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莊事件」,大家最關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學家想急於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審「認罪」背後的玄機了,即「藏頭詩」的由來。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該說、非說不可的時候了。出獄後,沒有馬上講,主要是一些特別重要的證據還沒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驚蛇,功虧一簣。現在好了,能搞到的證據都搞到了,沒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碼,短時間內無法搞到。
來日,國家機器一旦啟動,「李莊事件」中那些應有的、客觀存在又無法抹滅的、能夠還原事實真相的一切證據,均可輕而易舉歸案。那時,「李莊事件」、以及引發該事件產生的真正「訴辯交易」的全部內幕,也就徹底大白於天下了。
一、完全中國特色式的「訴辯交易」
外界所稱的「訴辯交易」,其實是西方國家的一種刑訟制度,它是指開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證據來定罪的鐵證較少甚至沒有,如繼續蒐集,又很困難,為了指控不被法庭駁回,控方向律師保證,與法院協商,被告人認罪可得到從輕處罰,其主要方式是控方與律師在庭外達成妥協。
但「李莊事件」中的交易主體、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與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實,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矚目的應當是抓捕本人之前,那個完全中國特色的「訴辯交易」。
早在我被抓當天,交易就已開始,且這種交易貫穿於「李莊事件」的不同訴訟階段。
從被抓現場,與警方爭辯,警方就告誡:端正態度,可從輕處理。押往重慶之後,專案組連夜審訊:大三長(市公檢法領導)已經開會拍了板,必須定你罪!……就憑你這態度!不把你送進監獄,我警察就不幹了!……強大的國家機器開動起來,可以將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記住,在中國,沒有警察做不了的筆錄……但只要態度老實,也可以從輕處理……」。
一審開庭前,高子程、陳有西律師第一次會見我,高就轉達了法庭的交易條件:只要態度好點,認個錯,配合庭審,可以建議北京司法機關內部處理,免於刑罰。我當即讓高律師轉告法庭:我不但無錯,而且有功,往大了說,為法制進步,往小了說,提醒他們,以後刑訊逼供悠著點,不要把人家打出外傷。這些話,在接受中青報採訪時對記者說過,「奇文」發表後,對專案組說過;在法庭上也說過。由於拒不認錯,「訴辯交易」失敗,才有了一審時的「咆哮公堂」。
二、認罪真相
2010年1月8日宣判後,回到看守所,我一氣呵成了近萬字的《上訴書》,對一審判決逐字逐句地進行了駁斥,當時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紙上。
2010年1月17日是個星期日,一審審判長來到看守所,催促遞交上訴狀,我說,最後一天的期限不是18號嗎?你們明天再來吧。但看守所領導在一旁幫腔:人家大老遠來了,今天就給他吧。審判長也懇請,既然都寫好了,現在就交了吧。審判長還給了我兩盒重慶最貴的「天子」香菸,猶豫之後,我交了《上訴書》。
由於與世隔絕,高度封閉,沒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只能憑我一個人去分析、判斷、決定。回到監室,我考慮了很多:
1、按目前重慶速度,肯定一週之內書面審理,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遲超不過10天;
2、要緊的是,被抓當天,我將三次會見龔剛模的錄像和兩部手機(諾基亞、酷派),藏在了龔剛模妻子程琪就醫的北京振國腫瘤醫院,三樓330病房衛生間水盆下面,它們可是我無罪的鐵證啊;
當時的程琪,乳腺癌晚期,術後已擴散到肝,我清楚記得,抓我之後,進入電梯前,聽到她一聲慘叫:你們這是幹什麼啊!難道錄像被發現、發生爭搶?程琪生死未卜,錄像設備是否被發現?影音資料是否已複製?是否已經送交有關領導和有關機關?
