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蓮芝
【看中國記者張佑宇綜合報導】據海外媒體明慧網12月26日報導,雲南昆明居民羅永承日前向雲南省政府控告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為了追求對法輪功的「轉化率政績」,對他的母親73歲的王蓮芝施以不明藥物,導致身體狀況急速惡化,幾成植物人,最終於去年11月27日過世。
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遭控告罪名,包括違反《憲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和信仰自由的權利;立法權只限於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女二監監規卻超越法律違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對任何人均不得採用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所概定的酷刑範圍。
在王蓮芝之子羅永承,控告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監獄長楊明山和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要求有關部門對王蓮芝的死亡原因作徹底調查、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控告信》中,提到(內容經編摘):
母親被使用破壞中樞神經藥物
我們親眼看到母親自從煉了法輪功以後,身患的多種疾病全好了,就沒有再吃過藥,直到被抓走前身體都很好。2008年4月15日下午18時左右,我母親買菜回家準備做飯時,有人敲門,開門進來了三個警察,分別是西山分局的警察陳坤光和金碧派出所的警察瀋明貴、王維處,他們進門後說有事找我母親,要我母親跟他們走,因為沒有正當合法理由,所以我們沒有讓母親跟隨他們去。後來我母親下樓時被事先埋伏在樓下的警察非法綁架。兩天後我們才被告知母親已被抓走。10月中旬我們去看守所為母親送衣服時,被告知母親被判刑於8月7日已送到女二監,當我們趕到女二監時卻不准見,要3個月後才能見。
2008年11月10日,我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見到母親時,她很憔悴,但是精神是正常的。但是才過了17天,我接到監獄的電話要向我介紹母親的情況,一到監獄,一位劉姓女警察就叫我在「擔保書」上簽字,我問為什麼,她們說我母親有病,可以辦保外就醫。我問什麼病?她卻支吾其詞,後來在我再三追問下,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才告知我母親得了「精神分裂症」。
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曾說我母親不吃高血壓的藥,就把藥拌在飯裡,我問楊歡還拌進了什麼藥?楊歡支吾未回答。據我們所知,監獄為了追求「轉化率」的政績,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使用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曾經導致不少法輪功學員精神失常。為此我們對我母親是否被強行使用了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而出現「精神分裂症」提出質疑。
直到2009年1月7日,我們終於把母親接回家中,但此時她的身心已遭受到嚴重的迫害,幾乎成了植物人,整口牙齒鬆動脫落,持續劇烈頭痛,也難以入眠。11月16日母親出現昏迷,我們將母親送到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期間老人一直處於昏睡狀態。因醫治無效,11月25日出院,11月27日去世。
女二監自擬規定違法 監獄長楊明山:制定規定這是我的權利
女二監《罪犯分級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規定:「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我們不知道這規定是根據什麼法律制定的?目前現行的中國法律條文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判定法輪功有罪,而且在《刑法》條文中也沒有一條規定有「思想罪」和「信仰罪」,女二監又根據哪條法律要求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必須「伏法認罪」?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立法權只限於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而女二監是司法執行機關,沒有立法權,所以女二監的這條監規超越了法律是違法的。而監獄長楊明山卻說:制定規定這是我的權利;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也說:我們執行的是監獄的規定。
國內外各公約法律皆保障人身信仰自由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憲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和信仰自由的權利的規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採用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所概定的酷刑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監獄法》第十三條「監獄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有關規定及《監獄獄務公開內容》、《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關於罪犯通信、會見規定》。
因此第一被控告人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監獄長楊明山,第二被控告人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集訓監區管教隊長楊歡,為了自己的私慾、追求「轉化率」的政績,執法犯法,於法律法規不顧,隨意侵犯人權、草菅人命,造成我母親「精神分裂症」,最後導致其身體衰弱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鑒於以上的原因,我們特向有關部門(雲南省政府信訪處)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