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石首事件:23歲廚師離奇掉樓身亡引發警民衝突
【看中國記者甄貞綜合報導】據南方都市報28日消息,隨著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當選重慶副市長,全國已有26個省、市、自治區的公安廳(局)長進入各地黨政班子。對此,有評論指,公安局長「進班子」是不符合憲法的潛規則。
5月27日,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當選重慶副市長。
據重慶晚報消息,王立軍曾擔任遼寧錦州副市長,2008年6月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重慶市政府評價他「政治立場堅定,打黑除惡成效明顯」,因此而進入了「領導班子」。
2003年「進班子」寫入中央13號文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春龍曾在1994年到2000年擔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據他回憶,首次明確提出公安廳(局)長「進班子」,可追溯到2003年。當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簡稱中央13號文)明確了「進班子」的含義:「各級黨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幹部任職條件,在領導班子職數範圍內,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行由同級黨委常委或政府副職兼任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 稍後的第二十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簡稱「二十公會議」)對此進行部署,此後全國公安廳(局)長「進班子」逐步展開。
據北方網消息,在2003年中央關於公安局長升格的決定出臺前,少數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就已經對公安局長進行了升格。比如浙江省此前就基本採用了各市縣公安局長擔任當地黨委常委的模式,大多還兼任政法委書記,在「二十公會議」後,現在基本是採用公安局長升格為當地黨委常委的模式。
「進班子」飛速發展
和多項政策鋪開的模式一樣,公安廳(局)長「進班子」也呈自下而上的特點。南都記者調查發現,縣級公安局長「進班子」的步伐早、力度大,從而為更高級別公安廳(局)長「進班子」積累了經驗。如在2006年,寧夏除兩個公安局因所在地黨委為工委、未設置黨委常委職務,公安局長未進常委班子外,其餘20個縣(區)公安局長已全部進入同級黨委常委班子。2007年,江蘇淮安地區的公安局長則實現了100%「進班子」。
從南都記者對在任的省級和較大的市公安廳(局)長「進班子」的時間統計可見,2007到2009年是公安廳(局)長「進班子」飛速發展的三年: 每年兩級公安廳(局)長「進班子」的數量總和均達到兩位數,其中2008年更是達到創記錄的20人之多。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當年前8個月,就有14位公安廳(局)長「進班子」,凸顯「奧運安保」等對「進班子」的促進作用。
解決「社會衝突」單一公安力量已經不夠?
據《廉政瞭望》雜誌消息,隨著「進班子」的飛速發展,不少政法部門的干警說得最多的是,「在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突出」。不穩定因素較多,突發事件增加,客觀現實要求公安首腦必須快速反應,迅速決策。
中國的現實就像個火藥桶,突發事件層出不窮,「出現衝突時,公安往往會出現在第一線。」一位在基層工作多年的公安局長表示,「要真正解決這些問題,最終還需要一些職能部門配合才行,公安的出面只能暫時平息衝突,防止衝突擴大。隨著公安局長的升格,其調動各種力量、綜合利用公共資源的權力擴大了,為這一問題的快速化解帶來了契機。」
不符合憲法的潛規則
網易博客米蘭之心的博主認為,「進班子」屬於違憲,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一百三十一條對檢察權做了類似規定。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但問題來了,公安領導進班子,使得政法委工作帶有了明確的公安色彩,不可避免的使得人民法院與檢察院的正常司法工作受到行政機關的干涉,不過這種干涉帶了一個彎,不那麼直接而已。行政機關變相的「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對獨立司法起到了非常直接的破壞作用。這樣一個明確違憲的政策,不知道相關領導作何解釋?
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吳曉靈也曾說,政法委書記不能身兼公安局局長:「公安局本來是檢察院的監督對象,但被監督者是監督者的領導,這個體制特別不順。」「這種扭曲的關係影 響司法公正」
據海外媒體希望之聲消息,公安局長權力大升級,凸顯了很多社會弊端。資深評論家橫河先生提到,中共中央政法委它去控制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國安部、司法部等等,也就是把這些屬於人大任命的,本來應該向人大匯報的,或者是國務院的部委,由黨來控制這樣的運行機制,也就是黨來指揮一個政府部門,這是一種不符合憲法也不合法律的一種潛規則。
對此,也有分析人士認為,在突發事件不斷增加下,公安局長權力的升級,使他們在升級後調動各方不必逐級請示,有力的加強了專政「維穩」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