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勝利的原因
自從學者兼政治家賈誼(公元前201—前169年)寫了《過秦論》以來,中國的學者一直在思考這個題目,因此,這裡提出的大部分內容並不是新的。
(一)地理
秦遠處於華夏大家庭之西,孤立於其他各國之外。它的東面是黃河的大彎道,黃河先自北向南,然後突然東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幾條通道被山脈所阻,只有很少幾個戰略要隘可以通行。在這些屏障後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國家之前聚集力量。賈誼首先注意到這個事實。他寫道:「秦地被山帶[黃]河以為固。」
(二)農業和灌溉
秦的農業資源,由於在公元前246年以後的幾年中建造了鄭國渠以及約在同時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統而增加了。後一項工程在《史記》(卷二九)有關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這也許是因為它位於遙遠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經濟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斷地給在成都平原約200平方英里地區生活的500萬左右的人們供水。另一方面,司馬遷充分地認識到了鄭國渠的意義。他寫道,它的建成為將近465000英畝(約4萬頃)原來含鹼的土地提供了灌溉。「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秦以富強,卒並諸侯。」可是主要強調這些建設來解釋秦的勝利,那將是錯誤的。它們在秦統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國朝帝國方向的發展至少在一個世紀前就已經變得很明顯了。因此,這兩項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決定秦的歷史進程。
(三)軍事技術
另一種理論把秦軍事上的成就歸因於先進的冶鐵技術,它斷言,這種技術使秦能夠給其士兵配備優於其敵人普遍使用的青銅兵器的鍛鐵刀劍。但這個理論沒有被現代考古學所證實。發掘出銅、鐵刀劍的63個戰國時期遺址的表表明,在那個時期前者的數量大大地多於後者,其比率為10比1(銅劍270,鐵劍27)。此外,這些遺址都不在統一的帝國之前的秦的領土內。遺憾的是,這些考古報告都沒有明確說明發掘出來的鐵劍是否有相當數量因鍛造而質地變硬。但是一般地說,在中國早期的冶煉技術中,鑄造,而不是鍛造,顯然是優先採用的技術,雖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經經過進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總之,到寫本文時為止,考古學還不能證實秦擁有壓倒其對手的某種冶金技術優勢的論點,這個結論,像對刀劍那樣,也適用於其他兵器方面。
(四)崇尚陽剛武德
作為一個與非華夏族的「夷狄」發生衝突的邊陲國家,秦取得了豐富的軍事經驗,在它指揮其軍隊與其他國家交戰時,這種經驗無疑大有幫助。它的人民以在戰爭中殘酷無情而聞名。他們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統治者武王為例,他喜歡在其周圍安置勇武之人;他因與一人比賽舉銅鼎,於公元前307年受傷而死。
(五)打破傳統的準備
出於同樣的原因,秦相對地說能擺脫更純粹的「華夏」國家文化傳統的束縛,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進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許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後訪秦後,不得不承認「其百姓樸」,相當敬畏他們的官員;也承認官員認真地履行其職責,不偏袒,不結黨。但說了這些話後,他為這個國家完全無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無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認為這些人特別熟悉舊傳統道德。他說,沒有這些道德,很可能導致秦最後的毀滅。
(六)任用外來人才的決心
