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日德國《新國籍法》生效,入籍條件變寬鬆;改變了過去單一根據血統原則確定國籍的做法,有條件地引入了出生地原則;並有限度地承認雙重國籍。
一、入藉條件
1、居留許可:
申請入籍時,申請人必須具有德國居留許可。不一定是長期居留(Niederlassungserlaubnis),短期的如兩、三年的居留以及難民居留都可以。但學生簽證不可以。
2、居住德國的時間下限:
申請人必須沒有間斷地住在德國至少8年,居留目的不限。這個「住」不是指人必須在德國,而是申請人的居留許可上不許有時間空檔。比如A於2000年來到德國學習,2006年3月居留到期,之後他回到了中國,於同年6月份手持新的學生簽證回到了德國,那麼他的居留記錄上就有了一個三個月的空檔。如果他想入籍,他「住」在德國的時間就不能從2000年算起,而是從2006年算起。而B也是2000年來到德國,2006年3月到6月間回國探親,但期間他一直持德國有效居留,那麼他如果入籍的話,就從2000年算起,已經超過8年的期限。
另外,現在又有一個新規定,如申請人持有德國的中學、職業學校以及大學(德語上課的大學)的畢業文憑,那麼在德國居住時間下限可縮短到6年。因為這個文憑說明申請人的德文有一定基礎,能夠比較好地融入德國社會。如果畢業於一所以英文授課的大學就無法享受到此項優惠。和德國人結婚,三年後可申請德國籍。
3、收入水平:
申請人不得依靠社會救濟和失業補助,並有能力供養自己和家屬。法律中沒有規定收入下限。有時候兩個人同樣的收入,一個人入籍申請被批准,一個人卻因收入過少而被拒。個中因素很多,比如兩個人工種不同,行業前景不同,一個人雖暫時收入少,但行業前景好,又有專家寫推薦信等,所以外事局傾向於認為此人以後的工資水平會有所提高,所以目前收入偏少就沒關係。
4、德語水平:
足夠的德語水平是融入德國社會的重要指標。但這也是一項比較模糊的評判標準,一般外事局會和申請者進行簡單的德文對話,也有可能要求朗讀一段德文。
5、入籍考試:
此項考試共有33道單項選擇題,從310道題中隨機抽取。所有題目都公布在網上。內容涉及「民主與政治」、「歷史與責任」和「人文與社會」三個領域,不涉及個人價值觀、道德觀和宗教信仰。答對一半以上者為及格。
6、無犯罪記錄,沒受過刑事處罰。
7、在德國擁有自己的住處。
8、認可德國民主自由的基本原則,並聲明不會參加也沒參加過反對民主自由的活動。承認德國基本法。
9、同意放棄原國籍。
二、部分出生在德國的外國孩子也可得到國籍
父母雙方只要有一方是德國人,那麼孩子就可以取得德國籍,這一條在新老國籍法中都適用。在老國籍法中,只要父母雙方都是外國人,那麼在德國出生的孩子沒有權利得到德國籍。
根據新國籍法,部分在德國出生的外國人孩子有資格擁有德國籍,先決條件是:
1、孩子父母有一方已沒有間斷地住在德國8年以上。
2、孩子父母有一方已擁有德國永久居留許可,或已擁有德國長期居留許可3年以上。
如果父母不希望孩子得到德國籍,那麼孩子還可繼續父母一方的原國籍。國籍法也有條件地允許雙重國籍:新出生的孩子在未成年時具有雙重國籍。23歲前要對擁有哪個國籍作出選擇,如果選擇德國籍,則必須退出另外一個國籍,如選擇了另外的國籍,那麼也必須退出德國籍。
三、入籍後能夠得到什麼?
1、入籍德國後便具有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一個人基本的政治權力,就算對政治不感興趣,不去選舉,有此權利也是人的尊嚴。
2、享有去歐共體所有國家和其它許多國家(如美國、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冰島、列支敦斯登、摩納哥、埃及、挪威、南非、聖瑪利諾和瑞士等等)旅行的免簽證待遇,或者可以落地簽證。
3、在德國享有自由遷徙權。
4、在德國享有自由選擇職業以及自由開業的權利。
5、入籍者的家庭成員受到惠利。(如一個中國男士加入德國籍後,中國籍妻子比較容易獲得許可來德國生活,來德後馬上可獲得無任何限制條件的工作許可,三年後也可申請德國籍。)
6、入籍德國後,回中國投資就會享受中國政府給予的外商投資政策優惠。如果作為技術人員被一個德國公司派回中國工作,那麼將享受外籍人員工資待遇。
7、無論在世界各地有何困難,德國政府都會盡最大努力支持保護德國人,包括入籍的德國人。
8、入籍德國後,在高福利的德國社會,如果突然面臨生活困境,會及時得到社會救濟,醫療保險費用由政府出,不用擔心沒錢看病。
9、無論離開德國多長時間,都不用擔心無法回到德國。
但是有一點不能改變,就是入籍者的父母不能跟著移民德國,而且一次來德探望的時間仍然是不能超過三個月。德國法律中的「家庭團聚」涉及的只是配偶和未成年孩子,父母不算在內。
另外,上面提到的入籍者得到的優惠,擁有永久居留的外國人也是可以享受的,不一樣的地方就在第9條,擁有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原則上離開德國不能超過6個月,否則居留無效。而擁有國籍的人沒有這個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