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人必須是年滿18歲的合法美國居民,且成為居民已經有至少5年了。
如果申請人與一個美國公民結婚已經超過3年,那麼需要出示已經獲得綠卡超過3年。儘管在面談的時候申請人必須是一個美國公民的配偶,3年期的規定並不要求申請人在面談的時候是和其配偶生活在一起。
一個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如果因為是極度暴力的受害者而獲得永久居民的身份,那麼他(她)們也可以申請公民權。
申請人在向所在州提交申請時,必須已在該州居住了超過3個月。例外的條件包括:公民配偶在國外工作,僱主為美國政府,或美國政府參與的一個國際機構,或一家美國承認的研究機構,或一個宗教機構,或一家為美國發展外商外貿的美國公司。這些種類的申請者可以被允許有一年不在美國,唯獨宗教類例外。
關於人在美國的時間規定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之前的一半時間內住在美國:對不是和美國公民結婚的申請人來說,此時間是兩年半;對於和美國公民結婚超過3年的人來說,此時間是18個月。
為了有資格申請公民權,當申請提交之後,申請人必須滿足公民權所要求的居住期限。在所要求的居住期限內,申請人不能離開美國連續超過一年,除非申請人在美國駐外軍隊服役,或有保留居民權批准,或是在外國工作(特定種類)的美國公民的配偶。
道德品質的要求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前的5年內(與美國公民結婚的申請人則是3年)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質。
如果曾被宣判超過6個月,那麼一項輕微的違法行為將會構成道德品質不過關。犯有謀殺罪的人將永遠不能申請公民權。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也不能申請入籍。缺乏良好的道德品質也將會構成入籍障礙。
另外,公民權申請人必須聲明遵守美國憲法,如果法律要求,願意為美國而參戰,或在美國軍隊中從事非戰鬥性服務,或為國家性的項目而工作。
入籍申請人還被要求具有基本的英語讀、寫和理解能力,以及有關美國政府和歷史的基本常識。這項要求不適用於那些超過50歲且成為居民已超過20年、或超過55歲且在取得綠卡以後已在美國生活超過15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