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18家企業董事長的,是權力而不是人,依靠的不會是個人的能力,是依附於個人身份上的權力。
審計署的審計報告稱:2010年,鐵道部所屬信息中心6名司局級幹部未經批准在所屬企業兼職,其中個別領導一人兼任18家所屬企業董事長。
報告雖然點了鐵道部的名,可6名司局級幹部未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他們是誰?一個人兼18家企業董事長的「個別領導」,又是誰?
再來看這個兼任18家企業董事長的「個別領導」。很多人關注這個人是誰,這18家企業是哪些企業,其精力怎麼顧得過來,他在這18家企業都領工資嗎?我更關注的是,此人的能力難道已經強到能兼任18家企業的董事長的地步?我們的人才難道真有如此匱乏嗎?
即使此人真有這麼強的能力,這樣做難道不違法嗎?《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文規定,公務員禁止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不僅兼職了,不僅在營利性組織中兼職了,而且一兼就是18個董事長,簡直把法律踩到腳下了。
顯然,兼任18家企業董事長的,是權力而不是人,依靠的不會是個人的能力,而是依附於個人身份上的權力。
這18家企業是哪些企業呢?市場上那些有著競爭和盈利壓力的企業,絕不敢聘這樣的官員當董事長,誰也不敢拿企業的利潤和未來開玩笑從報導看,這些企業都是鐵道部所屬的企業。這些企業名為企業,實際上就是「二政府」,依附於鐵路權力的「准行政部門」。
如此一來,這位官員兼任18家企業的董事長,其實就是作為主管官員在所屬企業中兼任一把手。這不符合企業的邏輯,卻符合「政企不分」的行政邏輯。他手中的權力,決定了他對這18家企業的掌控,即使不是名義上的董事長,可仍能依靠權力掌握這18家企業的決策權。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一個官員兼任18家企業的董事長,可見政企不分到了何種嚴重的地步。而這樣的問題,不只是在鐵道部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