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申請人在各方面都準備充分,但在推薦信這方面,因為是有求於人就覺得是自己無法掌握的部分,往往就在推薦信這個部分遭遇失敗。一般認為推薦人愈是位高權重愈好,但這些在該領域相當知名的專家有時會忽略推薦信的重點應該著重在申請人身上,而非自己的卓越功績。更有甚者,有些推薦人會以命令式的語氣要求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給予申請人直接核准。
在美國移民局公布的傑出人才移民案例當中就有這樣特殊的案例,申請人的研究領域是壓電薄膜(Polyvinylidene fluoride, PVDF)感應器,透過申請人發明的系統可大幅提升美國對於大樓、領空的監視效率,有助於美國國家安全的提升,也有效降低監控成本。申請人提交的推薦信也都是來自該領域相當知名的專家及國安機構的高級官員,但審核官員在仔細審理後表示,數封高級官員的推薦信都缺乏質量及證明能力。
陳品瑞律師分析他們的推薦信發現,這些官員可能習慣於官場文化的作風,在信中完全以命令式的語氣要求移民官員直接核准,像是「我直接了當告訴你們,這個申請人在我的單位非常重要,我們很需要他,請盡速直接通過他的移民申請」、「我已經說過他的研究很重要,不要讓我一再重複」、或是「以我的職權,我不須詳述這名申請人的重要性」,而且在加重語氣的地方每個字母都使用大寫呈現,這些都顯得 相當不專業。
陳律師提醒,美國移民局的審核官員擁有其職權獨立性,不受其它官員影響,不會因政府高層官員的命令就不管申請案的質量而給予直接核准。即使有不公平的情況發生,美國移民局內部也有覆核的機制讓主管加以稽核,因此也曾發生過原本順利通過的案件,卻被主管要求重審後加以拒絕的案例。
這名申請人很可惜的是沒有善用推薦信的優勢來幫自己的申請案加分,因此在索取推薦信時,應多花時間跟推薦人溝通,讓推薦人能夠瞭解傑出人才移民的特性,並且強調申請人的傑出能力、應用範圍,更重要的是申請人在該專業領域的影響力,這樣的推薦信才能達到加分的效果。
以此案為例,雖然申請人研發的監控系統看起來非常重要,但卻沒有任何佐證哪些國安機構、國防系統應用此系統,也不知是否有專利?是否將來會量產商業化?是獨立完成研發還是某個研究小組團隊合作?申請人在這個系統當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些問題都不是審核官員能自由判斷的部分,舉證的責任完全在申請人身上。
一項好的發明,若對其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勢必會有許多知名公司、機構使用,在收入、販售上也會有相對應的數字反應。有些人會以為自己的發明擁有專利權就是一種超級傑出的表現,但殊不知有些發明只是特別但卻不叫座也缺乏影響力。申請人需要針對法規提出相對應的證明才有機會獲得移民核准。
此案申請人雖然有提出他期刊論文發表的證明,但許多都是其就讀博士期間發表的論文,且缺乏廣泛的「論文被引用次數」證明,因此最終還是被美國移民局駁回此案。 由此案中也可看出申請人跟推薦人在用詞上對於傑出人才移民(EB1A)以及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兩種移民類別的混淆,國家利益豁免僅須證明申請人較「同儕」、「同輩」傑出,但傑出人才移民則需證明申請人是處於該專業領域的金字塔頂端優秀人才;雖然兩者都是可以自行申請的移民,但實際要求及法規要求內容都大不相同,申請人要小心不要混為一談。也有許多申請人是兩個類別一起申請,希望增加獲准機率,但陳品瑞律提醒需更加小心案件類別的準備,不要全部的文件混在一起。
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陳品瑞美國移民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email protected]
陳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