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02月14日毛澤東和斯大林出席《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有關協定的簽字儀式。
[摘要] 中蘇兩國於1950年2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新中國成立後對外簽訂的第一個雙邊關係條約。該條約的簽訂反映了人民革命勝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蘇聯之間建立了完全新型的關係,標誌著中蘇關係從此走向一個全面合作的歷史時期。通過對《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與蘇聯同中國國民黨政府 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比較來看,《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中蘇雙方在充分協商、積極對話的基礎上產生,所強調的不僅是同盟,更是互助合作。
從兩次簽約的談判過程和內容上看,前者突出的是蘇聯、斯大林為確保蘇聯利益而不惜損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損害他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但後者則截然不同,所體現的完全是平等協商與對話的原則。儘管《雅爾塔協定》的內容在中蘇12月16日的會談中被斯大林再次提及,但斯大林此時完全改變了像對待國民黨談判代表那樣的態度,與毛澤東不僅充分協商,而且道出原委,最後並非在中方的壓力下,準確地說,應當是在彼此交換意見的過程中改變了計畫不修改1945年條約的初衷。關於後者仍有兩個問題是當代史學界關注的焦點,一是條約規定蘇聯應在1952年末前撤軍,但直到1954年赫魯曉夫訪華後蘇聯軍隊才撤離旅大;再則是中蘇雙方簽訂的《秘密協定》。以筆者之見,蘇聯軍隊在1954年撤出旅大絕非是赫魯曉夫送給毛澤東的「見面禮」,因為此時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朝鮮戰爭已經結束,蘇聯和日本已經簽訂和約。蘇聯之所以沒有按條約規定的期限撤出旅大,是在中方的請求之下做出的決定。[34]至於《秘密協定》的目的是為防止第三方勢力在東北以及新疆對兩國安全的影響。在兩大陣營對峙的情況下,中蘇雙方做出如此選擇,不僅符合蘇聯的利益,更符合成立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正是有了這個協定,才使中國共產黨人得以在未來的時間裏有足夠的可能和措施保證自己邊疆地區的穩定與安全。
[關鍵詞] 中蘇關係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當代史學界對《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儘管如此,仍有許多問題有待深入探討。這不僅關係到對新中國成立後中蘇關係性質的界定,而且對我們客觀研究新中國成立後中蘇關係由同盟互助走向敵對、再到正常化的這段歷史具有積極意義。本文擬圍繞《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與蘇聯和中國國民黨政府於1945年8月14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這兩個條約的簽約背景、主要談判過程以及條約文本和附件內容進行一次比較,為我們再次客觀認識《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一