3、高子程會見時告訴我,他曾攜公證處人員第一時間趕往醫院,尋找程琪和錄像,但人去樓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錄像及設備無從查找。
4、假如繼續像一審那樣強烈對抗,最終結果無非是「大三長」早已書面審理好了的八個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絕不會開庭,絕不會再給我一個揭露真相的舞臺。也絕不會再上演證人不出、證據不出示的鬧劇了。一定要打破他們既定的「八字方針」;
5、整個一審的司法程序完全亂了,所有機關和人員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為了急於完成一個既定任務。自己必須改變一審戰術,這是唯一選擇,一切應圍繞著「盡快出去找到錄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遞交的上訴書,堅決不撤回,另用「藏頭詩」的形式再寫一份認錯的「檢討」,立此存照,出去可以憑此說明真相,也給自己、給案件一個負責任的交代。戰爭年代、反右、廬山會議、文革,不是有很多這樣以退為進、低頭認罪的例子嗎;
7、「低頭詐降」,能夠極大地挽回法院一審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誘發二審開庭,法院定會公告天下:「李莊認罪了」,這樣,既彰顯抓捕律師無錯,還可使我名譽掃地;又贏得輿論支持;
8、如二審開庭,肯定會彌補一審漏洞,馬曉軍及其他證人甚至都有可能出來,通過詢問證人,還原事實真相,或許還能打動有關高層動了惻隱之心,起碼宣判緩刑,(甚至無罪)盡快出去找到錄像,是當務之急;
9、「低頭詐降」,名譽肯定受損,但從長遠看,盡快出去拿到錄像是第一要務,否則,程琪死亡,錄像將石沉大海;(半年後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後不久,即已離開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終,促使我痛下決心的動力是刑訴法46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否認錯與是否有錯,是兩個概念,先出去拿到錄像再說。
以上,是我那幾天圍繞著錄像,寢食難安思考的主要問題,也是我最終做出「詐降」決定的心理變化軌跡。
事不宜遲,一定要在二審書面維持原判之前行動,2010年1月22日,即著手寫《檢討》——「藏頭詩」,同時,向警方傳遞信號:願意繼續商談一審開庭前法院提出的條件,「承認錯誤免於刑罰」。在交談時盡量流露出二審不願開庭,怕聲譽受損的心態。
馬上,這一消息引來警方高層濃厚興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負責人立即來到看守所,對不起,要為這位領導名字保密,因為,二季後,押送我去南川監獄當天,他來看我並為我送行,還帶來一箱子燻肉讓我吃,看著我狼吞虎嚥的樣子,他留下了眼淚,哽嚥著說:李莊,是條漢子!陪同前來的監管總隊領導為他遞上了紙巾,甭管這位領導當時是出於同情還是慚愧,我答應過他,為他的名字保密。我覺得,我們應當對事不對人,他也是為了工作。
言歸正傳,他看了我寫的大而空的「檢討」後說:你只寫會見時受到監視怎麼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鬧、如何增強了被告人的對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響……沒有認罪啊,如果想盡快出去,認識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訴指控的事實寫上,另外,你上次寫的《上訴書》太尖銳,要修改一下,語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們相互配合,緩刑應當不是問題。
一不做二不休,改!時至2009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監管總隊、公安局三級領導都在辦公室等待,我回到監室重新修改,共計修改三次,來往於管教辦公室和監室之間。
經反覆修改,將《檢討》變為《悔過書》,再變為《悔罪書》,將「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後……」變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審判決……」,最後,又將起訴書指控的四起所謂犯罪事實,照葫蘆畫瓢抄在「藏頭詩」第三條之中。但萬變不離其宗,首尾第一個字不變。
最終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審宣判,經過了幾個刑事訴訟程序,對我思想觸動很大……缺失了一名職業律師基本的職業道德基礎。
二、比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應當識大體、顧大局……從思想上徹底訣別過去。
三、認真的反思……給打黑工作造成了嚴重的阻礙,浪費了極為寶貴的司法時間。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是靠偽證可以推翻的……非常明顯的在大是大非上執迷不決。
五、緩慢的思想轉變,對我來講「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也是一個人應當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最後,懇請二審客觀公正的審慎對待本人的上訴。
上述六條,首尾相連「被比認罪緩刑,礎去間決神訴」。
三、二審開庭前
警方(還是那位領導)反覆看過修改後的「悔罪書」,沒有發現任何破綻,終於同意了,在管教辦公室,雙方再次開始談判:
警方:你寫了《悔罪書》,說明瞭你的態度轉變,但判你無罪,我們沒有絕對的把握,判緩應該沒什麼問題。
李莊:我們還是按一審法官原來說的辦吧「免於刑事處罰,司法機關內部處理」。
警方:一審時本來是想給你這麼辦,可你在一審的表現太囂張了,你哪裡是在受審啊,簡直是在審我們,全國人民對你意見可大了,法學家們都批判你,原來不是給你看了嗎(下載了17份指責我的匿名網民評論)。
李莊:你們能不能再找出17份以外的評論讓我看看。你想啊,任何一個沒罪的人被抓起來,態度能好得了嗎?
