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殺一人死,李昌奎奪兩命生

發表:2011-07-1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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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李昌奎姦殺姐弟二人被雲南高院判處死緩,在中國司法界、學術界、民間特別是網際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巨大的爭議再次將殺人償命這個中國傳統觀念把雲南高院推向風口浪尖。這是西安大學生藥家鑫因殺人被處以極刑以來中國相當多國民再次關注死刑案。

李昌奎殺人免死,輿論嘩然

針對李昌奎殺人案,雲南高級人民法院早些時候二審做出判決:昭通男子李昌奎二審改判死緩。29歲的李昌奎因為姦殺19歲的少女王家飛,摔死其3歲弟弟王家紅而在一年前被昭通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雲南高院「一言既出」,引起輿論嘩然。

雲南高院二審結果不通知受害者家屬

其實,雲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是三月就做出的,只是法院並沒有通知受害人家屬。家屬是5月才得知結果的。安徽電臺援引該院負責此案的趙偉庭長的話說:「因為一審你方是服從判決的,所以,二審就沒有通知你們到庭也未送達判決書,這是合法的。」

網上輿論一邊倒支持判李昌奎死刑

安徽電臺報導,7月上旬,雲南高院的二審判決被曝光後,騰訊微博「李昌奎判死緩引爭議」相關話題有27萬條,還有人在騰訊微博上調查了2萬3千人,「百分之98的微博網友認為,李昌奎應判死刑。」

大學生藥家鑫殺一人被處死

很多網民把李昌奎案同上月初被處死的藥家鑫案相提並論。藥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學生,2010年10月,他駕車撞人後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今年4月 22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藥家鑫犯死刑。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藥家鑫被執行死刑。

李昌奎奪兩命生

藥家鑫殺了一人,李昌奎殺了姐弟二人,還強姦了一人。藥家鑫被執行死刑,李昌奎被判處死緩。有很多中國法律專家學者還有無數的網民都參加了李昌奎死與不死的大討論。重點圍繞量刑標準、「自首」是否可以免死而展開。

李昌奎案情回顧:地點:雲南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鸚哥鄉。07年,李昌奎託人到王家飛家提親遭到拒絕。09年5月10日,李昌奎在王家門口遇到了王家飛和王家紅姐弟,將姐姐打暈強姦後用鋤頭打死,將3歲的弟弟摔死,其後,李昌奎用繩子將姐弟倆脖子勒緊後逃逸,四天後,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昭通中院一審判李昌奎死刑的理由是:犯罪手段特別凶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但雲南高院二審認為,李昌奎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原判量刑失重,改判死緩。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般情況下,這個人就免於死刑了。通常改為無期徒刑,而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者還可減刑,在有生之年還可重見天日,再回社會。

媒體:雲南高院判決掀起輿論風暴

羊城晚報(7/13)說,雲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最終引發一場轟動全國的輿論風暴,並被稱為‘賽家鑫案’」。面對巨大的輿論壓力,雲南高院負責人開始對外解釋。7月4日該院發言人對記者說:高院處理案子「都是很慎重」的。該院副院長田成有說,這個判決是法院「27名審判委員會成員討論而來的。」雲南高院強調的是李昌奎有自首行為。

雲南高院田成有:不能以公眾狂歡方式殺人

田成有星期二(7/12)對記者說,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人,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田成有的這番講話得到了廣泛轉載。羊城晚報援引田成有的話說:「這個國家需要冷靜,這個民族需要冷靜。這是一個宣泄情緒的社會,但這樣的情緒對於國家法律而言,應冷靜。我們不會因為大家都喊殺就輕易草率地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法學專家:高院判決不能服眾

不過,雲南高級法院的說法,並不能、也沒有服眾。北京師範大學法學教授張遠煌說,「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相對於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手段,不足以削減其罪該處死的罪責。」

曾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宣東說,法律規定,投案自首不一定要從輕處理。他說,投案自首可以從輕,但只是「可以從輕」,不是「應當從輕」。要看犯罪情節。如果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惡劣,民憤極大,那麼,就不能「機械從輕」。

曾在重慶「唱紅打黑」運動中為「黑社會犯罪嫌疑人」擔任律師的北京李莊,他自己也因「偽證罪」被判刑。為李莊擔任辯護律師的楊學林說,法院減少死刑判決的理念是對的,但是選擇這個個案作為典型案例不大恰當。

雲南高院:改判無期是基於少殺慎殺理念

7月5日,雲南高院負責人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終審改判死緩,主要是基於法界提倡的對於「刑事犯罪盡量‘少殺’、‘慎殺’的辦案理念。

最高法院:自首不必然免死

不過,中國最高法院(2010年12月22日)發布的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很多網民都提出,有這樣的條款和規定,雲南高院不應判處李昌奎死緩。有的網友指出,如果在1983年中國嚴打期間,光是一個強姦罪就足以判處死刑。而李昌奎案,他強姦一人,殺死兩人,最後被判處死緩。中國北方新聞網7月13日報導援引網友的話說,李昌奎被藥家鑫更「凶殘」,無論如何看不出對姦殺少女、摔死幼童的行為量刑從寬的依據從何而來。

羊城晚報援引刑事技術專家高級工程師閻笑古的話說,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凶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這樣的犯罪其罪當死、死有餘辜。

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琳說,對李昌奎案,由於(審判)之前輿論甚少關注,就出現了失之於法也有悖常理的‘改判死緩’。他說,可怕的並不是輿論壓力影響司法獨立,而是無輿論壓力影響就沒有司法公正。

公民施懷基逐條駁斥雲南高院說法

中國知名度很高的網際網路天涯社區網站的‘雜談’論壇,發表了署名公民施懷基的一篇文章(程序合法無腐敗不等於判決正確公正)。文章說,雲南高院解釋說,高院判決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施懷基說,人們都相信高院的說法,但是,「程序合法與沒有循私舞弊,不必然等於判決公正與正確。」

雲南高院的另外一個解釋是,李昌奎案屬於民間矛盾,社會危害相對較小。施懷基說,如果這種理由成立,那麼高院無疑在鼓勵民眾,與別人發生矛盾,可以學習李昌奎,殺死仇人,這樣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不會判處死刑。「在這個案子中,如果被害少女王一飛家屬,因此而去殺死李昌奎多名家屬,高院是否也會免除死刑呢?」

雲南高院還有一個解釋是:「殺人償命」傳統與「少殺慎殺」現代理念有差異。而施懷基認為,少殺慎殺,沒有錯。但是,少殺的對象,應該是過失殺人者,或是有極大冤屈殺人者。比如,一個釘子戶被非法強拆而犯罪殺人,或者是一個人屢屢被欺負後忍無可忍殺人。而對李昌奎這樣的殺人者,「是絕對不應使用‘少殺慎殺’理念的。」

中國司法實踐是:2007年以前,地方法院就可以終審決定死刑並且執行,從2007年元旦開始,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審核權收歸中央。但是,四川當局在此之前就匆忙處死犯人陳滔而且也不通知家屬。

四川案例:一警察命案,一人犯死,一人無期

美國之音06年12月報導,陳滔是四川漢源農民,被處死前在這個世界生存了二十年。四川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陳滔殺死鎮暴警察張志明而二審裁定處死陳滔,並在2006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

2004年10月底,四川漢源發生了大規模警民流血衝突,警察張志明在衝突中死亡。當局逮捕了陳滔和蔡昭等四人,指控他們殺死了張志明。20歲的陳滔被執行死刑,蔡昭無期徒刑。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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