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買個鄉鎮領導,3萬弄個副局長噹噹……原懷化通道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向志清在任職一年零七個月裡,為34人陞官、調動、解決職級,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314000元。4月19日,向志清因犯受賄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華聲在線11.04.20)
就此資深評論家閻兆偉撰文分析說,一個官兒不大的縣委組織部長,賣官兒「業務」竟然那麼熟練:根據不同職位,需求不同,價碼也不同。一個官兒不大的縣委組織部長,賣官兒「生意」竟然有那麼火:在一年多時間裏,「交易」成了34筆「生意」,「收入」達到31萬多元。
官員買官賣官,並不稀罕,曾有位縣委書記任職期內賣了上百頂「官帽」呢!關鍵是向志清在短時間內「成交量」之大,效率之頻,行為之囂張實屬罕見。
他倒臺了,一切「歸零」。他倒臺了,還要在監獄「反省」11年。
買官賣官,「先賺後賠」,這本來是「官官」應該知道的結果,可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樂此不疲?咋還有那麼多人甘冒如此風險?
這種「買賣」利益太大;這種「買賣」利益太誘人。這種「買賣」賺錢實在太輕鬆了:不用「吆喝」,不用「推銷」,大都是「顧客主動上門」,而且「顧客盈門」……
縣委組織部長向志清的「生意」為什麼這麼火?
首先是在這個縣裡,向志清可以「獨家經營」,甚至已經成了他的「壟斷行業」。因此,陞官、調動、解決職級必須要過他的「這道關」,必須他要「點頭」,否則門兒都沒有。很多人不得已而為之……
其次,上行下效。向志清雖然官兒不大,但是,在縣裡頭也是有職有權的高官了。他當官兒,能得到那麼多好處,買官者何嘗不想朝著向部長「看齊」?「堤內損失堤外補」,能買官者,就能賣官。於是「買賣」雙方就把官兒當成商品進行交易……
縣委組織部長向志清的「生意」很火,如同「不法商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