首先,討論1945年8月14日中蘇兩國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背景,我們就不能不對「十月革命」後中蘇關係的狀況有一個基本認識。眾所周知,以1924年5月31日簽訂的《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和《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為基礎,中蘇兩國恢復和建立了新的外交關係,實現了雙邊關係正常化。但發生在1928年前後的中東路事件,使中蘇關係再度惡化,導致蘇聯政府在1929年7月18日單方面宣布與中國斷絕外交關係。儘管中蘇雙方在後來的時間裏做出多種外交努力,但兩國關係一直處於非正常狀態。[①]「九一八」事件的發生為中蘇復交帶來了新的契機,蘇聯根據自身戰略利益的需要,對日本侵略中國東北三省的行為極為關注,向中國給予了道義上的同情及物資上援助。與此同時,由於對國際聯盟、美英等大國干涉和制止日本侵略行徑的希望徹底破滅,特別是在中國國內要求與蘇聯復交的情緒的壓力之下,國民黨政府於1932年10月5日決定同蘇聯無條件復交。中蘇兩國在1932年12月12日通過外交換文,重新建立了外交關係,決定互派大使。[②]儘管中蘇兩國關係此間在形式上恢復了正常,但彼此雙方相互充滿了不信任和猜疑。「盧溝橋」事件發生後,中日戰爭全面爆發,蘇聯政府從自身在遠東的戰略利益出發,旨在牽制蔣介石政府與日本妥協,決定大規模援助中國,因此更感興趣在法理上與中國簽訂互不侵犯條約,強化對華援助的政治基礎。蔣介石之所以在簽訂《中蘇互不侵犯條約》問題上舉棋不定,反對把蘇聯對華軍事援助和簽訂互不侵犯條約聯繫起來,所擔心的就是條約中有侵犯中國主權的內容。中蘇兩國最終迫於形勢的需要,於1937年8月21日簽訂了互不侵犯條約。客觀地看,《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的簽訂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中國抗日戰爭的進程,加強了中蘇兩國在戰時狀態下的軍事與經濟合作,但該條約並未能幫助中國真正解決抗日戰爭的根本問題,即打敗日本的侵略,同時也沒有為兩國間存在的各種問題達成諒解。儘管蘇聯以該條約為法律基礎,向中國提供了比以往更多的經濟貸款和軍事物資援助,但此間的中蘇關係是極其動盪的。[③]
1941年12月7日爆發的太平洋戰爭不僅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同時也使未來的中蘇關係走向了一個以極大滿足蘇聯利益為前提的歷史時期。由於美英中三方均對日本宣戰,因此各方皆要求蘇聯同時對日宣戰,但蘇聯以對德作戰仍未結束,不易分散力量為藉口拒絕了上述要求。但此時世界反法西斯統一戰線已經建立,因此蘇聯表示一旦在遠東積蓄力量,時機成熟,即對日宣戰。蘇聯向日本宣戰對盟國和中國而言無疑是件好事,但令美英兩國所預想不到的是,蘇聯對日宣戰的條件是以在遠東得到更大的利益為前提。1945年2月間,在蘇美英三國首腦舉行的討論歐洲問題的雅爾塔會議上,斯大林明確提出了對日宣戰的條件:(1)維持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現狀;(2)恢復1904年日本背信棄義進攻所破壞的原屬俄國的各項權利,(3)千島群島須交於蘇聯[④]。儘管美英兩國在某些問題上並不完全贊同蘇聯的建議,但為盡快促使蘇聯對日宣戰,美國幾乎是完全滿足了蘇聯的要求。與此同時,蘇聯方面表示準備與中國國民黨政府簽訂一項蘇中友好協定,以期用武力幫助中國達到從日本枷鎖下獲得解放的目的。《雅爾塔協定》不僅將戰後各國在遠東勢力範圍進行了明確劃定,同時也為《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簽訂打下了伏筆。首先,美英兩國在蘇聯遠東問題上必須根據協定的有關決議,勸說中國,支持蘇聯在中國獲得相應的利益;其次,對中國政府而言,蘇聯出兵的前提條件是同意外蒙古獨立,同意蘇聯在中國東北地區享有種種特權,這也意味著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談判勢必只有在《雅爾塔協定》框架的範圍內進行。
