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熱愛自己的國旗,我們在音樂會上和體育館裡拿出國旗來慶祝,遇到國家危難時拿出國旗來展示決心。我們讓學生對著它宣誓效忠,在國歌中頌揚它,用一個節日來敬仰它。然而美國國旗的象徵意義和歷史、尤其是其早期歷史充滿了謬論與誤解,以下是最流行的五個謬誤。
貝齊·羅斯製作了第一面美國國旗
貝齊·羅斯的故事是有關國旗最深入人心的一個傳說。根本沒有任何可靠的歷史證據——信件、日記、新聞報導、銷售票據——表明羅斯(當時叫伊麗莎白·克萊普爾)在美國國旗1777年首次亮相之前曾製作或參與設計了它。
2010年9月10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馬里布,美國國旗在草坪上飄揚
她的故事出現在1870年,也就是據信第一面國旗被縫製出來的將近100年之後。當時羅斯的孫子威廉·坎比告訴費城的賓夕法尼亞歷史學會,他的祖母按照喬治·華盛頓的吩咐製作了美國國旗。坎比的唯一證據是家人經過宣誓的書面陳述。在1893年的一幅聖潔畫像上,羅斯坐在費城自家起居室裡,陽光照著她膝上的國旗。這幅畫面是藝術家兼企業家查爾斯·H·韋斯格伯杜撰的,他利用貝齊·羅斯傳奇大賺了一筆。
雖然羅斯的確於l8世紀70年代在費城製作過旗幟,但幾乎可以肯定,關於她首創了美國國旗的說法純屬謬論。
伍德羅·威爾遜在1916年6月14日主持了第一次國旗節全國慶祝活動,據說,當有人問起他對這個故事的看法時,他答道:「也許有那麼回事吧。」
紅白藍三色象徵著美國人做出的犧牲
沒有哪份聯邦法律、決議或行政命令為國旗的顏色——以及其含義——給出官方解釋。最接近於事實的解釋是大陸會議秘書查爾斯·湯姆森的闡述,此人幫助設計了美國國璽。湯姆森在1782年6月20日、也就是國璽設計獲得批准之日向大陸會議提交的報告中描述了與國旗顏色相同的國璽顏色,他說:「白色表示純潔與清白,紅色表示堅強與勇武,藍色……表示警惕、韌性與正義。」
但國旗顏色沒有、也從未得到過官方批准。歷史學家們認為,星條旗上使用紅白藍三色只是因為第一面美國殖民地旗幟——彩色大陸旗就是這幾種顏色的。而大陸旗紅白藍三色的靈感來源毋庸置疑是英國國旗。
國會及其他政府機構長期以來一直誦讀效忠誓詞
這份誓詞是雜誌編輯弗朗西斯·貝拉米在1892年為全國公立學校慶祝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400週年起草的。1898年,在美西戰爭期間,紐約州率先要求所有公立學校學生在每個上學日的一開始背誦效忠誓詞。許多州仿而效之,宣誓成為許多中小學校每日常規的一個重要內容,直到1988年它在總統競選中引起爭議。
副總統喬治·H·W·布希批評他的對手、民主黨人邁克爾·杜卡基斯作為馬薩諸塞州州長否決了要求公立學校必須背誦效忠誓詞的法案。杜卡基斯辯稱,他這樣做是因為得知這項法律不符合憲法。
在競選如火如荼之際,1988年9月13日,效忠誓詞首次在眾議院得到誦讀。在眾議院佔少數的共和黨人為此提出了一項決議案,民主黨議長吉姆·賴特予以採納。賴特規定,從此以後,眾議院開會期間每天開始工作前都必須誦讀效忠誓詞。
參議院直到1999年6月24日才開始每日誦讀效忠誓詞。此後,宣誓逐漸成為幾乎各州和地方政府機構開門儀式的組成部分。
焚燒美國國旗是違法的
它在1989年以前是違法的,那一年,最高法院在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中以5票贊成、4票反對的表決結果裁定,燒國旗是象徵性言論的一種形式,受第一修正案保護。此案中的格雷戈裡·李·約翰遜是革命共產主義青年旅的成員,他在1984年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上的抗議過程中焚燒美國國旗。他被認定違反了得克薩斯州的反褻瀆國旗法,被處以2000美元罰款和一年有期徒刑。得克薩斯刑事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結果,裁定約翰遜是在行使第一修正案賦予他的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的裁決否定了1968年的國家反褻瀆國旗法以及48個州的類似法規。針對這種情況,國會通過了《國旗保護法案》,但這部法規也受到挑戰,在最高法院不了了之。實質上,最高法院在1990年強化了它以前的裁決,宣稱一切禁止燒國旗的法規都侵犯了言論自由。
這些裁決導致全國紛紛要求修訂憲法,把褻瀆國旗列為違法行為。這場運動的領導者是「公民國旗聯盟」,它是1994年由美國退伍軍人協會成立的。此後,眾議院和參議院時不時提出修正案,但尚未得到足夠的支持。
身穿印有星條旗的T恤沒關係
美國《國旗法》反對將國旗用於「廣告目的」,還進一步警告稱,不得銷售或展示「印刷、塗畫、繡制或放置了國旗圖案的商品」來「推銷、裝飾、標識或突出商品或有國旗圖案的物品」。
換言之,如果你身穿國旗T恤或頭戴國旗帽子,躺在印有美國國旗的沙灘巾上,邊上是印有美國國旗的野餐椅,那你就違反了《國旗法》。《國旗法》是1923年在華盛頓舉行的首屆國旗會議制訂的,是美國法律的一部分。但這部法律沒有頒布實施,也無法頒布實施。它只不過是一套準則,讓美國人知道對自己的紅白藍三色國旗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我們沒有國旗警察,在國旗節那天——或者—年至到頭的任何一天——穿上印有國旗的T恤都不會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