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孤苦無依的兒童在宋代的州縣或都城流浪,那麼按照當時的制度安排,他被會送入附近的福利機構收養,由政府提供住宿、食物、衣食,並安排免費入學。這是宋代的一項社會救濟制度,名曰「慈幼」。
元代初期到過中國旅行的義大利商人馬可·波羅這樣記錄南宋的慈幼制度:「其國諸州小民之不能養其嬰兒者,產後即棄,國王盡收養之。記錄各兒出生時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數處命人乳哺之。如有富人無子者,請求國王賜給孤兒,其數惟意所欲。諸兒長大成人,國王為之婚配,賜之俾其存活,由是每年所養男女有二萬人。」
馬可·波羅來到臨安時,南宋已經滅亡,宋人的慈幼制度也已荒廢,他想必是聽宋朝的遺民回憶美好的前朝往事,所以他的記錄似乎帶有浪漫主義的想像成分,但即使如此,馬可·波羅的話大體上還是可信的,他說的其實就是南宋的「慈幼局」。
救濟幼童 宋理宗下詔設慈幼局
慈幼局於淳祐七年(1247年)創立於臨安,位於公益醫療機構——施藥局之側,這樣顯然有利於對患病嬰兒、幼童的救治。根據宋人吳自牧《夢粱錄》的記述, 慈幼局是這樣運作的:「官給錢典雇乳婦,養在局中,如陋巷貧窮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無力撫養,拋棄於街坊,官收歸局養之,月給錢米絹布,使其飽暖,養 育成人,聽其自便生理,官無所拘。若民間之人,願收養者聽,官仍月給錢一貫,米三鬥,以三年住支。」
寶祐四年(1256年),在臨安慈幼局運作成熟之後,宋廷又下詔要求「天下諸州建慈幼局」,次年,宋理宗又詔曰:「朕嘗令天下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無 啼飢之童。」這是一位宋代君主的慈幼理想。從元人的記錄來看,慈幼局設立之後,至少在京城臨安,已實現了宋理宗的理想,據元人鄭元祐的《山樵雜錄》,「宋 京畿各郡門有慈幼局。蓋以貧家子多,輒厭而不育,乃許其抱至局,書生年月日時,局設乳媼鞠育之。他人家或無子女,許來局中取去為後。故遇歲侵,貧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無拋棄之子女。若冬遇積雨雪,亦有賜錢例。雖小惠,然無甚貧者。此宋之所以厚養於民,而惠澤之周也。」這些記錄,可佐證馬可·波羅所言不虛。
除了慈幼局,南宋還出現了地方政府自行創立的其他兒童福利機構,如「散收養遺棄小兒錢米所」、「嬰兒局」、「慈幼莊」、「慈幼局」、「及幼局」等等。名 稱雖異,功能則跟慈幼局差不多。如嘉定十年(1217年),南宋理學家真德秀在建康府設立慈幼莊,收養因飢荒而被遺棄於道路的嬰兒和流離失所的流浪兒童, 並撥置1300畝官田作為慈幼莊的恆產,訂立了完備的管理制度,四十餘年下來,還是「相仍不廢」。
北宋設「居養院」收留老幼貧窮人員
這類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是南宋時才出現的,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官辦孤兒院。北宋時,則主要由綜合性福利機構負責收養、賑濟棄嬰、孤兒、流浪兒童,如「福田院」負責收養京師汴梁的「老幼廢疾」,「廣惠倉」負責賑濟各州縣的「老幼貧乏不能自存者」,這其中便有嬰兒、兒童。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北宋開始施行「居養法」,在各州設立「居養院」,「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官為養之,疾病者仍給醫藥」。棄嬰、孤兒、 流浪兒童也送入居養院收養,對嗷嗷待哺的嬰兒,雇乳婦哺育;對幼童,則每人每日給予半升米。北宋末年國家福利得到擴張,流浪兒童的福利也有提高:居養院成年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又規定「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襕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也就是說,這些被遺棄或喪失親人的孤兒、流浪兒童獲得了免費接受教育的權利。
民間慈善是不可缺少的救濟機制
國家要對沒有親人養育的棄嬰、孤兒給予救濟,使他們避免死於非命,這是中國人源遠流長的福利觀念,也是一項古老的制度安排。在傳統話語中,福利制度叫做 「保息」。《周禮》中記載了六種「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其中就有「慈幼」。南朝(公元6世紀) 設立的「孤獨園」,應該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具有收養孤兒功能的國家福利院:「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 又於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華髮不匱。若終年命,厚加料理。」不過在宋代之前,對孤幼的救濟還談不上制度化、普遍化、專業化。到宋代時,才逐漸建立起一 整套覆蓋了「從搖籃到墳墓」的國家福利體系。明清時,國家福利又大為收縮,倒是民間慈善在宋代的基礎上蓬勃發展了起來。
不管是國家福利,還是民間慈善,都為社會不可或缺的救濟機制。八百年前的君主能立下這樣的理想:「必使道路無啼飢之童。」八百年後的人們是不是已經完全做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