與《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相比,《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簽約背景對剛奪取新中國政權的中國共產黨人而言極為有利。1949年新中國的成立,標誌著中蘇關係走向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從意識形態的角度來看,中蘇兩黨都是信仰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政黨。儘管在中國革命進程中,聯共(布)、共產國際曾犯下了被部分中共領導人認為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指揮性錯誤,[⑤]但聯共(布)、斯大林對中國革命的發展與壯大,原則上是給予了積極支持。中蘇兩黨高層在人民解放戰爭時期保持著密切聯繫。[⑥]隨著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垮臺,中國共產黨人領導的革命取得的勝利,令蘇聯方面感到與中國國民黨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讓中國共產黨人繼續接受行未必適宜,而且聯共(布)中央、包括斯大林本人深知該條約對中國方面的不平等性,且表示在適當時機對該條約的有關條款加以修改。[⑦]毛澤東在新中國成立僅兩個月後的12月16日率中國政府代表團匆忙出訪蘇聯的目的,表面上看是為參加斯大林的70壽辰,但其真正用意是為同蘇聯簽訂一個新的條約,即在政治上得到蘇聯的強有力支持,在經濟上獲得蘇聯的各項援助。蘇聯方面之所以此時同意毛澤東訪問莫斯科,是因為中共在國內已經奪取全國政權;它無論從革命的利益出發,還是從地緣戰略的角度顯然希望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保持一種友好關係。蘇聯此時再也不需要像以往那樣在對華關係問題上與中共和國民黨政府保持一種雙重的外交關係。[⑧]縱觀此間國際局勢,以美國和蘇聯為首的兩大陣營已經形成,中共在長期的革命鬥爭實踐和歷史教訓中打消了在蘇美之間保持平衡、做美蘇橋樑、「中立美國」等想法,而採取了反蔣必須反美的政策。[⑨]中共的上述做法正是處於對戰後國際關係發生新變化的戰略調整,而這種戰略恰好符合蘇聯的革命利益,換言之,符合蘇聯在遠東的戰略利益。面對戰後國際社會的新格局,不僅新中國需要蘇聯作為一個強大的軍事、政治、經濟後盾,蘇聯更需要中國作為其遠東的安全屏障,與帝國主義陣營抗衡。有關毛澤東計畫訪蘇的歷史,我們可以追溯到解放戰爭時期。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前,毛澤東就曾至少三次計畫訪問蘇聯,但由於中國複雜的戰爭局勢迫使毛澤東的訪蘇計畫一再拖延和耽擱。儘管在此期間中蘇兩黨保持著友好關係,但蘇聯同蔣介石國民黨政府保持的外交關係並未中斷,因此令蘇聯方面感到棘手。從現已公布的檔案文獻中完全可以得到證實,米高揚1949年1-2月間秘密訪問中共中央所在地西柏坡涉及了新中國成立後中蘇關係應如何確立,而劉少奇1949年6-8月間秘密訪問莫斯科強化了新型中蘇關係的原則,明確了毛澤東到訪莫斯科的時間,即毛澤東在1949年底,中蘇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後正式訪問蘇聯。[⑩]1949年 11月9日,毛澤東以中共中央名義就其訪問莫斯科的時間向中國駐蘇聯大使王稼祥進行了通報。次日,周恩來在同蘇聯駐中國大使羅申的會談中正式向蘇聯方面提出毛澤東訪問蘇聯的計畫。毛澤東訪問莫斯科的目的是希望參加斯大林70 壽辰的慶典活動,向斯大林親自表示祝賀。除同斯大林建立私人聯繫外,毛澤東在訪問期間還準備提出簽訂中蘇條約問題。」[11]蘇聯方面對毛澤東此次提出訪問蘇聯的計畫給予了及時答覆,表示「歡迎中國代表團到莫斯科」。[12]
