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最近發表的《2009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中稱,中共的執法,司法,人權保障,言論等方面有了較大的改善。請看下面本人親身經歷的事實。
一 1999年10月17日下午4時左右,在北京天安門中山公園門前,有人問我:你是法輪功嗎?我答:是。於是,我的身份證被沒收,我被拽上了一輛警車。先是去了派出所,後被送進北京西城看守所。16天後,我被提走關進了地下室。4天後,我被送回瀋陽市遣送站。8天後,於洪區黃海路派出所又將我送進了瀋陽市行政看守所。21天後,我的單位瀋陽第一機床廠來人,又把我送進了甘官福利院繼續羈押。兩個月後,我寫了不上北京上訪後,我才被放了出來。
我就說了一個:是。就被輾轉反覆關押了這麼多地方,我至今也不明白,我犯了麼什罪。信仰自由,我犯了信仰罪?
二 2000年3月,我再一次被抓捕,這一次被抓的理由是,在羈押期間,寫了《瀋陽大法第子心得體會》一文,發表在明慧網上,不是網路自由嗎?我當時不解,我問警察為什麼抓我?警察說:你寫心得體會說:我們所有大法第子的壯舉,感動著天,感動著地,感動著警察,感動著犯人,怎麼就感動不了中國政府的某些領導。這是攻擊政府,誣蔑共產黨。我就因為這句話,被判勞動教養一年,2000年4月30 日被送進馬三家教養院。我犯了什麼罪?自由網路罪?言論自由罪?
三 2000年5月1日,也就是我被送進馬三家教養院的第二天,我寫了一個復議申請交給了警察,警察戴玉紅當著我的面,撕毀了復議申請,並說:法輪功不給復議。
2002年,我在龍山教養院碰到了同樣的情況,警察楊敏也是這樣回答:法輪功不給復議。我的什麼權利被剝奪了?司法申述權?
四 2002年3月20日,在大連我再一次被抓捕。在沒有任何證據,且酷刑折磨並未使我屈服的情況下。瀋陽市國保大隊的張松對我說:呂嫦靚,我們沒有你的證據,也一樣把你押死在裡面。這樣我被判二年半勞動教養,送進了瀋陽龍山教養院。給我安的罪名是:非法聚集。其實我只是意外的碰上了同修而已。我犯的是什麼罪呀?自由結社罪?同年,我的工作單位也安排我徹底下崗。我的工作權也被剝奪。
五 2004年11月30日,我的母親因在公園內講:法輪大法好,要做好人。被瀋陽市鐵西區國保大隊抓走。母親被非法判刑四年。上述後,我找到中法負責母親案件的法官韓慶春。我說抓捕我的母親是非法的,我的母親沒有犯罪,為什麼無辜的判我母親四年。這位中級法院負責複審的法官對我說:「你母親就是對牆說法輪大法好,也得抓起來判刑。」這是法官還是法盲啊?最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我在母親的卷宗中親眼看到,批捕母親的指令,是瀋陽市鐵西區610辦公室簽字發出的,包括給母親判刑也是610決定的。610有什麼資格剝奪我母親的執法權,司法權?
六 2005年8月25日,母親在遼寧省女子監獄被迫害致死,當我們兄弟姐妹趕去739醫院後,我們要求收回母親的遺體時,竟被警察當場告知,死了也歸他們管。並不允許我們為傷痕纍纍的母親留下遺照。幾十個警察組成了一支瘋狂的搶屍隊。搶走了母親的屍體和一切手續。並揚言,如果我們不簽字火花母親屍體,就抓走我們家幾個人。
活著的人還可以保外就醫,母親死了,屍體為什麼歸他們,我不知道哪條法律有這樣的規定,我們究竟被剝奪的是什麼樣的權利?收屍權?遺照權?
七 母親被迫害致死後,作為女兒的我心中的憤怒無以言表。為了給母親一個公正,我和姐妹們開始向公檢法投訴。可是我們所到之處,檢察院,法院,監獄管理局,信訪辦沒有一個部門肯給我們立案偵查。我們去找律師,所有的律師都告訴我們:上面有文件,不許替法輪功學員辯護。我母親冤死,我們上告無門,連個傾訴的地方都沒有。我們的什麼權利被剝奪了?法律所賦予的一切司法權利,全部被剝奪。而且監獄警察不允許我們探望母親的遺體,至今已有5年之久,我們一家人連探視母親遺體的權利也被野蠻的剝奪。
八 2005年底,一位好心的警察偷偷的告訴我,因為我拒絕簽字火化母親的屍體,而且要為母親申冤,所以610辦公室已經下令,要再次抓捕我。當時一家人圍著我哭泣,家人勸我說:逃吧,你再抓進去他們會滅口的。媽媽已經死了,你要再死了,我們家就徹底完了。這樣我不得不在中國政府的逼迫下出逃。
2006年,我在聯合國難民署的幫助下來到了紐西蘭。然而我始終不能忘懷,生我養我的土地。我始終牽掛著在冰冷的冷藏箱內,靜靜的等候著的母親的遺體。我的生存權,我的居住權,就這樣被殘酷的剝奪,與此同時,我的護照權,我的回國權也一起被剝奪。
按照2005年中共自己公布的14個邪教組織,法輪功並沒有被列入其中。那麼我習練法輪功就是合理合法的,可是在中國大陸,我卻因為習練法輪功被剝奪了一切做人的權利,受盡了酷刑折磨,我的母親甚至被剝奪了生命存在權。
如果像中共白皮書中所言,中國人民的一切合法權利得到了較大的改善,那麼,時至今日,為什麼我喪失的一切權利,一點都沒有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