正是由於秦文化上的落後,其必然的結果是它一發現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這方面的所作所為是其他國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榮譽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賜與取得高位的外來政治家(有記載的最早事例出現在公元前289年)。外來的顯貴(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稱號)包括商鞅本人、呂不韋、李斯以及本文沒有提到的其他許多官員。的確,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給的人才是軍事將領。
(七)統治者的長壽
在長達一個半世紀中,秦幸運地連續被幾個既能幹又特別長壽的王所統治,從而給它提供了政治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這種連續性只有兩次被短命的統治者所打破,他們合起來的統治時間僅僅持續了八年。這個長壽的統治序列始於孝公,他統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職的;然後是惠文王,他統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後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舉鼎比賽致死而統治終結;然後是昭襄王,他統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後是孝文王(前250年)和莊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兩朝4年的間竭期;最後是秦王政至後來成為始皇帝的37年統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這個因素的重要性不應過分強調,因為長壽並不總意味著能幹。例如,當周朝最後在公元前256年被滅亡時,滅周的秦統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統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於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八)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顯,更具決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計畫、農業改革計畫和商鞅留給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軍事力量的計畫。這方面的重要性遠遠超過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對商鞅變法作了敘述外,還須在這方面作進一步的評述。
以下的論述是根據1975年在今雲夢縣(位於華中湖北省武漢西北約45英里處)境內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作出的。竹簡從也許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個秦地方官員的墓中發掘出來,此人曾在當時秦的南郡任職。這些文書一部分肯定屬於秦國法典的有名稱的律;一部分通過問答方式解釋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為指導執法官員而系統闡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詢問嫌疑犯,調查絞死的情況,父親揭發兒子,報告通姦等)。
這些有名稱的律絕大部分論述行政法,有「田律」、「廐苑律」和「倉律」等共十八種名稱。未命名的法律的答問雖然同樣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數刑事問題,如盜劫、殺人、鬧事和性犯罪等事。文書中的證據表明,材料確實早於公元前221年秦的統一,雖然許多內容也許只早半個世紀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內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於商鞅時代。
秦以嚴刑峻法聞名,這些法律對此並無反證,但也沒有鮮明地予以證實。當然,這部分地是由於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於許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這一事實。提到了死刑,但次數不很多,被定為死刑的那類犯罪是預料得到的:例如,異父同母子女的亂倫,誇敵以惑眾的行為。有三四處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強制勞動。對違反行政法的行為,最普遍的懲處是罰物(與以後中國法律的情況不同)。
