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友十多年前從美國回來探親,有次徹夜聊天中談到「汽車王國」的交通事故處理。他一家旅居美國十餘年,駕車途中曾遭遇過兩次交通事故,整個處理過程也頗具美國特色。
第一次,他們一家三口駕車以較慢的時速沿路邊準備駛下高速公路,後面一輛汽車突然咬尾撞上,老友的汽車後背廂除了一根拖在地上的排氣管外幾乎全部擠扁,老友對此事故的結論是,今後再也不買日本車了,價格便宜但很脆弱。出事不到十分鐘,警車已不請自到,並未報警的他事後才明白,已有路過的熱心駕車人已自覺報了警(美國人有此習慣)。後面的事更讓老友驚奇了,警察到達後立即訊問兩方當事人,雙方均如實陳述事故經過,沒有任何爭吵,警察只是記錄。不到十分鐘,救護車和消防車也相繼來到,全家都未無大傷害的老友更感驚奇。救護人員立即將他一家三口強行推上擔架,並用皮帶拴住,皮肉基本無損的老友說自己能走,救護人員根本不容分說將他們捆在擔架上,理由是「目前受傷情況不明,不得隨意動盪,必須接受救護」。消防車在沒有險可搶時的任務則是清掃路面。在醫院處理完畢,警察立即給了他一個書面通知,某月某日某時,去某交通事故簡易法庭等候處理。以後就是法庭和保險公司的事了,處理事故的警察無權確定事故責任,只是該項交通事故的法定證人。開庭後誰也不用扯皮爭吵,更不必找什麼熟人或關係,老友獲得13000元賠償,添5000元買了一輛比較新款的福特系列水星車。
第二次,老友駕車途中被一輛疑似違規行使的車撞壞了保險槓,他在路邊停下後,肇事車竟然還停在路中間。老友上前看後才知肇事車司機是一位年近八十歲老太太,雖未受大傷,飽受驚嚇的她卻已無法再開車。她請本人老友幫忙將車開到路邊(美國還有輕微事故不得阻礙交通的習慣規定),等候警察處理。同樣不到十分鐘,警車不請而至。簡單訊問雙方事故經過並記錄後(同樣沒有爭吵或歪曲事實),由警車開道並由警察駕駛老太太的車送她回家(不存在扣留了駕照卻還能自己開車的情況);另由警車開道將老友的車送到修理廠,併發給何日何地處理事故的書面通知。數日後,在交通事故法庭上,雙方(一般都由代理律師而非本人)在警察的證明下,不用一小時即文質彬彬地處理完畢。剛在美國居住不久的老友獲得1200元賠償,去一廢品廠花100元購得保險槓,自己抽空裝上,還賺了1000元。肇事老太太明年的保險費肯定要增加,你換一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但必須提供前一家的繳費理賠記錄資料。
看來美國人喜歡講規則打官司,不愛爭吵扯皮撒野動粗,遇事也不願找什麼「鐵哥朋友和硬關係」,更珍惜自己的時間,因此,很少有人會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打什麼「疲勞戰、關係戰或持久戰」。還有,大多數美國人把自己的信用與人格看得很重要,做過的事不會隨意否認抵賴,而不願真正履行實施的事也不會隨意承諾或宣誓。
由此也聯想起十多年前曾經讀到一篇有關國內外保險公司巨大差異的文章,關鍵詞是:國外保險公司的名聲是賠出來的,中國保險公司的名聲卻是打官司打出來的。發現同樣的制度規則在不同的「國情」中,竟然會出現如此的天地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