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2009年江門市委原常委、原常務副市長林崇中被判入獄10年。但從宣判的那天起,林崇中一天牢也沒坐,直到一年後才被關進監獄。(8月5日《南方都市報》)
報導中說,像林崇中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據統計,2006年至2010年,廣東省公、檢、法、司等部門共糾正了脫管漏管罪犯2951人,其中糾正脫管罪犯515人,糾正漏管罪犯2436人。
早就聽到一些傳言,說某些腐敗官員,被判有期徒刑,但實際上人卻不在監獄,只要通過關係花錢運作,即可以在監獄之外的或家中、或某些不為人所知的地方進行「改造」,只要不太張揚,最後還可能因為改造表現突出而獲得減刑,總而言之是不會在監獄裡呆上多少時間的。
傳言本來未必可信,但這件事卻讓這些傳言具有了相當的可信度。從報導中看,林崇中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後,正是通過金錢,買通了看守所所長、指導員以及法醫,通過幾人一系列運作,一份由河源市看守所出具的允許林崇中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申請交由河源市中院,河源市中院據此宣判,輕而易舉地免去了腐敗官員的牢獄之災。如果不是一年後省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查處,「副市長」至今恐怕還會逍遙自在地「服刑」。
並不是筆者多疑,如果不是報導中援引官方 2006年至2010年的糾正數據,筆者也會認為這只是個案,不會說明什麼問題,但看到這組數據,又不得不讓人產生很多聯想,一個省四五年時間糾正脫漏管罪犯近3000人,全國將會有多少?被遺漏而沒有得到糾正的注定也不會是少數,而糾正後又重新出現的恐怕也不會沒有。
貪腐官員在位時,掌握一定的權力,擁有廣泛的「人脈關係」,淪為罪犯後其「保外」的機會,也比普通老百姓多得多;若再動用經濟手腕自然會「爭取」到多方關照,很容易鑽到法律的空子,只要監獄內外有腐敗現象存在,對於這些曾經腐敗的官員來說,就不是件太難的事。
林崇中的事情,已經不是簡單的有損法律尊嚴和形象問題,更嚴重的副作用就是「啟發」貪官,只要權力夠大,貪腐的數額夠多,死刑可以變為死緩,死緩可以轉為無期,無期可以成為有期,有期還可以不用在高牆內度過。如果實行判決可以根據身份的不同,最後得到不一樣的執行,法律的公正又何在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