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中央民族大學文傳學院教師,兩個孩子的母親;原本應該過著平靜的生活,因為練習法輪功的緣故,被中央民族大學停止授課的工作。在這些年裡,梁波因為信仰問題受到了重重打壓。
2009年3月,梁波與學校因為住房問題產生糾紛;當時中央民族大學派人去收梁波的住房,並將租住在梁波房子裡的藏族青年毆打一頓。梁波就此問題找學校房產處、保衛處、校辦公室等單位解決問題;彼時各相關部門告訴梁波說學校已經將她開除。
2009年5月18日上午,梁波再次來到學校,找文傳學院書記柳春旭就被開除問題進行交涉,要求學校正式告知本人,索取開除文件。在此期間,文傳學院與保衛處向萬壽寺派出所打電話說梁波來學校欲散發法輪功光碟。萬壽寺派出所與民族大學保衛處(部署了20多名保安)將梁波強行抓到萬壽寺派出所,當天下午萬壽寺派出所某警察拿出一張光碟給梁波看,說是梁波散發,梁波說沒有散發,該警察明言領導交代的只能這麼辦了。梁波在派出所期間曾有人告知她以後不能再找民族大學,否則找一次抓一次。
萬壽寺派出所當天把梁波送到海淀看守所關押,梁波在此情況下絕食14天抗議這些人的非法行為,後因身體虛弱、生命垂危,在2009年6月30日被家人接回家中。
2010年5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突然來到家中強行將梁波帶走,關押在海淀看守所。家人在一週後第二次去海淀看守所送衣服,被告知5月24日已經轉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當家人輾轉找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地址時,又被告知人在醫院,不能存衣服。後一直打聽不到梁波下落。家人和委託的趙律師多方打聽,一直不能實現會見;公安說已經移交到了檢察院,檢察院說還沒有收到案卷,此情況持續多日。後來程海律師介入後,多方落實才查到案卷已經在海淀檢察院多日了。
程海律師在看守所第一次會見梁波也充滿了曲折,看守所設置障礙,故意阻撓律師會見,後經律師據理力爭終于于2010年8月23日見到了梁波,當時梁波身上帶傷,走路不便。
2010年8月23日是梁波的生日,在這一天律師能夠見到她,我們家人也感到很欣慰,我們全家當天為她在家過了生日,切了生日蛋糕。
因為律師的介入情況有些進展,也因為梁波受到的種種非法的對待,我終於忍不住要替梁波開一個博客,要把梁波的遭遇和家人的情況在博客裡告知關心她、愛護她的親友們、朋友們。
自從程海律師2010年8月16日把材料遞給了海淀檢察院,檢察官陳雷就一直避而不見,直到8月23日陳雷才告知案卷已經轉到了海淀法院;在此之前,他們一直拖延,律師介入後他們加快了進度。
程海律師在海淀法院閱卷時發現缺少程序卷,向法院提出閱程序卷,法院告知檢察院沒有移交;程海律師只好再找陳雷要求調閱程序卷,陳雷此時極不配合,態度惡劣,程律師無奈直接向紀檢投訴,才最終得以調閱程序卷。
海淀法院也加快了速度,簡訊通知律師於2010年9月8日上午9:30在海淀法院第三法庭公開審理梁波一案。
律師在短時間內進行了大量工作,走訪了多位當事人,取得了一系列的事實資料。
9月8日開庭當天,海淀法院游濤濫用公權力阻止梁波親友旁聽,在庭上更是態度惡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非法限制辯護人的辯護權利。作為一個法官,如此拙劣的違法表演,只能說明他是一個不合格的法官,是法官隊伍裡的南郭先生。
9月30日,梁波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民族大學教師陳允鋒誣告陷害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陳允峰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我們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繼續觀看有司的醜惡表演。
刑事自訴狀:陳允鋒誣告陷害罪
自訴人(受害人):梁波,女,漢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新聞學碩士,中央民族大學教師。現被羈押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代理人:李蘇濱,男,漢族,1956年出生,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原副主任,電話13366121891。
代理人:薛孟春,男,漢族,1968年出生,電話13311060705。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陳允峰,男,漢族,1965年1月出生,中央民族大學文學和新聞傳播學院(下簡稱文傳學院)副院長、博導、教授。電話010-68932939。
案由:誣告陷害罪
訴訟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陳允峰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中央民族大學稱2004年開除了自訴人,多年來自訴人多次找文傳學院和學校有關負責人要求送達開除我的文件、說明開除的原因和法律依據,未果。學校保衛處因欲收回學校2001年分給我的住房不能,於2009年3月初一天夜裡派人毆打、驅趕我住房的房客,企圖暴力收房。為解決我和學校之間上述兩類糾紛,2009年3月9日上午,自訴人去學校找保衛處負責人、校辦公室韓國鵬副主任、副校長嚴玉明等人交涉,嚴玉明等人雖接待自訴人,但明顯敷衍。因糾紛沒有解決,
自訴人於同年5月18日再次來到中央民族大學找相關負責人繼續交涉,正在與文傳學院書記李嫻霞交涉為什麼開除我時,突然闖進幾名便衣警察拘留了我。2010年8月,海淀區檢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向海淀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0年9月8日,海淀區法院對我的案子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自訴人才知道,公訴人指控我犯罪的主要事實是2009年3月9日11時許我向陳允鋒散發法輪功光碟一張,純粹是捏造出來的,完全是陳允峰和民族大學有關人員對我的誣告陷害。理由如下:(1)2009年4月6日公安人員做的陳允鋒詢問筆錄中,陳允峰說2009年3月9日11時許他不認識的一個女士於在他的文傳學院辦公室向他散發了一張法輪功光碟,說這個散光發盤的人是我。實際上我和陳允峰同事多年,他1997年調來文學系(後改為文傳學院)、我1998年分來該系工作,當時系裡僅有20多個員工,到2009年3月9日雙方已經在一起工作十多年,大家都非常熟悉,他說不認識我或和我不熟悉,是為誣告陷害編的假話。(2)3月9日當天上午我先後找保衛處負責人、校辦副主任韓國鵬和副校長嚴玉明等人交涉,根本沒有去過文傳學院,更沒有見過陳允鋒,他說我在當天上午11時在文傳學院向他散發一張光碟是捏造事實。(3)開庭前我的辯護人找陳允鋒核實他說我向他散發光碟的事實,他也說3月9日他把陌生女子向他散發一張光碟交學校保衛處,中午時分警察、保衛處的人要他一起看了文傳學院樓的監控錄像,擬找出向他散發光碟的女士,沒有看到當天我有進出文傳學院的錄像畫面,也證明我當天沒見過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訴人認為,被告人與校方某些人員,為了「徹底了結」由其非法製造的與自訴人之間長期形成難以解決的兩類糾紛,採用誣告陷害的方式意圖使自訴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自訴人因其誣告陷害被以涉嫌犯罪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維護自訴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秩序,打擊犯罪,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陳允鋒的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本人現對陳允峰提起刑事自訴,請法院依法公正審判。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
附證據和本自訴狀副本份
自訴人:梁波
代理人:李蘇濱、薛孟春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