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商’是物價上漲的結果,而不是物價上漲的原因」。
這是凱恩斯在《和約的經濟後果》中的一個明確結論。
這裡的「奸商」,「寬泛地說,就是資本家中的企業家,是整個資本主義社會中活躍的、建設性的因素,他們在物價飛漲的時期,不論願意與否,希望與否,都不得不迅速變富。如果價格不斷上漲,那些已經購買商品並儲存起來或擁有財產和工廠的人肯定會獲利。」
凱恩斯針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歐洲的通脹,指責許多國家的政府「不計後果,把公眾對顯明是由於政府的錯誤做法所導致的惡果的憤怒引導到‘奸商’這一階級身上。」
「政府的錯誤做法」是什麼?是放任貨幣!
凱恩斯肯定到:「沒有比放任貨幣更精明、更確定的推翻現有社會基礎的方式了。這一過程把所有經濟規律的隱藏力量都調動起來用於破壞,而且破壞的方式非常隱藏。」
凱恩斯在做出這一顯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結論時,一直是在與日常理解相反的意義上提到「奸商」,是一種反諷的用法。政府也好,以至相當部分公眾也好,總是將那些提高其商品與服務價格的人稱為奸商,並認為物價上漲和通脹是奸商們造成的。而凱恩斯則肯定地講到,這些所謂的「奸商」並不是真正的奸商,只是政府嫁禍給他們的污稱。
那些在通脹中提價並賺到錢的人不但不是奸商,反而是市場經濟中最為重要的企業家,他們的活躍性和建設性是市場運行與經濟增長的根本。至於他們的提價行為,是通脹的結果,而不是通脹的原因。
凱恩斯的這一結論至關重要。他告訴人們,不能將通脹歸罪於所謂商人的投機和囤積居奇。商人的這些行為只是由通脹引起的,也是商人趨利的天性所在,沒什麼對錯之分。如果在一個能夠明顯賺錢的環境中不去賺錢,那並不是商人的本能,也不是真正的商人。這一點並不以人們喜歡與否為判斷標準,沒有傳統上認為的那麼多倫理道德色彩,或者,根本就不能訴諸於倫理道德層面。
如果硬要從倫理道德層面上看,那也是政府大惡之後的小惡,或者,同政府大惡相比,商人行為也就稱不上什麼惡了。正是政府為了出於維護自身的地位與利益,首先放任了貨幣,有目的有步驟地故意實施了通脹政策,促成了普遍的持續性的物價上漲。「通過持續的通脹,政府可以秘密地、不被人覺察地沒收公眾的相當一部分財富。這是一種非常隨意的沒收方式,雖然使大多數人變窮了,但實際上也使一些人變富有了。這種重新隨意分配財富的觀點不僅會破壞安全,還會打擊人們對現有財富分配的公平性的信心。有些人由於體制原因而發了橫財,這筆財富超出其正常所得,甚至超出他們的預期,這部分人就變了‘奸商’。」
當然,在通脹中受了損失的人,無論是有錢的還是沒錢的,都同樣憎恨這些「奸商」。這種情況下,政府再有意渲染和引導,就很容易使公眾對通脹現實的不滿和憤怒幾乎全都撒在了這些「奸商」身上,也同時將通脹的原因歸咎於「奸商」。而政府呢,則躲在自己政策過錯和非法沒收來的財富背後竊竊自得與發笑。
政府也就在這種大眾憤怒中,將治理通脹的矛頭順理成章地轉向了對「奸商」的打擊上。問題是,這種避重就輕和本末倒置的做法,不僅延誤了通脹的治理,反而進一步助長了通脹。更成問題的是,就像凱恩斯分析到的,通脹的持續會使貨幣變動越來越大,維繫市場經濟秩序的債權債務關係將趨於混亂甚至毫無意義,財富的獲取過程也就因此而墮落成為賭博或購買彩票。
從中不難看出,到底誰是大惡,誰應當真正在倫理道德層面上受到譴責和憎恨:自己犯了錯、造成了惡果,不僅不從自身找原因並採取自糾措施,反而將這種惡的源頭硬生生轉嫁給別人,並對原本無辜的被嫁禍對象再予以打擊,使後者在名譽上和利益上雙重受害,真正的從惡者卻仍在實施著惡行並加重著惡果。天下豈有此理?
令人遺憾的是,不管凱恩斯是多麼明確的指出了這一點,也不管後來的有識之士多少次重複強調,政府和社會卻一而再地惘顧這一忠告,可悲的現實一再上演。
在步入了21世紀市場經濟的中國,每次通脹,政府和社會都首先將眼光集中到「奸商」身上,冶理措施也首先是從懲治所謂「擅自提價」的「奸商」開始了價格管制,政府就是不坦承自己放任貨幣的惡果,不承認通脹就是一種貨幣現象,並從中找原因,尋求治理措施。在嚴重損害甚至剝奪私人企業主體應有市場權益(尤其是市場化自主調價權)、損毀著經濟增長根本基礎的同時,一再錯過最有利的通脹抑制時機。
由此,凱恩斯在1919年的結論和分析,對當前中國的啟示是多方面的,也是有著顯著意義的。廣而論之,誠然,正如柏拉圖2000多年前就在他的《法律篇》和《理想篇》中所指出的:「最高貴的、最包羅萬象的工藝,是治國術,即政治的或皇家的‘藝術’。」,但他同時也在《高爾吉亞篇》中明確揭露到:「存在著正義的立法,也存在著詭辯論,即偽裝出來的正義;存在著正義的行政管理,也存在著修辭,即前者的代用品。」
值得再次提醒的是,迄今的每次人類文明進步,總是伴隨著真正正義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每次的文明衰落,總是在詭辯論的偽裝和披著修辭外衣的嫁禍中發生的。當然,我們需要前者,我們強烈譴責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