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機會盡獲其詳,但只要讀過新華社記者上週五(8月10日)晚發表的《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案庭審紀實》(下稱《紀實》),還是可以通過其披露的起訴書摘引、公訴機關部分證據材料、專家鑑定、法庭調查和辯論介紹、案犯最後陳述片斷等部分法庭調查內容,初步獲知尼爾•伍德命案之來龍去脈。
記得4月10日新華社在播發「公安機關對尼爾•伍德死亡案依法進行複查」的消息時,曾引用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表示做出強調,「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
讀到《紀實》,人們可充分意識到,這裡的「踐踏」二字用得相當準確。
試想薄谷開來預謀、行動直至通過重慶警方高層瞞天過海的全過程,其中沒有顧慮、沒有恐慌,甚至也沒有真正意義的風險。一個並不高明的殺手從容作案,順利過關,如果不是事後因特別原因東窗事發,可能直到現在,外界還完全無從得知此事一鱗半爪,死者無從得雪其冤,而涉嫌謀殺者迄今逍遙法外,依然是一名受人尊重的法律專業人士,是高貴的首長夫人。
薄谷開來是律師,可謂通曉法律(據官方報導,在2010年「兩會」上,薄熙來盛讚自己的夫人:「我的夫人谷開來是中國第一批律師。不僅法律知識,國際文化的知識也很豐富。她的知識,特別是法律知識在‘打黑’中給了我很大幫助。」),她當然知道剝奪他人生命權的嚴重後果;何況所殺是一名英國公民,國際影響不可小視。而她之所以悍然殺人,除了在觀念上自認凌駕於法治之上,還因為她確實有逃脫法律懲罰的條件——重慶市公安部門高層官員的精心保護。
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後,時任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親自過問,指派「與薄谷開來一家關係密切」(《紀實》)的副局長郭維國負責該案辦理,而郭再安排關係密切的三名高級警官到現場參與處置。郭維國等人很快便發現薄谷開來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其應對不是立案偵察,而是通過筆錄造假、隱匿物證掩蓋真相;通過做工作使伍德家屬認可酒後猝死的結論,不做解剖便就地火化。
郭維國等人身為國家高級警務人員,所作所為無異於薄氏家丁。我們無法想像,這些身居公安局要害部門的大人物——局長、副局長、刑警總隊長、技術偵查總隊長們一應俱全,其與罪嫌的關係究竟密切到何等程度,出於何種動力,才能夠如此膽大妄為,聯手徇私枉法。事情發生在今天法治入憲的中國,而且發生在號稱以「打黑」張揚法治的重慶。薄谷開來們的作為讓人見識到,她(他)們才是真正的、最大的黑社會。
薄谷開來在最後陳述中,著力強調殺人動機是因為「確知兒子生命危在旦夕」(《紀實》)。然而,人們無法看到足夠依據,也沒有與此相應的辯方證據充分展示以證明這一點。尼爾•伍德與薄谷開來一家的衝突既然是經濟糾紛,當可通過經濟方式或民事法律途徑得到解決。縱使雙方矛盾升級,伍德甚至表達了威脅之意,但既然他仍應邀單身前往重慶,與薄谷開來飲酒喝茶,直至大醉,則顯見不可能存有加害其子的「瘋狂」,衝突並未白熱化,可見薄谷開來的辯解在邏輯上也無法自洽。事實上,去年11月案發前後,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正在美國哈佛大學讀書。薄谷開來等與尼爾•伍德的衝突真相,因為缺乏足夠的材料尚難知曉,但專家組已鑑定,她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將後來出現的謀殺案描述為慈母捨身救子的故事,很難欺騙世人。
《紀實》也透露出另一些令人疑惑之處。其一,「薄谷開來,曾用名谷開來,北京戶籍」。既然姓名加了夫姓,她此時究竟是哪國人?其二,「伍德因索要報酬與薄某某產生矛盾,併進行人身威脅」。因報酬而威脅,數額必須相當巨大,其經濟糾紛是否涉及貪腐問題?其三,此事牽涉的另五名公安系統涉案人均「另案處理」,此外是否有其他涉案人?薄熙來是否牽涉其中?(人民日報4月11日評論員文章提到,「任何人都不能干擾法律的實施」,當有所指。)
中國畢竟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當「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尊嚴、權威」(胡錦濤「7•23」講話語)。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以薄谷開來之勢大位高,也無例外。尼爾伍德命案發生後不足三個月,公安部接獲線索,即成立複查組,依法對該案進行複查。罪嫌薄谷開來、張曉軍很快落入法網。在此案8月10日開庭審理,起訴書指出,他們「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薄谷開來是主犯,張曉軍是從犯」,而辯方是否能提出足以推翻這一指控的確鑿證據,似乎迄今無跡可尋。如今,公眾在等待法庭公正的判決。
這或是一個可以慶幸的結局,也是相關歷史大事件真相大白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