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6月23日訊】最近,北京二中法院和重慶一中法院,分別審理了兩個大貪官案件,一個是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另一個是雷政富受賄案。這兩人出庭受審時,穿的都是便裝,也沒有戴手銬。
我在網上搜索了大貪官、特別是副部(省)級以上貪官出庭受審時的照片,沒發現一個穿了號衣,戴了手銬的。
如果大家不相信,可按這份名單去網上搜索,看看他們出庭受審時是否穿了號衣,戴了手銬。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1025/00/7161724_158845882.shtml
但普通公民涉嫌犯罪出庭受審時,幾乎都穿著看守所的號衣,有的還要戴著手銬。
被告人出庭受審不應戴著戒具,早在1981年《人民司法》雜誌對此有過解答。認為被告人不應戴著戒具受審,理由是被告人在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前,他們不是罪犯。
被告人出庭受審是否解除戒具,後來,最高法院在2009年7月30日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則》中作了規定。該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凶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規則》頒布實施後,各地執行並不怎麼樣,普通公民涉嫌犯罪出庭受審仍然不給解除戒具。在我辦理的刑事案件中,出庭受審時給解除戒具的很少。如訪民胡清龍妨害公務罪案,該案上訴後,由北京市二中法院審理,開庭時,我向審判長提出要求解除他手銬,但審判長不同意。胡清龍只能穿著號衣帶著手銬受審。
為何同一個法院,審理不同的被告人,還可以不同「待遇」對待?為何涉嫌犯罪的高官,可以不穿號衣不戴戒具,「體面「地出庭受審?為何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就要穿著貶損人格的號衣、戴著戒具受審?這不是明顯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嗎?
如果連形式上的公正都做不到,還能指望做到實質上的公正嗎?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涉嫌犯罪的高官受審,普通公民涉嫌犯罪受審幾乎都要受著號衣。號衣就是囚衣,對被告人有明顯貶損,也有違無罪推定。
我認為,不論是涉嫌犯罪的高官受審,還是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受審,都不能要求他們穿著帶有侮辱人格色彩的看守所號衣。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沒有確定有罪前,讓他們穿著號衣受審,顯然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出庭受審不穿號衣,這也是國際慣例。
曾有媒體報導,在國外的庭審中,不管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被告人出庭都是西裝革履,開庭前,人們無法分辨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美國著名歌星邁克爾·傑克遜在「孌童」案中受審時,精心設計出庭著裝,他穿白色的服裝,隱語是「他是無辜的」,他穿紅色服裝,隱語是「他受到了攻擊」。
但被告人是否穿號衣出庭受審,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最高法院也沒有文件規定。只是個別省市法院有過規定,允許被告人出庭自行選擇服裝。
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8年制定了《進一步規範刑事庭審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被告人著號衣、戴手銬、腳鐐受審的,法警應讓其在法庭外脫去號衣。被告人戴手銬、腳鐐到庭的,審判長可以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傾向、情緒是否可能失控、有無安全危險等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指令法警為其卸除手銬、腳鐐。」
又如,2006年4月12日,廈門市中級法院在審理一起涉毒品案件時,就允許兩個被告人穿著自己服裝出庭受審。
雖然個別省市有過類似規定,但也不知道在具體執行中做得如何?
在此,我鄭重建議最高法院作出明確規定,允許被告人穿著自己服裝出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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