秦的強烈的軍事氣氛可從以下的事實中看出:最多的罰物以一甲或二甲(罰二甲的情況很少)計數;較輕的,一盾或二盾;再輕的,罰繳錢。最輕的懲處似乎是誶,此字可能表示「譴責」;據推測,誶將寫進受譴責官吏的功過簿中。有許多律只說觸犯所定之罪要受懲處,而沒有具體說明應受什麼懲處;還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懲處,而只正面提到應怎麼做。在這方面,秦的法律與以後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後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後的法律對每種違法行為都定有具體的懲罰。
商鞅的連坐原則在這些公認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強調。的確,有一條法律對群盜的確處以特別重的懲罰,但這種群盜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稱為「害盜」(顯然是一種警察)的官吏放棄他們的正常職守而進行群盜活動。只搶一錢,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盜,每個參與者都斷去左足,並黥面,參加強制勞動。對比之下,搶劫660錢以上的很大數額,而如果共同行盜的害盜少於五名,則受輕一等的刑罰,即黥劓並參加強制勞動。如果盜錢220至659錢,刑罰又減輕到參加強制勞動而不劓鼻,搶1到219錢,則流放而不參加強制勞動。如果平民犯小偷行為而無暴力,如偷他人價值不足一錢的桑葉,罰處勞役30天。毫無疑問,從現代的觀點看,甚至上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似乎也是殘暴的,但也許很難說,就比在其他許多地方和時代所發現的刑罰更殘暴。(例如,在1818年前的英格蘭,從店中偷價值五先令的貨物就要處死。)在行政法中,有的對個人(不是集團)責任的要求竟達到不合理的程度,如在關於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規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秦律雜抄·牛馬課》)。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們似乎並不是不合理的,例如,《廐苑律》規定:「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弗責」(意即借用鐵具,因破舊不堪使用而損壞的,以文書上報損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賠償)。
引人注目的是堅持計量的精確性,這從秦專門規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看出,秦政府把這些布與金屬貨幣一起發行,作為交換媒介:「布袤八尺(約1.85米),福(幅)廣二尺五寸(約58厘米)。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另外,又有兩個關於衡和量的令,如官員定制不準確,誤差量器不超過7%,衡器在1%以下的,罰一甲或一盾。同樣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堅持規定的手續和精確性:「有事請殹(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即不託人)」(《內史雜》)。「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行書》)。
農業生產和保存自然資源兩者的重要性在幾條秦律中也被認識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縣保存種植莊稼的記錄。這些記錄要登記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積,以及發生的旱災、澇災、風災、蟲災和其他災害及其後果。在規定的年份,各縣都要將這些報告上報京師,上報時使用差役和驛馬,以便在陰曆八月末到達都城。另一條秦律具體規定了種植不同種類的穀物、豆類和紡織纖維作物應使用的種籽的數量。還有第三條秦律,它儘管措詞含糊,似乎規定從第二個春月起,在大部分情況下顯然持續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鳥窩、毒魚、布設陷阱和捕網等活動都被禁止。一個明顯獲准的例外是為新死的人伐木製作棺材(這是對傳統家庭倫理的一個有趣的讓步,雖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衛生考慮的啟發)。
