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8月26日訊】濟南中級人民法院26日上午結束對薄熙來控罪的調查,公訴人在庭上宣讀聲明稱,被告人薄熙來的犯罪事實經過控方出示了大量客觀性證據,「充分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人又指「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公訴人又指,當局將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的贓款贓物已經追繳或者抵繳,用受賄贓款購物的法國別墅系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追繳後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的微博顯示,公訴人在26日早上8點53分開始宣讀結案聲明,而薄熙來則在之後發表個人辯護意見,最後辯方律師將作出結案陳詞。
公訴人宣讀聲明指出,在證據確實無疑之下,「被告人薄熙來當庭罔顧事實,提出無理辯解,企圖混謠視聽。」。
公訴人指:「薄熙來清楚知道唐肖林、徐明給予其本人或家人財物的目的是想換取他手上的權力以獲得利益。」公訴人又強調,證據還證明了多年來,薄熙來為徐明轉達請託的謀利事項,「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託人辦事,妻子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因此不論薄熙來對妻子收受財物的認識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公訴人繼續指出,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法國尼斯別墅購房款一事,薄熙來雖然事後知情,但其在知情後既沒有制止,也沒有要求退還,而是默認、接受,甚至還與徐明訂立攻守同盟,企圖掩蓋犯罪,足以證明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公訴人指出,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公訴人引用薄熙來在自書材料中寫到:「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眾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
公訴人之後面告薄熙來,面對大量確鑿證據之前,被告人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在此,我們要提醒被告人薄熙來: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你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不因你認為有就有,你認為沒有就沒有」。
公訴人然後提請法庭注意:「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國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