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名以色列恐怖攻擊受害者家屬在美國紐約州集體興訟,指控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提供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Palestinian Islamic Jihad)和哈馬斯(Hamas)電匯服務。紐約州最高法庭新近裁定,受理本案。
《耶路撒冷郵報》(The Jerusalem Post)昨日報導,以色列最南端的城市埃拉特(Eilat)在2007年發生1起自殺炸彈攻擊,殺害當地居民阿爾瑪利亞(Emil Almaliakh)等人後,以色列法律中心和紐約律師多爾欽(Robert Tolchin)便協助這些受害者集體興訟。
以色列法律中心的律師達爾山-李特內(Nitsana Darshan- Leitner)指出美國紐約州最高法庭的這項裁定具有重大意義。在美國,公民有權到法庭控告恐怖組織,以及資助恐怖組織的團體。本案將使非美國公民也能在美國法庭進行同樣的控告。
美國在1997年將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和哈馬斯等組織都列入「外國恐怖組織」,並在2001年將這2個組織也列入「全球恐怖份子警示名單」。這類的團體都受到嚴厲的經濟制裁,避免他們可以使用銀行服務來支付恐怖攻擊經費。
以色列受害者家屬指控中國銀行自2003年起提供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和哈馬斯電匯服務,涉嫌協助並唆使這2個組織進行恐怖犯罪。直到2007年1月,中國銀行提供這兩個恐怖組織幾十筆匯款服務,讓他們得以轉帳數百萬美元。
這些匯款大多是從這2個恐怖組織在伊朗和敘利亞等地的領袖戶頭,轉到這2個組織資深聯絡人阿爾述拉法(Said al-Shurafa)在廣州的戶頭。阿爾述拉法再將款項交付給這2個恐怖組織在約旦河西岸和加薩走廊的金庫,讓他們得以籌劃、預備並執行恐怖攻擊。以色列總理府的反恐部門官員曾在2005年4月警告中國銀行,這些資金被用來資助恐怖攻擊,並要求中方阻止進一步的轉帳活動,但該行卻不予理會。
達爾山-李特內律師說,當時中國銀行的回應是:哈馬斯在中國沒有被列入恐怖組織清單。
原告主張,中國銀行應該早在以色列政府出面示警前,就很清楚這些資金的用途是非法的。原告之所以控告中國銀行,是因為他們認為該行協助恐怖組織轉帳是導致他們受到傷害的近因。
中國銀行在法庭上力陳美國法庭應該不受理本案,指出本案應在中國審理,而不是在美國審理。儘管如此,加州最高法庭仍在上週五(8日)裁定,受理本案。
紐約州最高法庭法官卡普尼克(Barbara R. Kapnick)在報告中寫道,不受理本案而將之交給中國法庭審理,只會增加原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