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胡錦濤時代的智囊俞可平在香港發表了一番議論,說是習、李新政在下半年將有政治改革的大動作。人家問他是什麼大動作,他就有點兒天機不可泄漏的樣子了。倒是和他同場講演的秦暉先生替他解圍說;經濟發展到拐點時,會迫使政府和社會形成合同關係,這時候體制改革就開始了。聽上去還是一頭霧水。
倒是有三代智囊之稱的王滬寧先生在年前的一篇文章被翻出來,比一年多之後的習、李新政代言人的說法更大膽一些。說的是總結文革的經驗教訓,中國必須走向政治改革。但受到他政治局委員身份的限制,欲言又止不敢說透。他的結論是以黨內民主代替國家的政治民主。這可能只是一個幻想。
現在議論政治體制改革的很多。以中共智囊們的水平來看,只能是在問題的邊緣轉圈圈。就以王滬寧的議論來看,他總結了文革中的這樣那樣的問題。並且以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方式列舉了一些解決的辦法。但這些辦法管用嗎?他列舉的多數辦法在憲法裡邊都有明文規定,為什麼不管用呢?
根本的一條,就是保障一黨專政的條文,取消了其他所有的條文。這個憲法的特點,就是其他所有條文都有一個前提:必須保證一黨專政。以這個基本原則為準則,一切條文都是各級黨組織酌情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動態的條文,而不是一般理解的硬性的法律。
記得在監獄中和一個人很不錯的老警察辯論過憲法。在理屈詞窮之後他說了一句很經典的話:歸根結底憲法就是一句話;共產黨領導一切,共產黨就是憲法。這是個經典的絕對的專制主義說法。細想想他說的還真對。中共製定的憲法不管怎麼修改,序言裡的前提性的條文就是這樣,規定了其他條文都是裝飾性的。或者說是建議性的。
這樣的憲法能叫做憲法嗎?用世界通行的概念來看,它當然不能叫做憲法。因為它的條文不具有所有法律的共同特徵:硬性的不可通融的規定。不僅不能叫做憲法,甚至都不夠一般法律的資格。
但它也確實是一個特殊的憲法。除了那四項基本原則是硬性的規定之外,它還列舉了一些靈活執行的條文。這些條文仍然可以起到緩解社會矛盾,規範人們行為的作用。但是在法治文化悠久的中國社會裏,人們習慣於把法律理解為硬性的規定。這就造成了權勢者階級和平民百姓的理解上的差別;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理解上的不同。這已經超越了法律,是一種文化上的衝突。
為什麼中國的上訪現象,蘇聯和東歐國家沒有呢?因為蘇聯和東歐國家沒有中國那麼長久的法治文化。法律在封建社會中的概念就是,一切由領主說了算。領主就是法律。而中國兩千年來的市場經濟和自由民社會形成的法律概念,正是被孟德斯鳩借鑒去建立西方現代法學的概念:「人人平等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硬性的規定。
以王滬寧為代表的中共理論家們絞盡了腦汁也無法總結出文革的經驗教訓。根本的原因就是他們不願意承認一切最惡的淵源就是一黨專政,是起源於封建法治的落後的法律概念,造成了幾乎所有的社會問題。借用習近平和普京的一句得意的話說:鞋子合適不合適只有腳知道。共產黨的靈活執行的法律概念,對舊俄國的農奴來說也許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對於習慣於正常法律概念的中國人來說,那個鞋卻是很不合腳。
對於中國甚至不識字的老農來說,共產主義的靈活法律也很難理解。為什麼法律這樣規定了,卻說話不算數了呢?中共永遠深陷在人們反覆不斷的責難中。他們永遠也解釋不清楚這個問題。他們消耗了大量的聰明才智來編造詭辯,企圖調和四項基本原則和法律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就像中世紀的宗教哲學家想證明上帝的存在一樣。
俞可平和他的同僚們說不清楚政治改革究竟要改什麼。這不是他們的錯。因為要改的是他們共產黨的基本原則,也就是靈活執行的憲法和法律。這種共產黨式的法律概念雖然不被中國文化所接受,但是在鄧小平的資本主義經濟改革之後,已經成為上層利益集團的命根子,是中外資本家們賺取超額利潤的基本條件,反過來也是他們支持共產黨的基本條件。並且因此而成為一些西方國家綏靖政策的利益來源。
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首先要改的是什麼?就是一黨專政的基本原則和它的法律概念。中外資本家們最喜歡的是什麼?也正是他們賴以賺取超額利潤的一黨專政的基本原則和靈活執行的法律概念。
但是等等。靈活執行的法律概念他們也喜歡嗎?不一定。用來對付別人的時候他們太喜歡了,還沒有這麼好用的工具呢。但是用來保護他們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呢?就不那麼好用了吧。豈止是資本家們,就連共產黨的高官們,面對這樣靈活使用的所謂法律,也是自身難保。這才是文革的最大教訓。
不是什麼經濟的拐點會迫使中共政治改革,正是中共越演越烈的內鬥,和人民越來越不耐煩的革命情緒,是迫使中共不得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原因。這是俞可平們不便說出口的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