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警服的王登朝。(中國人權圖片)
【看中國2013年11月13日訊】因參與民主活動而被捕的中國深圳警官王登朝貪污和妨礙公務案11月13日二審宣判。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稱,一審被告的妨害公務罪不成立,但貪污罪成立,貪污金額由原來的283萬元(人民幣)減為8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王登朝的兩位辯護代理人之一劉曉原律師對美國之音表示,這個判決結果不公平,沒有證據表明生活簡樸的王登朝貪污。劉曉原指出,檢方提出的證據沒有經過專業會計確認,而且有相當一部分票據被檢方取走隱匿,致使深圳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期間負責保安工作的王登朝無法證明當時雇佣大量保安人員的開支。
王登朝在二審前公布的一份申訴書中表示,當局起初抓他的罪名是妨礙公務,在被刑拘期間又以經濟罪名指控他,其實根本原因是因為他呼籲公眾推動民主,行使公民權利。
王登朝的妻子懷抱幼子與圍觀者在法院外。(網路圖片)
深圳警察王登朝被控妨害深圳市檢察院公務及貪污「大運會」安保款案,從去年3月被抓,至今已一年九個多月。此案在一審時,羅湖區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六個月,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4年。
劉曉原律師認為,王登朝案的一審和二審都出現了深圳市和區檢察院同時以公訴人和受害人身份出庭等程序不合法問題,需要糾正並保障公民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他說,二審宣判後,王登朝須要通過申訴程序來證明自己無罪。
38歲的王登朝,來自陝西,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他和活動人士徐琳準備在2012年3月12日孫中山逝世87年紀念日前夕到深圳市蓮花山公園搞一個紀念活動,宣傳民主。但警方在這項活動實施的兩天前就將王登朝逮捕,送進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並在去年12月以貪污和妨礙公務罪名提起公訴。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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