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0月10日(辛亥年八月十九日)武昌新軍起義,各省響應,形成全國規模的辛亥革命。12月29日,在南京舉行的17省代表會議上,孫中山被推舉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1912年1月1日(辛亥年十一月十三日),孫中山由上海趕赴南京,約下午5時到達南京。當夜11時,於總統府舉行就職典禮。軍樂奏後,由各省代表景耀月報告選舉情況,謂:「今日之舉,為五千年歷史所未有,我國民所希望者,在共和政府之成立及推倒滿洲專制政府,使人人得享自由幸福。孫先生為近代革命創始者,富有政治學識,各省公民選定後,今日任職,願孫先生始終愛護國民自由,毋負國民期望。」並請孫中山宣誓。
孫中山(孫文)即大聲宣述誓詞:「顛覆滿洲專制政府,鞏固中華民國,圖謀民生幸福,此國民之公意,文實遵之,以忠於國,為眾服務。至專制政府既倒,國內無變亂,民國卓立於世界,為列邦公認,斯時文當解臨時大總統之職,謹以此誓於國民。」[1]
孫中山首次在南京向全國人民宣誓就任臨時大總統,建立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成了臨時參議院,結束了中華大地兩千多年以帝王為主的帝王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1912年2月12日(辛亥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朝皇帝接受袁世凱的條件,下旨遜位,中華民國終於完全取代過去的帝王體制。隔日,2月13日,孫中山辭去臨時大總統職務,向臨時參議院推薦袁世凱接任。
人們稱孫中山先生為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的國父,因為他長期鼓吹並實際上開創了政權分立制衡的現代共和制。
五權憲法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對於憲法的創見,是孫中山的重要思想。孫中山在十九世紀就有這種醞釀,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見於文字。五權憲法乃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監督制衡。
1921年3月20日,孫中山演講五權憲法,他說「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他認為傳統西方憲法在政府機關採取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認為應該再加入考試權與監察權。他說這是「破天荒的政體」。
五權制學說基礎是孫中山的「權能區分」學說,即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政權歸於人民,但中國國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權,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
國民大會可以選舉並罷免總統,對監察與考試兩院院長行使同意權,另有修憲權。
政府只能行使「治權」,設置總統,作為元首,由國民大會選出。
總統提名行政院長,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總席次超過二分之一的多數可決為同意,總統才能正式任命。總統發布政令必須經由行政院長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國會,行使立法權與預算權。另外將西方國會的調查權分出,由新設的監察院行使,並賦予監察院中國古代的彈劾權,以及現代國會的審計權。監察委員類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與各直轄市議會間接選舉產生。另外把政府公務員考試與人事考核權由行政權分出,另設考試院,主管全國公職考試命題典試等業務。司法院則仍行使司法權,內設大法官會議,專司解釋憲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為三級三審的終審機關;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通過彈劾之公務員的懲處,由此委員會主管。司法院也負責管理各級法院。
1947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大致採取了這種政治體制。
總而言之一句話,中華民國的政體已經是共和制的政體,絕對不是帝王制一人極權專制的政體。而毛澤東時代的後期,整個中華大地完全是毛主席一人極權專制。
註:[1]陳錫祺:《孫中山年譜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6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