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各大媒體對我的關心和及時報導,使我今天午後獲得了自由,回到了家,然街道居委會派人接踵而至,說:「兩會」前仍不得自由活動,明天起帶我出去「旅遊」,名為「養身體」,實為繼續變著法搞非法拘禁。
我到北京是去人大交提案的,作為公民,主動參政議政,有什麼罪?
我遞交的提案是: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條款的建議書
尊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至今已有20餘年,其中個別條款在實施過程中早已與實際不符、與國情相悖。尤其該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在今天的司法實踐中似乎難以遵照執行。如果再不予以修改,勢必會在人民群眾中產生非常不好的影響。本人就有親身體會。因此特向人大提出修改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然而實際情況是:本人於2011年1月7日通過郵寄(擔心法院不給回執)方式,將起訴狀寄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廳要求立案(法院確認1月8日已收到),但法院至今未給予答覆。經多次交涉,工作人員講「正在審查中,只能幫你催催」。我想,也許是現在的行政訴訟案子太多,或者審查機構業務水平有限(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判斷立案與否),所以久拖不決。而據我所知,我的情況並非個案,許多公民有此遭遇(有的等待時間更長甚至超長)。據此,我懇切希望此次全國人大會議能夠討論修改該項法律條款,把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立案的時間由7天改為70天或者更長時間,免得置基層法院(包括中院、高院)陷於行政不作為或者知法違法的尷尬局面中。
建議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表述為:「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0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其中70日可以是700日或7000日,也可以不作時間規定,具體由人大視實際國情定)。
特此建議:
建議人:上海市民 徐瑋
2011年3月2日
註:1、請求全國人大不要將此建議書作為信訪信件處理。
2、因無固定住址,只能留下聯繫電話:13022146679。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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