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時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試點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中國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大門,可能在不經意之間打開了。從這次滬深兩地同時頒布的《試點辦法》的基本條文來看,中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方式的設計是完全符合世界資本市場先進潮流的,可以說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最為先進的模式。
從這次《試點辦法》的規定來看,中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與美國資本市場的垃圾債券非常類似,假如中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能夠形成像美國垃圾債券市場那樣龐大的交易規模(這是可以預期的,因為中國銀行間市場的各類債券交易、交易所市場的股票交易,都是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市場,而就資金募集額度來說,甚至在某些年份,尤其是最近幾年來一直是超過美國市場的),對改善中國資本市場的結構有著非同小可的積極意義,完全可以說,中國版的垃圾債券對中國的資本市場有著黃金般的意義。
第一點意義就是改善了中國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同時,也改善了中國金融資源的交易方式。假如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以為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完全現代化、制度化的陽光市場融資渠道。這對消弭地下金融形成的系統性風險(比如消除高利貸、非法集資),有著本質性的作用。道理簡單,中小企業可以按照《試點辦法》,以3倍於同期法定的利率,通過合法的渠道發私募債券,其實就等於用合法的手段消除了高利貸的生存空間。使得民間資本可以有較高回報的去處,而民間的中小企業可以找到資金。
其次,《試點辦法》規定在兩地交易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都是以備案制進行發行的,並無對哪一種中小企業可以發行私募債券的資格限定,這極大地降低了中小企業參與中國資本市場運行的制度成本,對中國金融資源配置向以市場交易為主的方向發展,不啻開了一個重大的先河。
《試點辦法》不僅在資本市場交易主體的資格上有了重大突破,還就交易形式進行了改革。比如《試點辦法》對發行私募債的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和方式也沒有勉強的限定,如限定信用額度,又如限定擔保方式(是第三方擔保、還是資產擔保),只是從信息披露的程序上進行了若干規定,以供投資人進行選擇(上海交易所只在第39條設定了三項增信措施,分別為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商業保險;深圳為第38條,條件一模一樣)。這無疑是債券發行革命性的改革。假使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能夠為中國IPO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鑒,IPO也能夠如此發行的話,那麼中國資本市場就會有更符合現代資本市場的交易制度。
當然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不是一朝就可以建立的市場,它不僅僅需要像滬深兩地交易所頒布的《試點辦法》這樣的基礎制度,還需要中國的中小企業和相關的為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券提供服務的機構。比如我們只會為大機構做服務的券商,是否有著充分的人才準備為中小企業服務?其他相關的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對中小企業盡職調查的專業人才,以及各有關中介服務機構是否知道如何服務小企業面向投資人和信息充分公開的市場?
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券,對中國的資本市場而言完全是一項新的金融產品和新的金融服務。中國資本市場監管的主流方式和金融資源配置大格局,從某種程度上說可能並不合適為中小企業發行私募債券提供服務。比如這次兩地的《試點辦法》就缺乏明顯的對中小企業進行信用等級劃分的標準,只是粗糙地按照工信部對中小企業的定義,認定營業收入12億以下的企業均為中小企業。雖然發行備案可以不設准入信用標準,而讓市場交易者按照信息披露程序進行充分磋商,但在一個標準的交易所市場裡,企業債券的信用等級,還是要有一些基礎的統一的標準,即在什麼情況下(比如中小企業負債到什麼程度),或者在什麼信用標準下,需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這也是一個市場是否成熟,是否能為投資人負責的重要基礎。
但不論怎麼說,這兩個幾乎一模一樣的《試點辦法》都是好辦法,好就好在終於不把金融交易看做是行政分配下的權力交換和權力恩准(比如中國發行公募債券,中國的IPO就是如此的市場准入),而是把金融產品及其服務看成按照一定要求的、充分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披露下的市場交易。僅此一條,就值得為中小企業的私募債券來到中國資本市場而歡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