警方:一定要認清大形勢啊,你一審的表現太惡劣了,還有那個陳有西。
李莊:我和我的辯護人所說的一切,都經得住法律檢驗,可你們的一審漏洞太大。
警方:李莊啊,你知道為什麼人沒有老,牙齒先壞了,可舌頭到死也是完好的嗎?
李莊:你說的對,咱們可是有言在先,不管什麼方式,得出去,
警方:沒問題,實在不行,我們給你辦「保外就醫」。
李莊:那你們現在就給我辦吧,不用二審了,只要盡快出去。
(看守所領導插話:現在辦理保外就醫很嚴啊。我說得了吧,我在全國各地辦了很多保外就醫,很多公安局知道錯了,逼著當事人辦,而且還協助當事人偽造病歷呢,不就是抓錯了人,自己找個台階下嘛。)
警方:外界都知道有二審了,程序還是要走的。
李莊:好吧,盡快結案,宣布緩刑,立即釋放,你們轉告法院,可以用最重的緩刑,判三緩五也無所謂。
警方:好吧。實在不行,再「保外就醫」,這個我們說了算。
李莊:如果判緩,二審就不要開庭了,耽誤時間。
警方:好,我回去協調一下。
李莊:看來,在重慶,還是公安說了算啊。
警方帶走了「藏頭詩」,天亮後,這個消息不脛而走,迅速傳遍了相關單位,檢察院、法院等。很多人都不約而同地來到看守所,爭相向我核實「認罪」事宜,他們同時扛來了攝像器材,有的要求給我同步錄音錄像,有的要親眼目睹我當面再寫一遍《悔罪書》,我一一滿足了他們的要求。
三天後,二審法院果然送來了開庭傳票。此時,我已經完全明白了他們要通過公開審理,炫耀「勝利」的意圖,後來聽說,他們確實在歡慶「勝利」的宴會上喝的酩酊大醉。
當天在提訊室,檢察官(隱去姓名)與我正式談「訴辯交易」的具體步驟。
重慶檢察一分院公訴處,一正、兩副三名處長(既二審出庭的一男二女):主談手是二審出庭的第一公訴人(女)。
公訴人:你是不是也讓你的律師為你做有罪辯護?
李 莊:我沒有權利指揮他們,再說,被告人、辯護人是兩個不同的參訟主體,可以觀點不同啊。
公訴人:如果他們不同意做有罪辯護,你能不能換其他的律師。
李 莊:他們都是組織上指派的,我怎麼可以更換啊,那不是打擊人家積極性嘛。
公訴人:你既然想達到出去的目的,咱們就應當相互配合啊。
李 莊:有些事情不是我能左右的,怎麼配合啊。
公訴人:要不你自己給自己辯護吧,二審不用律師了。
李 莊:那樣,對我們各方的影響都不好,應該有律師,要不,你們為我指定律師吧(我料他們也不會)。
公訴人:這個絕對不可以!要不,你乾脆撤回上訴得了。
李 莊:那肯定不行!那樣,一審不就生效了嗎,上訴還有意義嗎!
