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2-12-29 16:51:36作者:
有中國「太空人」因中國護照沒蓋上加拿大入境印章,在換領楓葉卡時被指未能證明曾於5年內累積住滿2年,被聯邦移民部取消永久居民身份。當事人向移民和難民局的移民上訴部門(IAD)上訴,出示港澳通行證出入境及機票證明,終獲上訴得直。加拿大邊境服務處(CBSA)表示,無硬性規定關員要在旅客護照上蓋章,申請人需舉證居住加國時間。
憑電子機票記錄證明
向IAD上訴得的53歲中國移民劉義(Yi Liu,譯音),2002年與妻子和子女一家移民加拿大,因工作關係需返回中國,2006年成為持楓葉卡的「太空人」。去年,他申請更換舊楓葉卡,但被指2007年4至7月的90天時間,因為中國護照沒蓋上加拿大入境印章,無法證明該段期間確實是在加國居住,遭取消永久居民身份。
劉義向加駐華大使館申請旅行文件被拒,於是委託移民顧問莫恭佑代為向IAD提出上訴。在莫恭佑協助下,劉義記起在2007年4月,持港澳通行證先進入香港,再搭機前來加拿大,因持中國護照及楓葉卡從溫哥華入境,進關時僅被關員作簡短詢問,並未加蓋入境印章就順利入境。劉義從電腦找出當年購買的電子機票記錄,以及複印港澳通行證出入境的頁面,再由顧問附上一封解釋信寄給IAD。劉義隨即獲承認確實在過去5年內住了813天,超過所需730天的要求,接納他的上訴。
CBSA發言人布爾克(Jennifer Bourque)對本報表示,按規定,海關官員應盡量在外國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的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上,加蓋入境印章。但在一些情況下,操作上不可行,例如通過自動通關、信任旅客計畫(Trusted Traveller Program),或郵輪乘客入境,因此,在護照蓋入境章不是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