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一縣委書記受賄千萬元被判死刑
【看中國訊】甘肅省隴南市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因涉嫌受賄一千萬元人民幣,被判死刑,緩刑2年執行。據甘肅白銀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王先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人民幣1053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王先民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其財產中的300多萬餘元人民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據甘肅經濟日報報導,今年43歲的王先民是甘肅岷縣人,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任市委人才辦主任,2006年11月至案發任中共宕昌縣委委員、常委、書記。王先民在擔任宕昌縣委書記三年多時間裏,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領域、幹部人事調整、春節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間,大肆受賄,瘋狂斂財。
2006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擔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和宕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建築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先後收受隴南華業建築公司第十分公司經理楊新平等14位工程承包商人民幣1108萬元;收受隴南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四川綿陽房產一套、四川成都房產兩套,總計人民幣258萬元;利用職權和職務產生的便利條件,在招商引資、礦業管理、市政建設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達出租車公司經理牛佛全等人民幣103萬元;利用職權及職務便利,在人事調整調動、春節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間,先後收受縣直部門及鄉鎮幹部所送人民幣及購物卡總計人民幣86萬元。共計1556萬多元。另有363萬多元,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員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王先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56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王先民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人,對其財產中的349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數額特別巨大,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庭宣判後,被告人王先民不服判決,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