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控告人:畢彩珍(曾用名畢彩秀)女、42歲山西省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柳灣煤礦工人 住址:山西省孝義市陽泉曲鎮柳灣煤礦1區22樓1單元12號 電話:13546681780
二、被控告單位及被控告人: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原反貪局局長:李喜春
三、控告要求:
要求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規定》第41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生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四十條(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高檢發釋[2006]2號、《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對我舉報的山西焦煤原總經理柴久茂和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生產處長劉志耀(原雙柳礦礦長)貪污和侵吞約4億元巨額國有資產一案(此案牽連山西省原副省長靳善忠)立案、偵察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事實和理由:
2005年6月我愛人王崇嵦為了保護巨額國有資產,被山西省汾西礦業集團原雙柳礦礦長劉志耀打擊報復、雇佣黑社會殺手4人在工作單位雙柳礦洗煤廠加壓過濾車間故意殺害滅口。同年9月,我開始向中紀委和山西省高檢舉報劉志耀等貪污和侵吞巨額國有資產的事實,作為劉志耀貪污巨額國有資產一案的反貪局的包案領導直接負責人李喜春局長由於受到權勢的干擾和金錢的誘惑至今不立案偵查。山西省高檢初查具體情況如下:
1、2005年11月至12月之間柳林檢察院已查出劉志耀私買精煤9萬噸,合計約6000多萬人民幣,小金庫800多萬元,至今不立案查辦。
2、2005年11月至12月之間柳林檢察院在雙柳礦財務科長李文海家中搜出163萬元現金,加劉志耀私賣國有資產現金共計2800萬元,李文海已被司法機關依法查處。但劉志耀貪污和侵吞的2640多萬紀檢和檢察一直沒有立案查處。劉志耀至今仍逍遙法外,案件無任何結果。
3、2004年劉志耀貪污1千多萬元的職工工資一字不提。2005年一月我向汾西礦業集團局帳熱線0354-7191000反映職工工資問題。(有確鑿證據)
4 、2006年汾西礦業集團紀委已查出汾西礦業集團雙柳礦安監處私分罰款20多萬元,至今不立案案件無任何結果,一拖再拖。
5、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私自會見當事人劉志耀。(難道沒有什麼交易?)
6、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控申處xxx揚言要用高科技手段追捕我,並打聽我女兒的下落。請問腐敗分子的追隨者:你們究竟要幹什麼?
7、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核實情況,因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暫不能面對面核實。所以我據高檢的要求,給省高檢發了多份掛號信和平信,通過最高檢舉報平臺發了很多電子郵件,建議將需要核實的材料用掛號信寄給山西省孝義市陽泉曲鎮柳灣煤礦房產科福利樓畢彩萍轉畢彩珍即可。待我收到後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提供地址用掛號信寄回。但至今為收到省高檢2字寬的字條,久查不辦。
8、2008年11月山西省柳林縣檢察院把雙柳礦運輸科私賣原(精)煤的全體人員抓了又放。為什麼?背後難道沒有什麼交易?
李喜春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檢察法》、第8條、35條、《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5條(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款的規定既不立案,也不將不立案的原因書面通知控告人。為此我控告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徇私枉法,拖延辦案;利用職權為他人開脫。根據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做的報告十二條(六)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依法嚴懲、決不姑息的指示和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廉正會議的講話和《檢察人員記錄處分條例》依法查辦我舉報的4億元的腐敗大要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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