二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不僅簽約背景不同,而且在談判內容上同樣存在巨大差異。前者是在蘇聯方面巨大壓力下進行的,而後者則具有明顯的協商性,而這種差異直接影響到了後來簽訂的條約內容。在此之前,國民黨方面對簽訂條約談判均持樂觀態度。1945年6月30日,在中國行政院院長宋子文率團抵達莫斯科拜見斯大林的過程當中,斯大林就已經暗示中方,協議肯定是要達成的,但能否出兵東北,簽訂條約,首先要看中國方面能否滿足蘇聯的要求。為此,斯大林提醒宋子文,談判的過程應當是艱苦的,要宋子文對此堅定信心,而且不要有絲毫疑慮。[13]的確如此,在7月2日的正式會談中,斯大林首先為談判的前提劃定了範圍,那就是中方對《雅爾塔協定》內容瞭解的程度和渠道來源。在其確信中方確實瞭解該協定的基本內容後,斯大林同意進行談判,而所談及的內容首先是外蒙古獨立問題。宋子文以蔣介石認為外蒙古問題不是目前急於解決的問題為由表示暫不予討論,但斯大林堅持要求首先要解決外蒙古問題。在斯大林看來,外蒙古作為蘇聯在遠東地區的安全屏障具有特殊戰略意義。如果蘇聯在外蒙古無自衛之法律權,蘇聯將失去整個遠東。[14]斯大林認為,即使德日兩國無條件投降,但兩國均是強國。正是基於上述考慮,蘇聯在外蒙古必須享有自衛的法律權利。斯大林認為,外蒙古人民既不願意加入中國,也不願意加入蘇聯,而是要求獨立。對中國而言,同意外蒙古獨立是利大於弊,反之對中蘇雙方均屬有害。斯大林強調,蘇聯建議與中國結為同盟的目的是加強蘇聯對日本的戰略地位,以兩國的軍事力量,再加上美英的力量可以永遠戰勝日本,其之所以提出對旅順、大連、庫頁島南部以及外蒙古的要求目的同樣是加強反對日本的戰略地位。[15]
關於大連問題,宋子文指出:「《雅爾塔協定》關於1904年因受日本詭詐攻擊所害之俄方昔日權益應予恢復」的聲明似乎過於籠統,要加以分析。但斯大林解釋這指的並非是對中國方面的權益,而是針對蘇聯與日本的關係。斯大林要求在港口的管理上,特別是蘇聯使用的港灣的條件上應比1898年條約[16] 的規定有所改善。如果能以該條約為基礎,並加以改善,將是件大好事。宋子文強調,該條約是同帝俄政府所簽訂的,加上目前期限已滿,而且不存在當年的戰爭形勢,因此不應該以該條約為基礎。斯大林反駁道,不僅需要簽訂新的條約,而且還要更多的權益;不僅是對各國開放,而且要保證蘇聯在港口的優越地位。斯大林明確地提出,蘇聯需要一個不凍港,如果蘇聯對中東鐵路所經過的港口沒有若干權力,要中東路還有什麼用。[17]關於旅順軍港問題,宋子文強調不願意再有租借地,希望中蘇兩國共同使用港口。斯大林表示,理解中方的請求,而且不願意做有害中國的先例,但可以找到更合適的詞語代替,旨在達到自己的目的。關於中東路問題,斯大林認為,該鐵路為旅順軍港使用,也為海參崴與西伯利亞建立聯繫,中蘇雙方共同經營,所有權應歸鐵路的建設者(即蘇聯—作者),將來歸中國所有,期滿後蘇聯立即撤出該鐵路。
正是在此次會談中,雙方提到了中國的內政,自然包括了國民黨與中共的關係問題,以及蘇聯在該問題上的立場。斯大林認為國共關係問題是中國的內部問題,他所以感興趣是因為關心中國的前途。這裡所要強調的是,正是斯大林的上述立場影響了國共之間的再度談判,並於1945年10月10日簽訂了《雙十協定》。面對斯大林咄咄逼人的態度,宋子文當日致蔣介石稱:「本日談話時,對東三省比較滿意,外蒙問題則成僵局。」[18]宋子文將斯大林提出的外蒙古獨立問題,旅大的租借期限問題和蘇聯對待中共的態度問題向蔣介石做了詳盡匯報,請蔣介石指示在斯大林堅持其主張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7月5日國民黨中央舉行高級官員會議對中蘇談判的條件做出決定。次日,蔣介石把會議決定的主要內容電傳宋子文,要求其在談判中切實交涉。
1945年7月9日,在中蘇雙方舉行的最重要的第四次會談中,宋子文首先宣讀了蔣介石的電報指示:「中國政府今願以最大犧牲與誠意,尋求中蘇關係根本之解決,掃除今後一切可能之糾紛與不快,籍獲兩國徹底之合作,以完成孫總理在日與蘇聯合作之遺志;中國最大之需要為求領土主權及行政之完整,與國內真正之統一,於此有三項問題切盼蘇聯政府予以充分之同情與援助,並給以具體而有決心之答覆。」蔣介石要求蘇聯答覆的問題主要如下:(1)滿洲領土主權與行政完整。(2)希望蘇聯能按照從前簽訂的協定,與中方一道平定新疆叛亂,使兩國貿易與交通得以恢復。(3)蘇聯政府向中國提供的一切援助應以中央政府為限。蔣介石表示:「中國政府以外蒙問題既為中蘇兩國關係結症之所在,為中蘇共同利害與永久和平之計,願於擊敗日本及上述三項有蘇聯政府接受之後,准許外蒙之獨立。