由於篇幅所限,這裡不容許對這些法律文字作進一步的分析;這些文字儘管存在許多文風和術語方面的問題,但除了其他價值外,還有可能提供關於不同社會集團的法律地位的寶貴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證明,它們實行了大大地有助於使秦取得勝利的原則:在行政過程中堅持效率、精確性和規定的程序;強調精確的計量數據;注意改進農業生產和保存自然資源。
二、崩潰的原因
至少可以提出五個因素來解釋秦帝國的滅亡。
(一)道德因素
在整個歷史中,儒家的作者一直最重視道德因素。賈誼(公元前201—前169年)在著名的《過秦論》中也許是第一個這樣做的:「秦以區區之地,致千乘之權,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餘年矣。然後以六合為家,殽函為宮,一夫(陳涉)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何也?仁義不施,攻守之勢異也。」這個論點是正確的,但只是部分地正確。前面已經提出,由於加進了竄改的文字,《史記》對秦帝國,特別是對秦始皇的描述可能是過於陰暗了。如果人們對這些竄改和漢代批評家如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的感情用事的譴責不予理睬,或者如果人們把出土的以秦代法律為例子的法家實踐與法家理論作一比較,那麼就會出現一個遠比傳統形象更為合理的形象。
這不是說秦政府的施政不殘暴和沒有剝削:不應忘記有無數罪犯和不幸的人被送往長城和其他地方勞動。但是複述前面提出的聯想是可取的:如果其他國家擁有秦那樣的實力,那麼它們的所作所為也許與秦的作為不會有多大差別。也許有些批判秦的人與其說是反對苛政本身,倒不如說是反對秦更有效地推行了苛政,以及受害者既包括沒有特權的多數人,也包括了享有特權的少數人。
(二)智能的缺陷
道德論者的一個特殊的論點強調,秦之亡不單單是由於道德的弱點,而且還由於主要有關人物的據稱是智能的缺陷。賈誼最全面地應用了這個論點。他說,秦始皇自滿,不願意納諫,犯錯誤後還不準備改正。秦二世也大致如此,而子嬰則軟弱和生性孤獨。「三主惑而終身不悟,〔亡國〕不亦宜乎?」公元74年,《漢書》的主要作者歷史學家班固受官方委託,糾正一切當時感到是過於皂白不分的評論。他的評語附於《史記》卷六。他寫道,秦始皇(他稱之為呂政,這樣就默認了秦始皇是呂不韋的私生子這一很可能是毫無根據的誹謗)是殘暴和壓制人的。可是他統一天下,連續取得軍事勝利達37年之久,並且創建了傳給後世君主的政治制度。「蓋得聖人之威。」但另一方面,他的繼承人極愚(「愚」指智力上的遲鈍,也指道德上的輕率)。他殺李斯(暗指李是一個幹練的政治家),依賴趙高,「人頭畜鳴」。至於子嬰,儘管他不可避免地表現出軟弱和缺乏鍛練,但至少有勇氣殺死趙高,「嬰死生之義備矣」。
在近期,學者們就這個論題進一步在各個方面進行了發揮。郭沫若認為(寫於1945年),如果呂不韋的政策被遵循,秦不致於很快垮臺。後來,郭沫若的意見來了個大轉變。但據羅思鼎(寫於1974年)所說,秦的崩潰應歸咎於宦官趙高,羅很不能令人心服地斷言,趙高是「徹頭徹尾的儒家」。
(三)摒棄傳統
博士淳於越首先作出了秦的政策與古代聖王之制大相逕庭的批評,他對秦始皇的進諫直接引起了李斯關於焚書的建議。從此以後,這個建議一直是陳腐的儒家批判的材料。賈誼在發表以下的議論時又一次進行了這種批判:「借使秦王(秦始皇)計上世之事,並殷周之跡,以制御其政,鄉使二世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後,建國立君以禮天下」——如果做到這些事情或與此類似的事情,那麼儘管這兩個君主有種種缺陷,帝國仍不致於滅亡。「前事之不忘,後事之師也。是以君子為國,觀之上古。」許多西方的歷史學家可能會對出於賈誼之口的桑塔亞納的著名格言作出同情的反應。但是很少西方史學家會同意,行政的本領在於把國家分成屬國,而不是把它置於中央統治之下。根據西方觀點的似乎更為合適的批判是,秦始皇根據法家的學說抑制商業的發展,從而樹立了官僚統治的一個典型,這種統治方式一直阻止中國像西方那樣經歷一次導致文藝復興及隨之出現的一切形勢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這種批判在這裡當然過於簡單化了,所以在看重傳統的中國自然是不會予以考慮的。
(四)社會因素
前面所提出的幾個解釋都是中國的傳統史學強調過的。與此形成對照的是根據社會制度和階級鬥爭觀察歷史的馬克思主義觀點。我們記得,陳涉在他帶領一幫囚犯開始造秦朝的反之前曾是一名雇農,甚至也許是一名契約奴。漢代的締造者劉邦的傳說與陳涉驚人地相似。他務農出身,在公元前209年前不久也負責過囚犯的工作。一次,當他帶領囚犯前往驪山的秦始皇陵墓勞動時,有幾個囚犯沿途逃脫。劉邦釋放了其他人,自己為「盜」,與一個12人的集團開始向掌權的地位攀登。於是不出所料,這些起義竟被中國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學者歡呼為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農民起義,因此是階級衝突的「證據」。洪世滌在其《秦始皇》中寫道:「公元前209年⋯.爆發了由貧雇農陳勝、吳廣領導的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的農民大起義,點燃了秦末農民大起義的熊熊烈火⋯.秦末農民大起義,為我國農民反封建鬥爭樹立了光輝的榜樣⋯.雄辯地證明了一個偉大的真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毛澤東:《論聯合政府》)。」
