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讀《人民網強國論壇》2010年10月11日吳賢德《從臨沂政法書記笑談少女乳頭燒焦案說開去》一文:山東臨沂一名叫王琳芳的高中女生,因轉帖《臨沂「八星級辦公大樓」後面的纍纍白骨》而被警察抓進羅莊公安分局審訊室,遭受了非人的折磨,這位年僅17歲的少女被扒光了吊在審訊室,全身打得沒有一點好皮。身上被煙頭燒了三四十個洞,兩隻乳頭都被燒焦,身上隱私部位也慘遭煙頭嚴重燒傷。
某媒體記者為此聯繫了臨沂市政法委書記李洪海,李洪海說:「王琳芳被抓那是很多天以前的事了,現在她已經死了。」該文跟帖網扯搜到《跪求貓眼網友你們誰能救救王琳芳?》反映:警察中一個姓陳的副隊長下手最恨,不斷用吸紅的煙頭往王琳芳的身上摁,他尤其喜歡燒王琳芳的乳房、乳頭和下陰,王琳芳嘴裡被塞了兩雙襪子,每被煙頭燒一下,可憐的王琳芳只能從鼻孔裡發出一聲聲淒厲的慘叫。王琳芳的兩隻乳頭被燒焦了,燒沒了,下陰也燒得不成樣子。「真是作孽啊!」 ——臨沂因拆遷和舉報被當地警方打死的多達幾十人,其家屬也都被送入精神病院。
人民網對此惡劣事件進行披露,並指名道姓在網上公開,想必不太可能是空穴來風。
如果此事屬實,那麼,警察將轉帖少女抓進羅莊公安分局並實施非人折磨,這像人民警察所為嗎?當年日本鬼子殘害婦女,國民黨折磨地下工作者,德國納粹法西斯慘殺猶太人,不知可曾使用過這些陰招。少女的遭遇,令人慘不忍睹;警察的惡行,令人毛骨悚然。「臨沂因拆遷和舉報被當地警方打死的多達幾十人」,這可是驚天大案,曠世奇冤。
法治社會,朗朗乾坤,臨沂警察竟公然以執法的名義,採取流氓手段,殘害無辜少女,這是什麼行為?哪裡來的膽子?
警察殘害少女,緣於上面有政法委書記撐腰。
媒體記者聯繫臨沂市政法委書記李洪海求證,李書記說:「王琳芳的父母都是上訪專業戶,因為拆遷問題屢次非法去省裡和北京上訪被抓回,標準的瘋子!別看王琳芳長得漂亮,其實受她父母的遺傳和多次非法上訪的影響,早就精神不正常了,所以才會夥同她的幾個同學發帖惡毒攻擊市委和政府。對這樣的瘋子不抓她抓誰?」「王琳芳已經死了,自己上吊自殺的,算是發瘋死的吧!」按照李洪海的說法,王琳芳父母是上訪專業戶,所以是「標準的瘋子」,王琳芳受父母的遺傳和上訪影響,所以她精神就不正常,對精神不正常的少女,就應該抓!如此說來,公民是正常還是瘋子,由李洪海說了算,李洪海認為是瘋子,就應該抓。這是什麼混賬邏輯?作為政法委書記,為什麼要越權隨意給少女定精神病連死人也不放過?記者問屍體經過法醫檢驗了嗎,李書記說:「瘋子上吊自殺還檢驗什麼?」聽到政法委書記李洪海的話,人們有理由懷疑:臨沂這個地方,到底是法治社會,還是人間地獄!由這樣的領導來治理臨沂,能不將人逼瘋、上吊嗎?有這樣的領導罩著,警察能不凶神惡煞殘害百姓嗎?
警察殘害少女,緣於警察目無法紀獸性大發無人制約。
王琳芳長得很漂亮,今年剛17歲,正處於成長發育階段,充滿青春活力,這樣一個水靈靈的美少女,因為轉發一篇別人的網文,便任由陳副隊長等幾個警察抓來折磨取樂:——扒光衣服,吊在審訊室,全身打得沒有一點好皮,身上被煙頭燒了三四十個洞,不斷用吸紅的煙頭往身上摁,尤其喜歡燒王琳芳的乳房、乳頭和下陰,嘴裡被塞了兩雙襪子,每燒一下,從鼻孔裡發出,一聲聲淒厲的慘叫,兩隻乳頭被燒焦,燒沒了。一個妙齡少女由一群惡警任意折磨,猶如一隻綿羊身陷狼窩,任其撕咬,不知這陳副隊長是否有一種無以名狀的快感?作為警察和公務員,是否想過職業道德和法紀法規,是否想過頭頂上的國微和肩上的責任?是否想過身為人父而應具有的犢子之情?人與動物的不同是因為人具有理性和人性,如果連身負保一方群眾平安責任的警察也獸性氾濫而不加以制約,那麼,百姓除了變成瘋子,上吊,自焚,還能否有其他活路可走?
胡錦濤總書記強調,解決人民內部矛盾,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各級領導幹部要更加積極主動地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多做順民意、解民憂、得民心的實事,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溫家寶總理也說,要創造條件讓民眾監督政府,批評政府。應該看到,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嚴肅整治下,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安干警絕大多數都能樹立宗旨意識,心系群眾,為民辦實事,辦好事,執政能力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化解矛盾能力不斷增強,使整個社會安定和諧。但近幾年來,一些地方官員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了社會效益,大搞形象工程,與民爭利,損害群眾利益,致使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頻發,人民內部矛盾呈現激化甚至惡化態勢。這其中,有群眾覺悟參差不齊,有的不配合,工作難度大的原因,但更有相當一部分原因是地方官員個人素質不高、法紀意識不強,執政能力低下、官僚主義作風嚴重、濫用權力等原因,致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損害群眾利益,引起了一些利益受損者在情緒和行為上的強烈反彈。網民轉發批評地方政府的文章《臨沂「八星級辦公大樓」後面的纍纍白骨》,雖不順耳,但無論如何,都應視作是公眾輿論對政府工作的監督和批評,政府官員應該有應有的雅量給予容忍,儘可能利用強大的輿論工具進行正面宣傳和引導,將真像告之「不明真相的群眾」,以達到釋疑解惑、凝聚人心的目的,而不能超越法律搞文字獄,把一篇轉發文章作為對網民進行肉體催殘的依據,這與總書記與總理的要求相距甚遠,與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南轅北轍。
黨紀國法白紙黑字擺著,法治社會豈能胡作非為?參與殘害少女的警察犯了什麼罪?——流氓罪、猥褻少女罪、刑訊逼供罪、故意殺人罪還是數罪兼犯?如此令人髮指的惡劣案件,應該查個水落石出,並依法追究參與警察的刑事責任,否則天怒人怨!天理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