上述四項勸解無效,公訴人徵求我意見,是否可以錄像,我對錄像大加讚賞:好啊,即使你們不說,我還想提出錄像呢。
錄像開始,我對首尾第一字刻意抬高音調,乘公訴人不備時,對著攝像機鏡頭反覆錄口型「被逼認罪緩刑、出去堅決申訴」。有時激動的發出了聲音,引起公訴人警覺,他們一看我,我就馬上閉嘴。錄像終於完成。目前,存放於重慶公檢法檔案庫的「認罪」錄像資料,就是這麼形成的。
四、「藏頭詩」被秘密帶出
後來,法院提訊,尚未結束時,高子程律師也匆匆趕來會見,為照顧遠道而來的高律師,法院提訊提前結束,讓我和高律師先行會見。
我前腳一進律師會見室,趁跟隨監視干警不注意,將早已捏成紙團的「藏頭詩」扔給高律師,他壓在檔案袋下面,監控發現之後,跑進來假裝問高:你剛才是否將一個什麼手續在前臺誤拿了,藉故翻看高律師的會見桌,高機智的將檔案袋從桌上拿起至半空,「藏頭詩」掩藏在檔案袋下面,那個干警翻看了一下桌面上擺放的東西,沒有發現異樣就走了,我讓高律師快將「藏頭詩」藏起來,高迅速將其藏於貼身的襯衣口袋,不一會兒,剛才那個干警又回來了,讓高律師把檔案袋打開,將裡面的文件全部倒出,再次翻查,仍無所得,就這樣,「藏頭詩」被秘密帶出,分手前:我告知高律師:二審採取認罪的戰術,他們已經答應最低是緩刑,弄好了還可以免於刑罰,甭管怎麼著,先出去再說,只要拿到三次會見的錄像,就不怕翻不了案。我同時提醒高律師,回去詳看悔罪書的首、尾第一字,高回答:明白。
回到監區,我將檢察院的四條建議轉告了看守所領導,他當即向上做了匯報,不一會看守所領導傳回上級的表態:檢察院是胡鬧,不要搭理他們。其實,警方的意思我非常明白,他們是願意將「勝利」的喜劇演下去。
五、二審開庭後
2010年2月2日上午9九點開庭,庭審一開始,我就拋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訴理。之後,我等待法庭反應,是宣布取消二審,押我回看守所交付執行;還是訊問新的上訴理由,之後繼續開庭。結果,二審既未宣布取消二審,亦未訊問新的上訴理由。而是悶頭繼續開庭,急於完成既定任務。
2月3日,庭審最後陳述,我重複了事先反覆演練的藏頭詩第一稿,刻意加上了原先劃掉的「政治挂帥、思想上要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語句,雖然我有意放慢速度,但記者們在忙亂中沒有一個將「藏頭詩」完整的記錄下來(詳見影印件)。
2月4日,也就是庭審結束第二天,早晨上班後,警方拿著藏頭詩質問我:李莊,你這是玩的什麼把戲啊,這不是把我們(公檢法)全耍了嗎,邊說邊用手做扇耳光的動作,我當時假裝不知道:什麼藏頭詩啊,你們這不是搞文字獄啊,我書寫無意,是你們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報》拿來,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給你組合成任何意思。後來得知,庭審結束的當天夜裡,《瀟湘晨報》的一名記者破解了陳述六條的「藏頭詩」玄機,輿論嘩然。致使雙方「各懷鬼胎」的交易再次流產,二審騎虎難下,匆忙做出了「認罪、減刑一年」滑稽而又矛盾的判決。
現在總結上述戰術,在判斷上存在的失誤有,第一,我的助理馬曉軍在看守所辦理了監視居住,出來之後就人間蒸發了(仍被警方控制),依然沒有在二審出庭作證;第二,龔剛華等所有出庭證人,都經過了控方的嚴格訓練。第三,我們的證人朱明勇律師,馬曉軍岳父,被拒絕出庭。
