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中央國企東北電力設計院仗勢欺人,非法使用程在熔私有知識產權達15年之久,致使程遭受數億元的經濟損失。其子女程志遠等依法起訴到法院,然而,法院不僅不予任何保護,反而站到違法者的一邊,把屬於程在熔的知識產權判給了違法者東北電力設計院……)
法人內部成立公司轉讓軟體又曝評審欺騙性
1993年東北電力設計院送電處內部成立了一個集體公司,註冊資金為三萬,名為「東北電力設計院科技開發中心送電技術開發部」,王仲華任負責人,1991年版的軟體就是以這個集體公司的名義向全國其它5大電力設計院和30多家省級電力設計院轉讓,轉讓是在東北電力設計院的法人眼皮底下進行的,轉讓收入名義上給我父親的是總額45%,而我父親得到不過8萬元,可以肯定實際上連1%都不到。而每一筆轉讓到底收入是多少?都有哪些收入?從未向我父親公開過,從1991年到1997年,全國電力設計院使用軟體的總收益累計大約在15億元。可以肯定這8萬元只不過是送電處集體公司收入的1%不到。
而從送電技術開發部轉讓軟體的行為看,足以證明1991年版軟體的著作權與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無關,否則,韓、谷、王的行為將應當構成貪污和私分國有資產犯罪。同時暴露出1992年評審證書所列的編製單位是東北電力設計院,編寫者是張忠生完全是不實之詞,評審完全是騙人把戲。
97年受托開發1.0版新軟體91年故伎重演
1996年國家電力桿塔設計規程又作出修改,東北電力設計院需要符合新規程要求和功能更多的軟體,於是又找到我父親,又採取與1991版同樣的欺騙手段在不簽訂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委託我父親開發,我父親用了一年多的時間又開發完成了《自力式鐵塔內力分析軟體》1.0版。於1997年4月進行評審,而軟體實際全部完成時間是1998年。這再一次證明了評審毫實際無用處。之後又與1991版同樣方式以評審為由,隨意的對軟體署名、複製、使用、佔有、收益。
從1.0版的轉讓看著作權與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無關
軟體的轉讓還通過送電處的集體公司,並以這一集體公司的名義向外轉讓,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點,也就是說這一集體公司行使了著作權,並得到其收益。而給我父親只有10萬元多一點,這又是送電處仍說是總收入45%。我父親仍不瞭解轉讓的過程和收入情況,但錢是從送電處集體公司的賬號提出來的。轉讓仍是在東北電力設計院法人眼皮底下進行的。由此足以說明,1.0版的著作權與東北電力設計院毫無關係。
合同充分證明著作權歸屬於程在熔私有
2000年月6月12日東北電力設計院送電處謊稱要給軟體升級為為名需要1.0版的源代碼,並口頭稱升級後的成果雙方共享,並與與我父親訂了協議,騙走了1997開發的1.0版全部源代碼。然而,這一合同充分證明了1.0版軟體的著作權完全歸屬於我父親程在熔一人所有。是程在熔一人開發的,而不是共同開發的。合同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與1.0版轉讓的事實相互印證。
2001年7月,送電處又與我父親簽訂協議,約定將由他們自己開發的新軟體,由我父親解決程序編寫所遇到的疑難問題,開發後的成果和雙方共享,確定收益分成比例。這一協議與2000年6月所簽協議相互印證,再次證明了1.0版的著作權歸我父親所有。同時也證明了東北電力設計院根本不具備開發能力。
送電處未履行合同開發條款2.0版仍是我父親一人開發
而協議簽完後,送電處並沒有履行其中最為重要的開發的條款,實際上他們根本沒有能力開發,完全是欺騙;最後軟體升級還是由程在熔一人完成,於2003年初開始開發,10月初步完成,2004年全部完成,之後送電處以這兩份協議為由騙走了2003年的2.0版的源代碼。
由於,東北電力設計院並未實施開發軟體的行為,送電處也未履行2001年7月協議中承諾開發的條款,明顯違約。顯然,這應屬於無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情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略),《計算機軟家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2.0版理應歸屬於程在熔享有。
2.0版未開發就已有評審證書
前兩版欺騙伎倆繼續重演,2.0版軟體名義上是做了評審,實際上根本就沒有做,因為,2.0版的評審證書上的評審時間是2002年12月,而軟體開始開發是2003年初。也就是說軟體還未開發,評審證書就出籠了。可以肯定這是後來東北電力設計院在被告到法庭上提交的2.0版使用手冊沒有編寫標明時間主要原因。這一次評審完全是偽造的,再一次充分暴露了,評審完全是詐騙行為。
從2.0版的轉讓看著作權仍與電力設計院法人無關
2003年2.0版軟體轉讓注資6萬元也是集體性質公司「東北電力設計院科技開發中心信息技術開發部」(法人韓中新)的名義向外轉讓,我這仍有著有30多份合同書充分證明證明這一重要事實,我父親從送電處只得到26萬元的轉讓收益已分成。而全國每年使用軟體收益已高達15億元。
可以明顯看出,2.0版的轉讓行使著作權的主體也不是東北電力設計院,而是由註冊資金只有6萬元的集體公司行使的。而這一切仍是在東北電力設計院的法人的眼皮底下進行的,因此,2.0版的著作權的歸屬完全與東北電力設計院的法人無關。否則這又是涉嫌變賣私分國有資產重大的違法問題。
三版軟體使用總收益過百億
我在東北電力設計院從事工程測量專業工作,每年所測量的高壓輸電線路的長度基本都有數,根據測量長度,和設計收費標準,可知總收益。
1991年第一版軟體共使用約六年,東北電力設計院從中獲收益大約在1,5—2.0億元,六年全國總收益過20億元。1997年1.0版和2003年的2.0版共使用到2006年,東北電力設計院大約在7億多元,全國總計收益超過40多億。到2006年止全國的電力設計院使用的軟體總收益超過100億元。
從1991年至今三版軟體使用中收益約150億元。可以說軟體的收益遠遠超過國內任何一位明星大腕的所擁有的所有版權總收益,而我父親卻只得到不足50萬元收益,只是總收益的萬分之零點三,無法與一般的著作權收益30%—40%相差百倍之遙。
協商要收益遭粗暴拒絕
2006年2月10日程在熔病逝,3月下旬我持合同與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關主官副院長谷仁川協商,要求軟體收益分成,多次協商不成,最後主管副院長谷仁川粗暴的拒絕說:「不給,願意上那告上那告去」。但並未提一字合同無效的話。
證據事實相互印證我父親依法享有軟體著作權
以上所有列出的從軟體受托開發、評審、轉讓的行為和證據、兩個合同、及陳述的事實,它們之間相互印證,一個重要事實、程在熔應無可爭議依法向享有退休後開發的三版軟體著作權,而這三版軟體著作權與東北電力設計院的法人無關,東北電力設計院的法人15年來一直是非法使用我父親個人軟體、非法獲利數額特別的驚人巨大,可以說鐵證如山。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