用於軍事、勞役和開拓新領土的大批囚犯顯然由形形色色的不幸的人組成。其中有普通的犯人、被經濟環境所迫的逃亡者、受歧視集團的成員;還有一些商人,有一次起義中甚至有「治獄吏不直者」參加。當秦始皇死後中央政府迅速趨於腐敗時,這些人和其他人必定形成了一支隨時準備參加叛亂的心懷不滿的亡命之徒的大隊伍。
但是,這個事實是否意味著爆發的起義甚至在一開始就是馬克思主義意義上的階級鬥爭的最高體現?如果認為在這類鬥爭中,參與者都應明確地具有本階級的「階級團結」覺悟和階級間的「階級矛盾」覺悟,那麼答案似乎是否定的。這種覺悟在為叛亂提供人力的被剝奪生計和被遺棄的人中事實上不大可能存在。例如,秦將章邯成功地利用釋放的囚犯,打退了陳涉的農民-囚犯部隊的進攻,而不久陳涉喪生時,殺死他的不是敵人,而是他自己的戰車的車伕。在幾個叛亂領袖進行的不但是反對秦朝、而且是自相殘殺的鬥爭中,很少發現有「階級團結」的證據,而大量出現的倒是機會主義和追求私利。
這裡不可能討論秦代社會結構這一傷腦筋的問題,特別是秦的「奴隸」的數量和經濟生產力是否高得足以有根據稱秦朝是一個奴隸制關係佔主導地位的社會的問題。「奴」大家都用來指終身是奴隸和生來就是奴隸的人,這個字眼很少見於秦的史料。其他用來稱各種受歧視的或農奴般的人的字眼,特別在出土的法律文書中,倒常見到。可是這些字眼在使用時很不嚴謹和不明確,因此利用它們就難以確定所指的這些人的地位、人數、經濟上的重要性及他們與真正的奴的關係。我認為,根據社會和經濟的關係來確立一個關於秦代社會的明確的界說,為時仍過早。
但有一件事可以說:不管對秦末的叛亂作何解釋,它們也不能像提高特權者的地位那祥對被剝奪生計的人的地位進行真正的和持久的改善。從廣義上說,漢朝在這方面也幾乎沒有重大的變化,而且這種狀況在中國要長期保持下去。不管有什麼變化,這些變化只是緩慢地出現。
(五)資源的過分緊張
不論重視以上的任何一種解釋,或者重視其他的解釋,也許至少有一種解釋,可以據以找到某種程度的一致意見。這就是:經過了幾個世紀的血腥戰爭,當秦突然從諸侯國發展成帝國時,它承擔的任務太多,根本不能在如此短的時期中完成。因此,失敗是不可避免的。
秦始皇死前的緊張局勢,只能在史料中隱隱約約地見到,但是肯定存在。公元前218年當他東遊時,有「盜」驚了駕(實際上有謀害他的企圖),儘管下令在全國「大索」10天,他們都逃之夭夭,未能找到。又在公元前216年,當秦始皇帶了四名士兵在咸陽微服夜行時,他遇到了強盜,受到他們的嚴重威脅,最後強盜才被他的衛兵殺死;這一次,在秦都周圍「大索」20天。可能更重要的是,同年一石(將近20公升)糧食據說值1600錢;雖然其他商品的價值不詳,但這無疑是一個大數目(否則就不會記進該年的史事中)。人們對帝國在秦始皇身後不能長期維持下去,也許是不會大吃一驚的。
撇開道德方面的考慮,秦只維持了那麼短的時期也可能是一件好事。不尋常的是,儘管曇花一現,它卻成功地把一套國家官僚機器的制度傳給了它的政治繼承者,這套制度經過了漢代的完善和鞏固,又繼續推行了1700年,其間只逐步地作了修正。如果容許這項制度以原來的法家方式來實現,即對帝國結構的各個部分進行嚴密的中央集權控制,那麼它不可能維持得這麼久。在漢代,上面的行政控制與基層自我管理的行為標準結合了起來,正是這種法家和儒家的共生現象,才使中國具有得以生存下來的那種堅定性和靈活性的必要的結合。不管人們是否佩服秦的成就,但必須承認這個成就:它在質和量的方面都大大地改變了中國的面貌,以致它可以名之為「革命」,雖然這「革命」是從上面推行,而不是從下面推動的。這個成就,而不是由反秦的農民起義造成的政權轉移,才是古代中國的真正的革命。的確,它是在本世紀以前中國唯一的真正革命。
三、《史記》中的竄改增添部分
《史記》中記載的六、七件事以一種強烈的憎恨情緒描述秦始皇,特別是在卷六中。前面已經提出(但未予詳細論證),它們很可能是竄改的,或者至少可以作此設想。這些事件和每一件所涉及的模糊不清的原委如下:
秦始皇是私生子的問題
