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我去一個幼兒園,看到裡面的孩子們正在聽老師講故事,他們鴉雀無聲,目光清澈、純淨,本能的求知慾讓他們把頭抬起來仰望老師,進入了一種全神貫注的學習境界。我深深地被這幅畫面打動了。
從某種程度上講,進入社會的人就像幼兒園孩子們聽故事一樣,對社會上發生的一切事情都充滿好奇,想知道事情背後的神秘元素。最近,我被甚囂塵上的「吳英案」又一次打動了。除了故事結尾的懸念尚存外,「吳英案」具有一切引人入勝故事的元素:年紀輕輕,億萬富豪,創業神話,英雄標桿,卻身陷囹圄,引發廣泛關注。絲絲入扣的故事情節,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人物命運,深不可測的資本市場,社會情緒的井噴式爆發,以及寓案于思的社會效果。
故事的開頭極具渲染力。25歲的吳英一出場,周圍所有人都被驚住了。一亮相就讓整個洗車、洗衣行業陷入恐慌;僅用時半年的時間就投資了15家企業;2億元現金買下浙江東陽市世紀貿易城三層700多間鋪面;一次性購入高檔汽車20多輛;向東陽市「光彩事業促進會」捐款500萬元;風傳炒期貨為她帶來近38億元的財富;一舉拿下胡潤內地「女富豪榜」第6名;等等。一個新的偶像誕生了。華麗的故事開頭極其符合當前浮躁社會的心理需要,一下子吸引了眾人的眼球,一傳十、十傳百,她成了眾人心目中的創業英雄,而且還被賦予了神話人物所不可缺少的神秘元素。
說白了,吳英玩的是一種人與錢、制度互動的遊戲。如果人掌控錢、制度,人則是英雄;如果人被後兩者掌控,人則是犧牲品。故事的一開始,吳英看似英雄,實際上並不是真正的英雄,因為她只是掌控了後兩者中很小的一部分,因而,她的悲劇也就發生了。這個悲劇的主要線索是人與錢的衝突,人與制度的衝突,錢與制度的衝突。三種衝突把吳英的故事一步步推向高潮。
故事線索一:人與錢的衝突
人與錢的關係本來很清楚:人是錢的主人。但是,現實並不是這樣,人成了錢的奴隸。例如,按照官方銀行的活期基準利率0.5%計算,1年後1萬元的利息才50元,而通過浙江地區的民間融資市場放貸1萬元,1天就可以有50元的利息。相差如此之巨大,因而民間有錢人士願意通過民間方式放貸。這樣就帶來了一個問題:放貸的人自以為風險可以控制,自以為一本萬利,自以為可以在刀尖上跳舞。但是,歷史經驗已經證明,其實沒有永遠成功的放貸人,也就是說放貸人一旦收不回巨額借款,就會面臨崩盤,甚至家破人亡。
再從吳英這個貸款人的角度看,她花了那麼多的利息從民間人士中貸款,是可持續的嗎?儘管到現在還有不少人相信,只要吳英不被抓,她總能還上債務。事實上,正常的市場競爭下的實體經濟是沒有這麼大的利潤率的。假如吳英不被抓,而且還上了債務,只能更加說明中國的整體經濟形態出了嚴重的問題,只能說吳英是一個嚴重混亂的經濟形態中的渾水摸魚者。
有人可能認為吳英頭腦冷靜,善抓商機,敢想敢做,是不可多得的商業奇才。是的,這樣的經商才能,也要與有限的資源、經濟生態、政治生態配套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想一想吳英曾經的榮耀、神話,以及被請下神壇後的無奈、落寞、絕望,就可以發現,她的成功與失敗同樣都來得那麼快,那麼讓人揪心。一個人想在如今的中國市場中取得財富上的成功,沒有專業的素質、八面玲瓏的關係、必要的資源和良好的市場環境,是不可能的。
故事線索二:人與制度的衝突
人與制度的關係本來也很清楚:人通過制度節省市場交易費用,降低成本。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制度往往成了人的絆腳石:有人被絆得踉踉蹌蹌;有人被絆倒了,再爬起來;有人再也沒有爬起來;有人則丟了性命。在「吳英案」中,官方的金融制度本來是應該為吳英這樣一批創業者服務的,但是它沒有,因為它更喜歡那些大中型的國有企業,更喜歡有特殊關係的企業人士。而像吳英這樣的創業新手,從這種官方金融制度中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吳英選擇了替代性的民間金融規則,但是這種規則顯然沒有獲得官方的平等承認,因而,在出了問題以後,吳英被重拳處理也就成了官方的一種選擇。
