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發布《央企2010年度分戶國有資產運營情況表》,亮出了2010年度120戶央企中102戶的「成績單」:截至2010年底,120戶中央企業實現營業總收入167769.4億元,比上年增長32.9%;實現淨利潤8522.7億元,比上年增長42.8%。
這份成績單被《人民日報》讚揚為令人振奮。單就成績單看,或許如此,但深入分析,則令人振奮的消息,同樣讓人憂慮。
關於國有企業的利潤問題,必須進行一番頗費口舌的解釋才能理清思路。
1949年後,逐步實行了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尤其以全民所有制為重點。在全民所有制,也就是今天所說的國有制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該歸作為全民代表的國家所有。1952年,國營企業利潤的58.1%都上交給財政。從1958年起,在國有企業實行「利稅合一」,當初的思路是,既然國營企業的利潤要上交國家財政,而稅收也要上繳國家財政,那麼,將兩者合併起來,簡化手續,豈不更加省事?
但「利稅合一,統收統支」造成企業缺少經營自主性,因而也沒有積極性創造性。因此,1978年開始實行「利潤留成制度」,允許企業保留一部分利潤,歸企業自主支配。1983年又實行「利改稅」,規定國有企業的利潤以所得稅的形式向國家繳納,稅後利潤由企業和國家進行協商分配。1984年的利改稅乾脆規定國營企業以所得稅形式上繳利潤,稅後利潤完全歸企業所有,自行安排使用,在徵收所得稅後,企業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1988年開始又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求承包經營者向國家繳納包含利稅的固定基數,超額多留,欠收自補。
實際上,這些改革核心就是國營企業創造的利潤應該怎麼分,以什麼理由分。改革的方向是,國家應該從企業拿的更少些,給企業留的更多些,對企業經營的干預更少些。
接下來的1994年,實行「利稅分流」,國有企業向國家繳納所得稅;同時也將部分利潤上交國家。這樣,徵稅的國家是作為社會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而收取紅利的國家是作為國有資產的投資人,也就是作為股東的身份出現的。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一樣,要向國家繳納所得稅;它也與其他企業一樣,應該向股東分紅。這種改革應該說弄清了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
不過,原則確立了,但1994年的客觀形勢是,國有企業基本上全面虧損,因此,國務院在《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要求,在一段時期內不向國有企業收取利潤,國家在一段時期內放棄了分紅。
現在以央企為主的國企,早已不是當初全面虧損的國企。剝離負擔之後的國企大多是大型壟斷企業,佔有資源、政策、准入門檻等等得天獨厚的優勢,盈利能力相當強悍。國資委的數據顯示,從1993年到現在,國企積累的未上繳的利潤有數萬億元,而一些大型國企還不斷從財政得到巨額補貼。這就是說,國企利潤,由原來國家拿得太多,管得太死,完全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它們從國家拿得太多,而國家作為出資人卻管得太少,收益太少。
2007年開始,央企終於要向國家分紅了,但對央企利潤而言卻也只是毛毛雨。央企被分為三類,最高的少數企業上繳利潤10%,有些是5%,還有一些根本還未定怎麼繳納,至今沒有分紅。全體國民節衣縮食提供積累建立的國有企業,利潤豐厚而不向股東分紅,或者分紅甚微,這從哪個角度看,都是荒唐的。
實際上,對於國企尤其央企利潤的觀察,還可更進一步。中國關係國計民生的行業,都由國有企業壟斷性經營。其壟斷造成的高價格(如油價),已經讓既是作為股東的消費者承受了巨額的負擔。不僅如此,大型壟斷國企利用其壟斷地位,自定薪酬,自定福利,享有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高工資高福利,一些企業至今仍然給職工修建成本價的住房。這種高薪酬高福利抬高了成本,擠佔侵蝕了利潤,使得企業利潤已經大打折扣。而經過折扣的利潤,卻仍然是企業的囊中物,上交給財政的十不及一。
這就是說,作為全民積累建立的國有企業,其成績單是建立在全體消費者(也是股東)被迫承受的高昂的壟斷價格基礎上的,也是建立在經營者的高薪酬高福利的基礎上的。其成績單雖然非常誘人,但如果這些利潤不用來回饋全國民眾,也是非常不義的,而只有全民共享,才是令人振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