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要求出示「打撈許可證」。(網路圖片)
一名市民在鄭州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一個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隊長牛振西帶人趕到現場施救,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他們要求牛振西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最終,溺水市民搶救無效死亡,而「打撈許可證」說法竟是子虛烏有。鄭東新區巡防隊回應稱:本著對他們生命安全負責,無法對其身份核實和打撈能力判定,所以不允許冬游隊員下水協助打撈。(據8月8日中央電臺)
下水救人也需要「許可證」?這真是聞所未聞!
「救人如救火」,搜救隊早一分下水,落水者就多一分生還的希望。但巡防隊員們竟然攔著搜救隊員,不會水的落水者家屬急得要往水裡跳,在「溝通」一個多小時之後,搜救隊員才被允許下水,只花了6分鐘時間,落水者就被撈了上來,但他已經停止了呼吸。
有自稱知情的網友稱,搜救隊趕到的時候,溺水已經發生幾個小時了,因此不存在「救人」的問題。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沒有見到屍體就不能判定死亡,生還的可能還是存在的。退一步講,即使是打撈屍體,巡防隊員也不應該阻止。
「本著對他們(搜救隊員)生命安全負責」,說得多麼動聽!但問鄭東新區巡防隊:你們在對搜救隊員生命安全負責的時候,對落水者的生命安全負責了嗎?且不說搜救隊員們都具有豐富的救援經驗,即使是一種冒險行為,他們自會承擔所有的後果——古往今來,危急之下,冒險救人的英雄事跡數不勝數,其中也有不少沒有救得了別人反搭上自己性命的烈士,他們何曾讓別人或政府負過責,別人或政府又何曾負過責? !
如果真的存在「打撈許可證」,巡防隊員依法履職倒也情有可原。然而,「打撈許可證」並不存在。那些巡防隊員的想像力實在太豐富,以至於連人性都泯滅殆盡,難怪有很多網友呼籲查查那些巡防隊員有沒有做「人」的資格證!
記者真厚道,當證實「打撈許可證」並不存在之後,他們為巡防隊員想到了一個新的證件,那就是「救生員資格證」。的確,這個證件是存在的。根據國家體育總局 2009年5月下發的通知,在游泳場館從事救援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但那只適用於在游泳池、場、館內上崗工作的游泳救生員,並不約束社會上的水上救生行為。換句話說,只有經過培訓並取得「游泳救生員資格證書」,才能在游泳池、場、館內擔任專職的游泳救生員,但這種職業資格制度並不意味著無證的人都不能參與水上救人。即使是在游泳館內發生了溺水事故,所有沒有「救生員資格證」的非專職救生員也都可以參與救援。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雖然我們並不提倡孩子或不具備救援能力的人盲目冒險,但那種奮不顧身的精神絕對是值得頌揚的,而那種冒險的權利也是不可剝奪的。因此,必須查明真相,並作嚴肅處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