在「吳英案」中,現行的法律制度對她也十分不利。首先就是《刑法》上的死刑規定。任何死刑都是以剝奪人的生命為代價的,這就是說人的生命權利是可以以法律的名義被剝奪的,人的生命權利並不享有至上性。人類文明發展的潮流是要廢除死刑的,但是目前在中國廢除死刑還沒有形成廣泛的共識。因而可以斷定,許多人的認識是不符合歷史潮流的。這種淺薄的認識的本質在於人是手段,而不是終極目的。有了這樣的認識和死刑的規定,那麼吳英就存在了一種被法律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再者,《刑法》上涉及金融領域的「集資詐騙罪」也是判處吳英死刑的根據。「集資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延伸,也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加重版。國際通行的法律罪名中都有「詐騙罪」這一條,但是擴展到「集資詐騙罪」就是中國特色了。人為什麼要集資詐騙?目的只有一個:非法佔有。但是,在「吳英案」中,吳英並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只是想集資辦企業、做生意,儘管有不成熟的地方,但是要說她完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也是說不通的。如果她沒有非法佔有,法院又怎麼能定「集資詐騙罪」呢?顯然,這一法條被法院曲解使用,成了剝奪吳英生命的一個「合法」手段了。
市場經濟鼓勵創業,而人要創業,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自然而然,通過官方渠道和民間渠道集資就是必然選擇。而這一條「集資詐騙罪」顯然是針對民間渠道集資行為的,而不是官方渠道的集資行為。民間渠道集資從立法設置的一開始就被放到一個邊緣化的地位上,結果顯然有失公正,所以就不難理解有些學者說這一法條是「惡法」,應當被立即修訂或者廢止。
民間的呼籲常常退而求其次:即使吳英犯了「集資詐騙罪」,她也不應該被判死刑。如果法條沒有問題,那麼判不判死刑就是法院的技術操作了。如果法院要為技術操作找證據的話,那判死刑就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了。只可惜,吳英就成了這一「惡法」的犧牲品了。
故事線索三:錢與制度的衝突
錢與制度的關係更為簡單:用制度規範錢的流動。但是,在生活中,一開始制度規範的只是那些制度執行者看得見的錢,到後來制度規範的範圍縮小了,演變為只規範那些利益部門中看得見的錢,而且這些看得見的錢只為利益部門調配、使用。因而,錢也不是理論上的那個錢了,制度也不是理論上的那個制度了。錢與制度的範圍同時在縮小,其功能同時被扭曲。
在「吳英案」中,吳英籌集到的錢來自於11個特定的借款人,而這11個人的錢顯然不在利益部門可以看得見,或者選擇看不見的範圍內,所以,吳英的資金鏈斷裂以後,問題暴露出來,當地官方迅速重拳出擊:銀行部門從吳英公司抽資、變賣吳英貸款抵押的固定資產,確保銀行資金安全;公安部門查封吳英的固定資產,甚至還違規變賣了許多資產,同時還抓了許多的放款人;各路官員與吳英劃清界限,樹立清廉形象。同時,官方對於民間眾多的小額放貸人的錢款去向則能不管就不管,能不問就不問,一副「踢皮球」面具高高掛起。可見,官方的錢是錢,民間的錢不是錢。
對於「吳英案」中錢的流動制度進行反思的行為,屢次發端於有良知的學者,曝光於有見地的媒體,而官方顯然在這個方面還沒有成熟之策,只能用一些大原則作為遮掩。因為,在官方的部門中就沒有一個叫做「民間金融促進局」的地方可以為民間金融的立法搖旗吶喊。在沒有立法的情況下,官方卻在一個維護部門利益的法律制度中專門選用了一條,用在吳英籌集的錢上,真是用心良苦。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官方擔心民間數十萬億元的錢匯聚成的強大力量衝擊官方的金融統治地位。官方金融制度、法律制度的更新、改進被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遠遠地拋在了身後,也就是說,民間的錢的流動速度大大快過了官方的制度應對速度,在這樣的局面下,官方應對的手段必然是政治的方式,「殺一儆百」、「殺雞駭猴」式的老把戲就又上演了,只是這時候政治選擇的對象是一個名叫「吳英」的人而已。
截至本文完稿時,故事的懸念還在,主人翁吳英還活著,還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結果。廣大學者、媒體、民眾都希望「刀下留人」,但是這一幕能否出現還是未知數。不管結局如何,「吳英案」都在向世界講述這個時代中國的故事,其中有個人的喜、怒、哀、樂,也有一個國家的榮辱與興衰。
但願這個故事能讓許多像我一樣的「幼兒園學生」聽得入迷,又能有所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