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僚是怎麼上班的?這實在是個有趣的問題,晚唐詩人李商隱有首著名的《無題》,詩云:「昨夜星辰昨夜風,畫樓西畔桂堂東。身無彩鳳雙飛翼,心有靈犀一點通。隔坐送鉤春酒暖,分曹射覆蠟燈紅。嗟余聽鼓應官去,走馬蘭臺類轉蓬。」 最後兩句的意思其實就是:「當詩人沉浸於對昨夜良辰美景的回憶時,遠處傳來了陣陣鼓聲,天要亮了,詩人又該上朝了。」所謂的「應官」便是應付官差。
實際上,唐代以後,官員習慣上是上午或上、下午在官署裡,然後回家。當然,如果是一個朝會的日子,京城裡的官員會先在清早上朝,然後才到他們的官署。由於大部分的官員和他們的家屬住在一起,因此沒有必要每五天作一次短期的休假,而且,由於官員留在官署的時間減少,削減例假日似乎也顯得很公平。
除了類似星期天的休假外,政府的法令也規定了節慶的假日。在唐、宋時期,有放假一天、三天、五天或七天的大小節慶。最長的是新年和冬至,各放七天。在唐代,據統計一年共有53天的節慶假日,包括皇帝的生辰放假三天,佛誕和老子的誕辰各放假一天。宋代有54天這樣的假日,但只有18天被指定為「休務」,所以,可以想像其他的假日至少有一部分時間要照常辦公。宋代不認為佛誕和老子誕辰是法定假日,這似乎反映了佛教、道教影響力的衰退。
元代規定有16天的節慶假日。明、清時期,節慶假日起初甚至比元代還少。政府法令最初只規定了三個主要的節慶:新年、冬至,還有皇帝的生辰。實際上,端午節和中秋節也變得重要了。
不過明、清時期的主要改變是採用了長約一個月的新年假或寒假。欽天監的官員會選擇十二月二十日左右的一天,作為全國官員「封印」的日子。大約一個月之後,又會宣布另外一天來「開印」。在這一段期間,官員仍要不時到他們的官署,但是司法案件完全停止處理。寒假可以看作是對例假日和節慶假日損失的補償。
當個人為了執行對家庭和宗族的責任時(例如,近親的婚喪),政府的法令也規定有回家的休假和相類似的假期。最寬大的是唐代的規定,包括:
一、父母住在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住在五百里外,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
二、兒子行冠禮時,有三天假期;如果是親戚,則有一天。
三、兒女行婚禮時,有九天假期,不包括旅程;其他的近親行婚禮,則分別有五日、三日、一日的假期。
四、父母親去世,強迫解官三年;如果是軍職,則為一百天。
五、其他的近親去世,分別有三十日、二十日、十五日或七日的假期;如果是遠親,則分別是五日、三日或一日。
六、親身受業的老師去世,給假三天。
七、個人的忌日,給假一天。
八、在五月有十五天的田假,在九月有十五天的授衣假。
除了最後一項,這些規定大部分為宋代所遵循。明、清時期,許多這些假日或者完全取消,或者成為特殊的,必須等待皇帝的批准。唯一完全嚴格執行的規定是,父母親去世之後強迫解官三年。這些改變似乎顯示了個人對皇帝及父母親責任的增加或不斷強調,相對的忽視了其他的社會關係——譬如對其他親戚和老師的責任。這顯然是明、清時代道德的一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