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
遼寧省撫順市小不點飯店。業主趙明禹,男,71歲。身份證地址:遼寧省撫順市糧棧街76-1號樓3單元203室,身份證號碼:210402194212250952。電話:13614235691。
被申訴人:
遼寧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朱錦
撫順市委政法委書記王淑雅
撫順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呂澤元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欒德祥
申訴事項:撫順市法院給我《信訪案件確認終結書》,如下:
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
(2010)撫中信字00011號
趙明禹同志:你對與撫順市房管局房屋拆遷裁決糾紛判決不服案件,經本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業經撫順市新撫區法院(2000)新行初字16號、我院(2000)撫行終字28號審理,原審判決並無不當。且重新複查、評議、討論、核准程序完備。遼寧省法院信訪終結案件評審委員會依據《遼寧省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細則(試行)》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確定你與撫順市房管局房屋拆遷裁決糾紛案件終結。
上訪人如就同一事由對此案繼續來信來訪的,不再作為信訪案件處理。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23日
該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是2010年10月12日省政法委朱錦副書記到撫順中院執法巡視時(見撫順法院網),上列四名被申訴人,公然擅自終結我勝訴的行政訴訟案,使撫順信訪局、省信訪局、國家信訪局、撫順法院、遼寧法院、最高法院,都不接待我的上訪。我被強遷一案,至今二十年沒有解決。為求公平正義,無奈向您投訴。
(一)我的案件並非信訪案件,而是行政訴訟案件。查遍《行政訴訟法》,沒有「信訪案件終結確認」規定。
(二)既然「判決並無不當」,為什麼不強制執行,反而終結?
(三)當事人沒參加評審,程序完備嗎?符合終結規定嗎?
(四)他們是共產黨員,分別代表各自的黨組織。憲法規定:「黨的的各級組織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在憲法規定範圍之內。」他們的做法是違法的。
(五)習近平說「要讓人民群眾對司法案件,感到公平正義。」信訪案件終結確認書(2010)撫中信字00011號的合法性是什麼?能讓人感到公平正義嗎?
我的小不點飯店,是遼寧省先進個體企業。具有營業執照。飯店經營用房,28號判決認定我是被拆遷人。
1993年,撫順市政府與五金公司於永海官商勾結,打著建設撫順市八五期間重點工程「撫順市生產資料批發交易市場」旗號,為於永海圈地,建設私營商海大廈,無償劃撥土地,將我店強行拆除。
我依照當時適用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撫順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暫行管理試行辦法》,請求安置七口人房屋並付給十一名從業人員停業補助、生活補助和搬遷費。這些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1)(2000)撫行終字28號判決說「撫順市房產管理局沒有將趙明禹視為常住人口予以安置不妥」。
(2)(2002)遼行監字18號《司法建議》:「撫順市房管局:我院在複查趙明禹訴你局拆遷裁決一案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建議你局妥善解決:。。。。。。趙明禹屬於被安置對象,建議安置。」
(3)《撫順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暫行條例》第19條2款「對私營企業和個體戶,從搬遷之日起至回遷之日止,按營業執照登記的從業人數,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基本工資為標準,按月發給停業補助費。」
(4)《撫順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暫行條例試行辦法》第19條第4款「被動遷的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停業補助費,以市統計局統計的動遷前一個季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基本工資為準,按月計發。」
(5)《撫順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暫行條例試行辦法》第20條「建設週期(施工週期)從領取《動遷許可證》後第60天計算,超期三至六個月,加發一倍補助費;超期七個月以上,加發二倍補助費。」
(6)《撫順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暫行條例試行辦法》第18條「自發放《動遷許可證》之日起至回遷進新房之日止為動遷期。在動遷期間內被動遷單位、被動遷戶按有關規定享受動遷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
(7)2009年6月5日最高法院通知撫順市法院「加大力度解決趙明禹問題」。併發函(已被中院銷毀)。收件人王永紅證實(現在遼寧省院行政庭)。
至今,二十年行政訴訟,我一戶七口人住房既沒有得到安置,十一名從業人員二十年的停業補助、生活補助和搬遷費總計七百四十七萬元人民幣也付。公平正義蕩然無存。
請求:拆遷人商海大廈安置我七口人住房,付我七百四十七萬元停業補助、生活補助和搬遷費。懇請有關部門責令撫順市法院、撫順房管局、商海大廈,真正體現司法為民,公平正義。
此致
敬禮
小不點飯店業主趙明禹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