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薄谷開來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會上訴。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刑罰制度。亞洲週刊專文介紹,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即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份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死緩制度發端於一九五一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三.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四.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在中國,死緩也是政治變遷的一個「風向標」。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文革年代,死緩之議常被「從重從快」、「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一類話語所代替。不過,當局對江青、張春橋判處死緩,則確立了「黨內鬥爭不判死」的原則,算在一定程度上落實「政治文明」。
另外,按中共慣例,高官被判刑後提前保外就醫、監視居住的先例不在少數。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於零八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據稱目前已提前出獄,在杭州某處監視居住;而江澤民時代被判處十六年有期徒刑的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也在刑滿之前回到家中。
這也使得王立軍的命運格外受人關注。一種分析認為,若將薄熙來倒臺視為政治鬥爭,那麼王立軍是「有功之臣」,出於激勵「立功者」考慮,當局不會將王立軍判處極刑。且美國方面曾表示,王立軍在進入美國駐成都領事館之前曾有預約,並非擅自「叛逃」,因此,王立軍最終是否會以「叛國罪」或「洩露國家機密」等名目定罪,仍然存疑。但目前已公開的種種證據顯示,王立軍在重慶「打黑」期間,無疑存在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及腐敗行為。
回頭再看這次海伍德案宣判,谷開來一審被判死緩,對她丈夫、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未來處理卻是凶多吉少。知情人士認為,不殺谷開來,等於是留下一個活口,令薄熙來在調查審理中處於不利的處境,包括在這次谷開來案中故意迴避的轉移資產等經濟問題,很可能在薄熙來案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