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此句翻譯成今文就是:獄訟案件中沒有比判處死刑更嚴重的了,判處死刑最看重的是搞清案件的真情,搞清案件的真情沒有比做好傷、病、屍體的檢查驗證更要緊的了。因為被告的生死存亡、出罪入罪的最初依據、蒙冤昭雪的關鍵,都由此而決定。在多年刑獄實踐中,宋慈已充分認識到檢驗在刑事犯罪偵查中的重要性,否則也不會在《洗冤集錄•序》第一句中就如是寫道。他強調對於死刑案件,應當第一時間(初情),第一現場(檢驗)。
證據的首要位置
南宋官府為探明案情真相,將證據擺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須查獲凶器;凶手定罪,須查獲屍體;屍體檢驗,須查驗到致命傷,否則不易結案,便為疑案。「大辟之獄,自檢驗始。」在「慎刑」的指導思想下,以有無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準則,而犯罪事實又必須以充足的證據作為根據,是所謂「旁求證左,或有偽也;直取證驗,斯為實也」。
宋慈在書中一再強調以查找證據為目的的檢驗勘查工作當慎之又慎,舉一例視之。由於致命傷的檢驗對加害人的定罪量刑關涉甚重,宋慈強調檢驗中定要仔細勘驗,「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眾鬥毆,「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然而,如果兩個人同時刺殺、同時打擊,要定哪個對致命傷負主要責任,就比較困難了。想到這一層,宋慈的考慮才算是完備。
「牢獄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國傳統社會向來重視口供的採集。口供固然重要,但這種獲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棄,更何況「證以人或容偽焉」,宋慈認為須「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且「告狀者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這一方面是因為「證以物必得實焉」,另一方面是不能聽從一面之詞,以防其中有弊。
不輕信口供在當時律法中亦有體現,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證據;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證確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須「據狀斷之」。
時間不可能穿越到過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現」,故所謂的「真相」並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還原,但是檢驗勘察,事關人命,必須將事後檢驗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斷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實,還事實以真相。
良吏的重要性
如何將檢驗之事做得充分、到位呢?除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外,宋慈認為主要取決於為官者。「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這是當時統治階級一直堅守的執政信念。他給今人的啟示是:相對於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而言,司法的組織規則更重要。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序和實體法有什麼用呢?
法令是如何謹慎的呢?宋慈在書中提及諸多,此處挑選幾點言之。
其一,差文官。由於武官「更歷未深」,若再碰上「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姦巧」,將會使案件變得模糊不清、撲朔迷離,從而難以查究。「如邊遠小縣」,實在缺文官,「復檢官權差識字武官」。
其二,事必躬親,不得專任吏胥。北宋時期太宗曾對宰相說:「頗聞臺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帘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宋慈在《條令》中亦稱「不親臨視」者,當「以違制論」。事必躬親要求檢驗官必須仔細審察、判別、監督,以防發生誤驗、漏驗之事及仵作、吏胥作弊等,而非僅僅在場遙遙相望,甚至「掩鼻而不屑」。「事必躬親」就是司法親歷性的古代版本。
其三,「諸驗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之人」,這規定了為官者的迴避制度。「大獄訟者,所以平曲直,雪冤枉也。若有財者勝,無財者負,有援者伸,無援者屈,豪強得志,貧弱銜冤,豈國家之福耶?愚願士大夫司聽斷者,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鑒,天下何患不太平?此句反映宋慈的穩定思想,事事至公,則天下穩定。
另外,律法規定官員三年一易,且不可在家鄉任職,這對於防止司法活動中親嫌、故舊、仇隙關係的干擾起到了很好的防範作用。
宋慈反覆強調檢驗案件,事關人命,「當是任者,切以究之」!他在書中寫道,檢驗官在接到檢驗公文之後,為防止姦欺,切「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僧道」,因為這些官員、秀才、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勢力,上能通官府,下能聚集民眾,一旦參與顛倒案情之事,將對探明案情真相極為不利。
除了對屍、傷及現場進行認真仔細的勘驗,檢驗官要重視對現場周圍以及相關人員的調查和訪問,只有把各方因素綜合思量之後,方能獲取正確而有效的證據,以使得自己的檢驗結果得到印證,探明案件真相。
要成為一個合格、出色的檢驗官,宋慈認為至少要有兩個絕招:一為屍、傷等檢驗的技術,二為綜合素質的考量。且後者更為要緊。
宋慈「博採近世所傳諸書」,「會兒粹之,厘而正之」,加上多年實踐經驗,「增以己見」,終寫成《洗冤集錄》。他四任提點刑獄司,以身作則,慎重獄事,正如其所言,他真正做到了「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宋慈提出了一個合格法官的普世標準———洗冤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