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8月13日訊】7月末,貴州、山東前省長同時加盟中國重汽擔任獨立董事轟動資本市場,使「高官獨董」問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公眾質疑,退離高官能到企業任職拿高薪嗎?企業又為何青睞退休高官?
「中字頭」上市央企多有前高官任獨董
中國重汽(香港)7月底在港交所發布公告,三位曾經的省部級高官石秀詩、韓寓群、崔俊慧出任中國重汽獨立非執行董事,年薪為18萬元人民幣。他們曾分別擔任貴州省長、山東省長、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
在中國的上市公司,退休高官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或是其他職位早已不是新聞。早在2011年,一項針對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調查顯示,當時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獨立董事,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聘請的擔任不同職務的前任官員達到了1599人,其中近500人擔任獨立董事,這次中國重汽的新任獨立董事崔俊慧當時就擔任中石油的獨立董事。
記者梳理目前A股市值前十大公司,在其48位獨立董事中有7名為退休高官,佔比約15%。如果包括有普通政府官員背景的,這一比例會更高。
在目前的中國上市企業當中,「中字頭」央企上市公司幾乎都會有前任高級官員「壓陣」擔任獨立董事,中國石油獨立董事劉鴻儒曾經擔任央行副行長、中國證監會主席等職務,光大銀行獨立董事周道炯也曾擔任過中國證監會主席一職,而中國鋁業獨立董事吳建常曾任冶金工業部副部長、國家冶金工業局副局長等職……
上市公司幾乎均未披露獨董提名原因
在日前發布的公告中,中國重汽並未說明選聘三位前高官擔任獨董的原因。
按照慣例,要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首先要有獨董任職資格,其次要經過上市公司提名,之後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才能正式得到聘任。但記者調查發現,幾乎所有上市公司在對獨董候選人的提名中,都沒有披露提名原因,大多數僅提供候選人簡介。
記者聯繫了三家聘用退休高官的上市企業,但三家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均明確表示,聘用原因涉及公司重大事項,不宜在信息披露之外進行單獨解釋。
專家分析
企業看重退休高官資源人脈
「在很多國家也存在官員退離後到企業任職現象,但國情不同,不能簡單類比。」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很多國家部長像走馬燈似的換,而我國省部級領導幹部為政數十年,擁有比國外官員更多的資源、權力,退離後「沉澱」的權力影響力仍然很大。
一家沒有聘任過退休官員的上市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企業看重退休官員在經濟活動中或是行業內的「影響力」以及「協調能力」。
「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制約經理人,以便更好地保護股民。」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微博)說。但分析人士指出,獨董由控股股東指定,難以發揮制衡作用。而退休高官則因其為政資源和人脈備受推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社會公眾擔心這一現象會影響社會公平、公正,會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滋生腐敗。竹立家認為,應作三方面限制:對獨董的待遇加以限制;嚴格規定退休官員不得去同行業任職;必須迴避同一地域,以減少利益輸送可能性。
相關法規
中管幹部退休任獨董禁領報酬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對退離官員設置了「冷卻期」。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係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此外,2011年12月,媒體刊發中紀委、中組部有關負責人就執行《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其中規定,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必須由該幹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徵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意見。
中管幹部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
名詞解釋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又稱外部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通俗地講,即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沒有公司股票,卻能為公司出謀劃策的人。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董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據瞭解,獨立董事一般由四大類群體組成,第一類是高校教授、專家佔據主力;第二類是公司高管相互兼任獨董;第三類是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而第四類便是退休官員。
國外經驗
美國 離退高官可終身禁下海
1978年,美國《政府道德法》規定行政分支高級官員在離職或退休後一年內不得受雇於任何公司。1989年,國會議員乃至其助手均納入監管。
根據規定,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不得代表企業,為與他本人在政府任職期間職務範疇有關的事宜出現在相應政府部門、機構或法庭上,如果此人親自負責某項具體事務且擔負重大職責,限制期限可達終身。
日本 局級以上官員禁「下凡」
政府官員退離後到相關機構和企業任職,被日本社會稱之為「下凡」。
1997年,日本政府人事院就出臺規定,禁止政府部門局級以上幹部退休或退職後到企業任職,以消除政府官員以權謀私、發生經濟犯罪的溫床;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也明文規定,禁止政府官員退休或退職後2年內到相關機構和民間企業任職。
德國 呼籲曝光改行官員名單
德國社會各界一直在呼籲制定相關規則。德國左翼黨提出離職政府官員應有5年的等待期;綠黨要求離職官員應承擔2年向有關當局通報的義務。
德國政治學專家還建議,應將議員和官員到企業任職的名單公之於眾,接受社會監督,並採取制裁措施,包括對不當行為進行曝光、罰款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