懷疑秦始皇異常出生的記載已在其他著作中有詳細的論述(卜德:《古代中國的政治家》,第15—18頁),因此,只需要作一概述。第一個理由是談到此事的一段文字只是呂不韋傳(《史記》卷八五)中幾段難以理解的文字之一,這有力地說明這一卷的很大部分可能已被竄改。第二,《戰國策》關於呂不韋的類似的文字(一七〔秦五〕,第275頁以下;克倫普譯文,第109,第137—139頁)在許多地方與《史記》不同,完全略去了私生子的傳說。第三,《史記》的私生子之說是以文中的一句話為依據,其奇怪的和含意不清的措詞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它是經過了一個竄改者之手。最後,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是,這個傳說與在《戰國策》(十七〔楚四〕,克倫普譯文,第227,第274—277頁)和《史記》(卷七八,第2396頁以下)都有記載的另一起王室私生子事件非常相似。據這些記載,一個地位與秦國呂不韋十分相近的有名的楚國政治家向膝下空虛的楚考烈王(前262—前238年)進獻一懷孕之姬。她後來生下之子被楚王承認為他的合法繼承人,終於繼位,當然,繼位者實際上是那個政治家之子。不論誰想出關於秦始皇出生的傳說,他是受了與秦始皇同時代的楚人傳說的啟發,這種說法似乎很有道理。
前212年的坑儒
只要冷靜地考察一下這個情節中幾件有聯繫的事,就足以看出此事的幾乎可以確定的杜撰性質:在270座宮中藏美女等等之說;隱蔽而有遮掩的相連的道路和秦始皇本人秘密的行蹤;他從山頂窺視丞相的動向之事;兩個術士「秘密」談話中對皇帝尖刻責難的逐字的記錄(在秦的歷史記錄中根本不可能收錄);最後皇帝親自挑出460人把他們殘酷地處死之事。
除了這些不大可能確定的考慮之外,還可補充一個具有決定性的重要事實:當兩名術士在談論皇帝時,其中一人稱他為始皇。日本學者栗原朋信在其《秦漢史研究》(第14—24頁)中指出,這違反了《史記》卷六和其他論述秦帝國的幾卷的一個極為重要的語義學原則,栗原提出,雖然秦始皇在前221年採用了始皇帝的稱號,但在他有生之年只有他一人使用它。在他統治期的其餘時間裏。其他人所作的文告和文獻只稱他為皇帝,從不稱始皇帝或始皇。這個原則也適用於其繼任人二世皇帝。《史記》中只有三段文字違反這個原則。第一段就是這裡提到的;第二段涉及前211年的墜星(其下倒數第二個條目);第三段(涉及二世)不那麼重要,因此不予討論。在這三段文字中,除了這一至關重要的原則,迷霧般的事情的原委也有助於斷言它們不是歷史事實。
本章付印前不久,這裡闡述的假設得到了烏爾裡希·內因格爾的文章《坑儒:論儒生殉難之說的起源》的支持,此文載沃爾弗勒姆·埃伯哈德、克爾齊斯羅夫·高利科夫斯基、卡爾-奧爾佈雷克·西恰布編的《東亞文明:瞭解傳統的新嘗試》,第2號:《民族和神話》(慕尼黑,1983年),第121—136頁。
前221年水德的採用
這段以陰陽五行學家的思想為依據的情節其歷史真實性已經受到栗原朋信的《秦漢史研究》(第45—91頁)和鐮田重雄的《秦漢政治制度的研究》(第42—93頁)的懷疑。以下是他們提出的許多論點中的幾個:在前221年以後,《史記》再也沒有提到秦與水有聯繫之事,直到前166年,五行和王朝的繼承的問題才又引起了漢朝廷熱烈的爭論;從前221年直到秦末,文中的黃河一律被簡稱為河,從未稱作德水;秦時使用六(此數與水互有關係)及其倍數(前221年把帝國分成36郡,同年遷12萬戶豪門至咸陽周圍,秦始皇押韻的碑文的詩體以12字為節,等等),在秦帝國的前後也有類似的情況。因此,秦帝國與水並無特殊的聯繫。(例如,在前221年據說秦始皇頒布六尺為一步之前,每步已經是六尺。)最後一個最說明問題的論點是,前面注90所指的那段引文末尾兩句編者的批評(「剛毅戾深,事皆取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是將這段文字加進《史記》之中的真正理由,而在司馬遷寫《史記》的主要史料秦的編年史中,這類批評是決不容許存在的。
這些論點是吸引人的,但它們也面臨一大困難:秦始皇在前221年採用水德之事,不但在《史記》卷六第237頁進行過詳細敘述,而且以不同形式,又在其他三卷中出現過(《史記》卷十五,第757頁;卷二六,第1259頁;卷二八,第1366頁[沙畹譯注,第3卷,第328頁和430頁])。把這些有關的段落加進正文之中,並且要巧妙地做到在這些段落之間和在其前後幾卷文字中不留下露馬腳的漏洞,這得有一個特別機敏和熟悉整個《史記》的竄改者。因此,這裡討論的論題不能得到有說服力的證實,而只能仍是一個有吸引力的可能的假設。
前215年呈獻的預言文字
根據以下幾個考慮,上呈秦始皇的寫有「亡秦者胡也」這句不可思議的文句的情節的歷史真實性是可疑的:預言的應驗性;這種可怕的預言竟能真正地獻給像秦始皇那樣的意志堅強的專制君主的荒謬性;盧生獻文的奇怪的方式(顯然是在東部海濱進獻,但在《史記》中,只寫在皇帝自海濱返京之後,而不是更自然地寫在他仍留在沿海的上下文中)。
前211年的墜星
除了這段情節本身的荒謬性以外,從所謂刻在墜星上的文字——「始皇帝死而地分」——的措詞,就可以證明此事不符合歷史事實。這是《史記》中違反秦始皇生前只有他本人使用而其他人寫的文告和著作從未使用始皇帝之稱號這一原則的第二段文字。另一件使坑儒成為問題的重要的反證,見上面討論的第二件事。
前219年懲罰山神之事
關於這個事件的虛構性的具體證據雖然還難以確立,但其主要情節,即秦始皇命3000囚犯將山上林木砍伐一空並把山塗以紅色,不但在歷史上似乎不可能發生,而且這個行動尤其難以用人力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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