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嫖宿,還是強姦?
3月30日晚8時47分,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蘭州公安」發布微博稱,關於網傳蘭州某派出所副所長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經蘭州市公安局核實:原城關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長胡某因嚴重違法違紀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所涉案件司法部門正在依法審理。
怵目驚心的姦幼案
2009年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2011年陝西略陽略陽縣村鎮幹部輪姦12歲少女最終被以嫖宿幼女定罪,後又有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發生兩起類似案件,而今天蘭州城關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長胡某涉嫌嫖宿幼女雙開。一起起公職人員涉案強姦未成年少女的案件最終均以嫖宿幼女罪作為定罪基礎,讓公眾認識到該惡法的存在,名義上是為打擊「嫖宿幼女」,實則是為那些公職人員強姦幼女網開一面逃脫懲罰。
中共官員強姦,只被定性為「嫖宿」(網路圖片)
3月30日凌晨,一條題為「蘭州現派出所所長嫖宿幼女」的微博開始在網路上流傳,微博上網友稱,蘭州一位知名律師爆料,蘭州城關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長,通過一女皮條客以5000元不等的價格,嫖宿數十名幼女,年齡最小的只有12—13歲,後胡某因一幼女母親發覺報警被抓。 而這當中重複著以往公職人員參與強姦幼女被曝光後同樣的故事,那就是受害者家屬報警,才讓禽獸落網。
事實證明,打了一個嫖宿幼女的罪名,雖然對涉事犯罪公職人員定了罪判了刑,但對於被姦淫的幼女而言是極大的不公,一者是身心受損,二者是名聲受損,其在後來的成長過程中揹負嚴重的心理陰影,且要背上賣淫女這一惡名。但也從中讓人看到,所謂嫖宿實則是為涉案公職人員脫罪,給未成年少女蒙上不白之冤。同時也讓人無法理解,緣何普通群體即便是在你情我願之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即使結婚的前提下也會被冠之強姦罪,但公職人員通過皮條客強迫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卻成了嫖宿,這是哪門子的理?什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全是他媽的操蛋,糊弄老百姓強姦民意而已。但這麼操蛋的法律居然是由最具權威的制定刑法部門制定的時候,這是不是在強姦法律?
嫖宿幼女罪到底是什麼罪?
1979年制定刑法時,沒有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而對強姦罪中有一款規定,姦淫未滿十四週歲的幼女,按強姦論,從重處罰。按當時的刑法規定,嫖宿未滿十四歲的幼女,按強姦罪論,從重處罰。而所謂的姦幼淫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釋,該罪名已經並入強姦罪。此條款就是出於對未成年少女的保護。
嫖宿,竟然成了官員強姦的藉口(網路圖片)
然而到了1997年制定《刑法》修訂時, 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強姦定罪。但就是當初在制定刑法時為保護未成年少女而存在的與未滿十四歲幼女發生性關係即為強姦罪的保護性條款,在1997年3月13日,也就是刑法修訂第12天之後,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草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單獨定罪之外,該條款並非緊隨強姦罪,而是藏身於第360條第2款:「嫖宿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天,刑法修訂案被正式通過。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中,對增設「嫖宿幼女罪」的解釋是: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增設罪名是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按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室的解釋是保護幼女,但該條款的懲罰力度表明是為犯罪人創造以嫖宿之名強姦幼女,是為涉案的官員與企業家脫罪,與保護未成年少女一說扯不上半毛關係,也完全與強姦罪中保護幼女的意願完全違背,那麼法工委將嫖宿幼女罪到底是嚴懲犯罪還是保護官員犯罪以嫖宿幼女之名強姦幼女,從近年來發生的嫖宿幼女案中得到答案,那只是為涉事官員減輕犯罪縱容犯罪。
殘害少女惡法何以存在
即便是傻子也懂得的,看似在保護未成年少女打擊嫖宿幼女的法規,其實就是為公職人員逃脫懲罰縱容犯罪扯起大旗,這一與強姦罪定義發生悖意的條款之所以能夠存在,那是因為有能力參與嫖宿幼女的群體不是權貴就是公職人員,以故可以理解為這一條躲在360條第二款的法律,就是一條見不得人卻可以為那些犯罪的公職人員逃避懲罰的惡法。這一惡法對於有幼女嗜好的權貴與公職人員而言,是條好法規,但對於普通群體對於那些沒有權勢作靠山的未成年少女而言,是一條生不如死的惡法。
可笑的是,這麼一條與強姦罪定義完全悖意的條款居然堂正存在,這不得不說,我們眼中的法律只不過是一張廁紙,它只為權貴撐起公平公正的大傘,但對於弱勢者而言,有理無處說有苦無處訴。當然也可以完全理解這個時代道德與信仰滑坡所在,這沒有什麼可以大驚小怪。所謂的法律只不過是權勢者作惡的擋箭牌而非普通群體的保護傘,那種期待法律面前公正公平公開的司法途徑,充其量只不過是一劑自我安慰的麻醉劑。
廢除「嫖宿幼女罪」迫在眉睫,刻不容緩(來源:天涯)
當嫖宿幼女罪為公職人員祭起逃脫法律懲罰的大門,未成年少女那嚶嚶的哭聲就是對這個社會無助的哀鳴,它真實地刻畫了人生而不平等,活也不平等,死也不平等的現實所在。即便被強迫成為公職人員的胯下之玩物,即使雙眼含淚無助地被禽獸蹂躪也只能被冠以賣淫女一說。即便受害幼女的父母報案之後,法律也不會祭起公理與道義的大旗,因為司法的公正都掌握在強權者手裡,它們很少能真正地為弱勢群體流露出同情的色彩。雖然習總說要讓「公民在司法過程中得到公平公正的正義」,但是在「戴套不是強姦」之下,「姦淫幼女不是強姦而是嫖宿」之下,公民如何去享受司法程序的正義?
結語:嫖宿幼女罪不是在保護未成年少女,而是在加劇未成年少女性侵,惡法不除,保護未成年少女就是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