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
【看中國2013年11月20日訊】(看中國記者張正聞綜合報導)11月18日, 西班牙法院向前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江澤民為主的五名官員發出逮捕令,並通過中共大使館遞出起訴書。
據報導,在2008年遍及西藏高原的抗議及中共當局的嚴酷鎮壓之後,在高高的西藏高原,藏人以身浴火,表達決絕的抗議。據悉,2009年以來的自焚藏人人數有126人(其中境內藏地121人,境外5人)。而2013年1至9月,已發生25起自焚(境內藏地23起,境外2起)。已有107人身亡,包括在境內藏地身亡的104人,在境外身亡的3人。
據西藏之聲2013年11月19日報導,西班牙援藏組織從2005年開始針對前中共總書記胡錦濤為主的七名官員在西藏所犯下的反人類罪行,多次向西班牙法院提出訴訟。今年10月10日,西班牙最高法院方面主動對此案進行受理立案。昨天(11月18日)西班牙法院針對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前總理李鵬,前中共總書記胡錦濤為主的五名官員在西藏的反人類罪行發出逮捕命令,並遞出起訴書。
西藏人民議會歐洲地區議員圖丹旺青說,西藏的局勢變得越來越緊張,我們多年來針對中共官員的在西藏的罪行提出了訴訟,這次取得了成果,算是把西藏的真相告知與世。這是我們多年來付出努力、付出時間的回報。能夠把境內藏人們承受的痛苦傳播到世界讓我們很欣慰。
圖旦旺青表示,我們生活在各國的流亡藏人們應該有勇氣,不只是為自己的出路著想,而是要通過各種渠道盡力為西藏事業付出貢獻,能夠更有力地在各自所在國向當地官員們介紹西藏問題,並提出訴訟。現在我們處在很重要的時刻,各界對西藏問題的瞭解不斷增加,特別是到目前不斷有藏人不滿中共統治自焚,這些都是活生生的證據,因此呼籲藏人們鼓起勇氣付出行動。
為何西班牙法院可向江澤民為主的五名官員發出逮捕令?
另據報導, 在西班牙法律當中,有一個"普遍管轄權",英語叫做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西班牙的法律上對於反人類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這一類的,不管這個案子、這個罪行是否發生在西班牙的國土上,不管是不是有西班牙的公民在這個過程當中被迫害,它都有管轄權。
2003年10月15日,人權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先生在西班牙提交了一項針對江澤民、羅干以及其他的罪犯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所犯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訴狀,援引的就是西班牙法院中的普遍管轄權。
2004年9月,法輪功學員針對當時中共政治協商會議主席賈慶林抵達西班牙進行為期4天的官方訪問,就在西班牙國家法庭提交了一項針對賈慶林的刑事起訴案,罪名也是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憲法法庭第二庭的4位大法官就"瓜地馬拉群體滅絕案"做出了一個裁決:群體滅絕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範圍,涉及到國際社會這一整體,起訴與懲治犯罪者不僅是各國的責任,而且是所有國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
這樣就打破了原告和被告不是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庭不受理的這個限制。
2005年11月8日,當時的中共商務部長薄熙來即將訪問西班牙,法輪功學員在西班牙就起訴了薄熙來,控告薄在擔任大連市市長和遼寧省省長和省委副書記的時候,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西班牙的國家法庭接受了這個案子。
到了2006年6月,2004年對賈慶林的起訴也被西班牙國家法院接受了。2007年4月的時候,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吳官正在西班牙訪問時,也被起訴,案子也被受理了。
2007年11月份,西班牙的憲法法庭正式做出裁決,決定受理調查對江澤民、羅干的起訴,並且把這個案子加入到已經受理調查的對賈慶林、吳官正的起訴案當中去,再加上對薄熙來的起訴案,這幾起起訴案最後就合併在一起。
在2007年11月以後,西班牙的國家法院第二法庭開始召集證人聽證,並且向國際刑警、向各國司法機關、向國際人權組織、人權機構,向聯合國有關機構發出調查請求,要求這些機構向他們提供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罪行證據。
該案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確定案子能不能成立,西班牙法庭有沒有司法管轄權。這幾個案子累加起來,前後其實一共持續了5年的時間。最早的一個2004年起訴的案子,到2007年憲法法庭正式裁決接受,經過了3年的時間,再加上又經過2年時間的取證以後,就進入了第二個階段,證明這個訴狀的證據已經足夠起訴了。
西班牙國家法庭在歷經兩年詳細的搜證調查後,2009年9月,依斯馬爾•雷諾(Ismael Moreno)法官通知「人權法律協會」(Human Rights Law Foundation,HRLF) 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法庭同意根據訴狀內容,受理起訴被告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等重大罪行。
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須支付受害人索賠金。通知書上也說,據訴願狀中所述,依被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相關具體事證,寄發調查委託書(rogatory letters)給五名被告。法院做出的起訴判決,是根據伊格雷西雅斯律師及協會成員,遞交給法庭的一系列具體事證所做出的仲裁。
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抗辯期,在過了此期限後,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這項裁決是根據「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法條;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本法允許各國法院審判違反人權的群體滅絕罪罪犯。
伊格雷西雅斯律師表示:「本案是西班牙法官所做出的一項歷史性的判決。這意味著中國共產黨的高層領導人,須對其犯下的酷刑罪負責,也象徵本案更進一步朝正義邁進。犯下群體滅絕罪與酷刑罪的人,等於在整個國際社會上犯罪,而不只是對中國社會犯法。」他表示西班牙的義行,是在捍衛人權及普世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