但是,控方訓練後的證人們出庭時,眼睛直勾勾盯著公訴人,不敢與我對視。甚至,我們以前交流的非常流利的普通話,也統統不會說了,只說當地土話,故意不讓辯方聽懂。因而上演了在中國的法庭上,在北方語系的漢人之間,配備了普通話翻譯的鬧劇。面對我以及我的辯護人所有要害提問,關鍵證人全部都回答:不曉得、不清楚、不知道、記不清、腦殼痛……為此,我當庭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他們背信棄義。法庭為穩定我的情緒,當即休庭。這一切,凡是參加庭審的都有目共睹。(詳見庭審錄像)。
然而,以上這些,都被對外發布的「李莊認罪了」的通稿所掩蓋。
需要說明的是,二審前「訴辯交易」的發起人是我,二審公檢法欣然附和,被逼認罪的「逼」,是當時為了急於出去拿到錄像,實為程琪病危的情勢所「逼」。並非外界傳聞「給李莊動了酷刑,被屈打成招」,這一點,應為重慶公檢法正名。
六、出獄之後
出獄第四天,我見到了我國律界泰鬥,他希望我就「認罪」一事盡快發一個《告全國律師書》,將以上情況說明,但在當時,沒有取得任何證據,沒有找到錄像,我豈敢對外宣告。
現在,申訴程序啟動,到了不得不對最高院說出真相的地步。雖然,「藏頭詩」不是一次非常成功、完美的策劃,雖然,此舉給各界造成了很大誤會。但,我對當時無奈又急迫的情況下,做出的上述決斷,至今無怨無悔。其在戰術上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未來戰略上的深遠歷史意義,我相信大家遲早會明白的。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藏頭詩」方式的口頭認罪,難道不是對法院在執行刑罰中「口供適用原則」的考量嗎?難道不是對刑訴法四十六條在司法實踐中的一次實際檢驗嗎?惟願,不要向民眾渲染:「只要認罪就等於有罪」的荒謬刑罰理念。
回首往事,認罪「藏頭詩」的現實意義在昨日沒有完全顯現,但它為今天的申訴,提前做了一個絕佳的、歷史性鋪墊;也是一個強有力的撤銷二審「認罪、減刑」判決的法定理由;它更將二審(程序)以及二審判決推向了多個兩難境地,即:二審的庭審是繼續還是終止,李莊的悔罪是受還是不受,時值今日的終審判決是撤銷還是不撤,對龔剛模的立功是認還是不認。如此這些,都被當時的認罪以及「藏頭詩」所打亂。正如法學家江平、賀衛方後來撰文所指:一紙「藏頭詩」,無疑對二審以及二審認罪減刑的判決來了個釜底抽薪。當然,「藏頭詩」也為我實實在在地減去了一年牢獄之災。使我提前有機會和大家一起交流。
坦誠講,一審之後,親眼目睹了沒有證據的「空殼定罪」的黑暗,除了盡快出去找到證據,推翻有罪判決,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揭開無視程序正義肆無忌憚的黑幕呢?
我承認,「藏頭詩」是伴隨著內心的憤怒和焦慮,而孕育出的一隻「以亂制亂」玩世不恭的怪獸。它的出生,引起了許多「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的評論。當時確實給一些正義、真摯而激動的情感帶來了傷害,我願意向付出這些情感的朋友說一聲:對不起,請大家原諒,原諒一個身陷牢籠與外界高度隔絕的人,在沒有任何他人可以相助、可以商量的情況下,做出的「草率」決定。
說出這些,可能再次將某些人的權力逼到無路可走之境地,也極有可能再次引火燒身(新的漏罪),但,忠於事實是法律人心中永恆的情結。
謝謝大家!
李莊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