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現代西方社會普遍採用的一項分權制度,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傳統社會就沒有「司法獨立」的觀念。中國最早的大法官皋陶曾對大禹說過一句話:「天敘有典,勅我五典五敦哉!」這句話的意思,我的理解是,皋陶認為,法律與法官的司法權來自上天的賦予,而不是世俗的權力王所授予。這便是司法獨立的法理淵源,從這裡衍生出獨立於世俗權力王的司法權威。所以當有一個叫做桃應的人詢問孟子:「舜為天子,皋陶為法官,舜的父親瞽瞍殺人,應怎麼處理?」孟子毫不猶豫就說:「皋陶當然是將瞽瞍抓來治罪。」桃應又問:「舜不可以干預嗎?」孟子說:「舜怎麼干預?皋陶的司法權是獨立的。」
後世君權大熾,但仍未能阻止一部分法官對於獨立審判權的追求。張釋之,漢朝名臣,受文帝賞識,拜為廷尉,即首席大法官。一日,文帝出行,經過長安城北的中渭橋時,有一個人突然從橋下跑出來,導致拉皇輿的馬受驚,文帝也差點受了傷。於是皇帝命令侍衛將那人擒住,交給張釋之審訊。經訊問,原來那人是長安縣的鄉下人,因為聽到開路禁行的喝道聲,便躲到橋下,過了許多,以為皇帝的乘輿車騎已過,便跑了出來,誰知就衝撞了皇輿(在當時,這叫做「犯蹕」)。
張釋之向文帝報告了案情,然後提出處罰意見:「依大漢朝的法律,一人犯蹕,當課罰金。」文帝聽後大怒,說:「此人驚了我的馬,幸虧這馬兒馴良,要是換了別的馬,說不定就將我摔傷了。廷尉你竟然只判處他罰金?」張釋之告訴文帝:「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規定,當依法執行。陛下如欲加重懲罰,則法不信於民也。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但現在已交到我廷尉這裡,廷尉,自當公正執法,若有偏差,則天下的法官都會任意輕重,那老百姓豈不是要手足無措?望陛下明察。」文帝思之良久,說道:「廷尉當是也。」承認張釋之是正確的。
顯然,法官張釋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項法律確定下來之後,天子當與天下人共同遵守;一個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後,應由法官依法裁決,皇帝也不可干預。張釋之那句擲地有聲的宣言——「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也多次為後世的司法官所引述,用來對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圖。
如果故事就這樣結束,還不足以體現我們的先賢追求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那股認真勁兒,我也大可不必專門寫一篇文章來講述一個簡單的故事。這個故事最有價值的地方在於它後面引發的討論。
張釋之當廷尉,秉公執法,「時無冤人,綿歷千祀,至今歸美」;他對「犯蹕案」的審判,也不可謂不公正。但後世的學者、法官提起這個案例時,還是對張釋之很不滿意,因為張釋之不僅說了那句「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還說了一句「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方其時,上使誅之則已)」。他們認為,作為負責司法的廷尉,實在不應該說出這種違背法理的昏話。
宋代的洪邁說,這一句「上使誅之則已」,無異是「啟人主徑殺人之端」。唐代的杜佑也認為,張釋之所言,就算是「一時權對之詞,且以解(文帝)驚蹕之忿」,也伏埋下無窮後患,因為「王者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禍福及乎人」,如果皇帝「淫刑濫罰,引釋之之言為據」,則將「貽萬姓有崩角之憂」,使老百姓生活在暴虐統治的恐懼中。因此,杜佑提出,班固著《漢書》之時,應當將「方其時,帝使誅之則已」此話刪去不載,以免誤導後世帝王。
因為錯說一句話,張釋之就這樣成了「箭垛子」,歷代反駁他的人很多,也駁得很在理,其中尤以明代理學家丘浚說的最為深刻。丘浚在編撰《大學衍義補》時,借用「楊氏曰」的口吻,說道:「既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則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論之,安得越法而擅誅乎?」意思是說,張釋之既然明白「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那麼凡是觸犯法律的人,都必須一概交給法司依法裁斷,豈可容許天子「越法而擅誅」?換言之,天子是沒有權力越過司法程序、「使誅之則已」的。顯然,丘浚的理解更加接近「司法獨立」的精神。杜佑尚認為「王者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丘浚已經不承認天子擁有「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的特權。
那麼如果皇帝非要「越法而擅誅」呢?以丘浚對司法原則的理解,他會說,不必考慮皇上的意見,依照法理來裁判即可。我這麼說,當然是有依據的。丘浚講述過一個典故:唐代太宗朝,一度出現「刑網日密」的趨勢,法官斷案,寧可「失入」,也不「失出」,寧枉毋縱。唐太宗問大理寺卿(首席大法官)劉德威:「近日刑網稍密,何也?」劉德威答道:「個中原故在主上,不在君臣,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陛下倘一斷以律,則此風立變矣。」唐太宗覺得他說的有道理,「從之,由是斷獄平允」。但丘浚卻對劉德威的見解很不以為然。他說,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這不是司法之道。「為刑官者,執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豈容視上人寬急而為之輕重哉?」司法官的準繩是法理、天理,而不是君主的愛惡,「刑獄之事,實關於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
還有另一位大儒——宋代的陸九淵,也對張釋之提出了深刻的批評。他從一個很刁鑽的角度發出詰問:假設漢朝的法律規定「犯蹕者殺無赦」,那廷尉是不是也應該堅定地按照法條辦案,將那個倒霉而無辜的鄉下人殺掉呢?
陸九淵的答案當然是不可殺。因此,陸九淵說,張釋之不應該只是以「今法如是」來塞皇帝的嘴,更應當向皇帝闡明「不可殺」的法理所在。這個法理,陸九淵追溯到《尚書》記載的一項古老的司法原則:「乃有大罪,非終,乃為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這段話,需要逐字翻譯一下:非終,指偶犯;眚災,指因過失造成災害;適爾,指偶爾;道極厥辜,指坦白自己的罪行。整句話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屬偶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麼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據這項古老的司法原則,陸九淵認為,「犯蹕案」中的那個鄉下人,只是偶爾的過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漢文帝受了傷,也應該從輕發落,何況文帝並未受傷。如果當時的法律條文違背了這樣的司法原則,張釋之也應提請皇上修訂法律,使法條合乎正義。但張釋之不能闡述清楚法理,「以去文帝之惑」,而只知道說「今法如是」,這個廷尉當得可不合格,難怪後世出現了「任法之弊」。
陸九淵非凡的見解,拓寬了歷代對張釋之「犯蹕案」的批評維度,也拓深了先賢對司法原理的認識深度——法官,不僅要據法決斷,也當依照古老而永恆的法理審查法條。這些法理蘊含於永恆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記錄於古老的法典中,由飽學的儒家給予發現、闡述。顯然,皇帝應當接受這些先於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義制訂出來的法條,也要符合永恆法理,方為「善法」。這樣,既能夠保持司法之獨立,也可以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說到這裡,您也許會發現,這種儒家式的法官,已經相當接近普通法系下的大法官了。
圍繞張釋之「犯蹕案」所展開的批評,雖然發生在不同時段,卻似乎在歷史深處相互響應,讓我覺得,彷彿有一群飽學而莊嚴的法官,聚在一起檢討某一個有缺陷的判例,並再三確認了他們對於司法原則的理解:法官司法的準則,唯法,唯法理,而不是君主的意志與權力。
今人以為中國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隨,賞戮由心」,又以為古人沒有「司法獨立」的精神,傳統文化是構建現代司法制度的無形障礙,殊不知這都是深深的誤會。與其厚誣古人,不如反省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