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0-11-03 19:57:13作者:奧達世律師
對於沒有持有效簽證進入美國的無證移民來說,是否有可能取得工作許可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只侷限於幾種情況。比如:
提交庇護申請後
提交庇護申請後150天,如果沒有什麼特殊原因,申請人可申請工作許可。移民局在過了150天後,有30天的時間批准或拒絕工作許可的申請。如果在這30天裡,移民局沒有就批准或否決庇護申請做出決定,申請者就有權利獲得工作許可。
如果移民局把案子轉給移民法官決斷,180天的這個期限也適用。
如果到法官舉行聽證的時候,在法官認真考慮了整個案子、查看了證據、聽取了證人提供的證詞之後,還是否決了申請者的案子。這種情況下,只要申請者申請上訴,他/她的工作許可依然有效。
受虐待外籍配偶或子女
儘管外籍配偶或子女是非法入境的,但是他們在受虐待的情況下,提出移民利益的申請後,也是可以取得工作許可的。但是如果法官又判輸了他們的案子,則又另當別論。
受虐的配偶通常需要提供警察的報告來證明所發生的事。如果警察沒有幫助受虐人,那麼就最好要提供證據,證明在申請者的國家,政府沒有重視保護受虐者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提出庇護的申請就會得到移民局的認真考慮。
持非移民簽證的人士
再談談持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的人士獲得工作許可的情況:H、L或E身份的受益人,還有提交身份轉換的、有勞工證的受益人也可以有工作許可。
下列的人士也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
◆ 申請庇護成功者
◆ 以K簽證入境的未婚夫或未婚妻,也包括他們的子女
◆ U或T簽證的持有人(受施暴者或人口販運犯罪的受害者)
◆ E2或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等
◆具有特殊農業人才移民或非移民身份人士的家屬也可以取得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