為避免糾紛起見,擬採取公民投票方式,投票以後中國政府當宣布外蒙之獨立。」[19]斯大林聽完蔣介石的電報內容後,對宋子文以蔣介石電報為基礎進行談判的方式頗為滿意。儘管中蘇雙方在外蒙古獨立、其主權和宗主權問題上的理解和看法有很大分歧,但這絲毫沒影響談判的繼續。斯大林做出承諾:關於滿洲問題,他已宣稱,並願意做出任何中方希望得到的聲明,蘇聯完全承認中國在滿洲的主權。關於中國共產黨,斯大林表示並不予以支持,也沒有支持的意向。他認為中國只有一個政府,如果中國國內還有另一個政府,自稱為政府,應當由中國自己去解決。關於蔣介石提出的只援助中央政府的要求,斯大林表示自己從來都是這麼做的。斯大林強調,自己願意同中國真誠相處,保持同盟國之間的應有關係。8月13日,蔣介石致電宋子文稱:「對於外蒙及其他未決事項,准授權兄等權宜處置可也。」[20]有了蔣介石的授權,8月13日深夜,斯大林和宋子文、王世傑終於最後就爭議問題達成一致。至此,所有問題獲得解決。
1949年12月16日,毛澤東一行抵達莫斯科後,即與斯大林進行了首次會談,所涉及的首先是如何對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問題。毛澤東表示,中共中央曾討論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斯大林認為這個問題可以討論解決,但需要澄清的是應當宣布保留1945年締結的現有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還是聲明將它進行修改,或現在就對它做相應的修改。斯大林不無擔心地表示,蘇中之間的這個條約是根據「雅爾塔協定」締結的,而該條約的主要條款是經過美國和英國同意的。考慮到這個情況,蘇方自己在小范圍內已決定對這個條約暫不做任何修改。斯大林建議,可以在形式上保留,而實際上修改這個條約,即蘇聯在形式上保留在旅順口駐軍的權利,但根據中國政府的建議撤退駐在那裡的蘇聯軍隊。至於中長鐵路,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形式上保留,而實際上根據中國方面的願望修改協定的有關條款。斯大林以協商的口吻對毛澤東說:「如果這種做法不能使中國同志滿意,那麼你們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21]毛澤東表示:「我們在中國討論條約時,沒有考慮到美國和英國在雅爾塔協定問題上的立場。怎樣有利於我們的共同事業,我們就應當怎樣做。這個問題應當考慮。現在已經清楚,目前不應當修改條約。」 [22]
關於中長鐵路和旅順口問題,毛澤東表示,中長鐵路和旅順口目前的狀況符合中國的利益,因為單獨一個中國的力量不足以抵禦帝國主義的侵略。此外,中長鐵路還是培養中國鐵路幹部和工業幹部的學校。斯大林回答說,撤軍並不意味蘇聯不再援助中國。斯大林同時對蘇聯軍隊駐紮在中國領土有可能引起美英等國反對表示了擔憂。他強調,如果蘇聯軍隊根據雙方同意由旅順口撤出,那麼中蘇兩國在國際關係中將是贏家。大家將會看到中國共產黨人做到了蔣介石沒能做到的事。斯大林表示,雖然條約賦予蘇聯在旅順口駐軍的權利,但蘇聯可以不使用這個權利,根據中國政府的請求退出軍隊。相反,如果這樣做不合適,蘇聯軍隊可以根據中國的需要留駐若干年。
由此看出,中蘇雙方在對待是否修改或重新簽訂中蘇友好條約問題上的看法出現分歧。
蘇聯方面實際上是採納了劉少奇1949年7月4日提出的對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第一種方案,即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它完全接受這個條約並使其生效,不做任何修改。[23]毛澤東雖然在會談中表示中方在討論條約時沒有考慮到美國和英國在雅爾塔協定問題上的立場,同意蘇聯方面提出的目前不修改該條約的意見,但在心裏上堅持認為該條約是蘇聯和國民黨政府簽訂的,而且國民黨已經被打倒了,不重新簽訂該條約,不好向國人交待。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斯大林在整個會談中沒有像對待宋子文那樣,向中方施加任何壓力。因為在斯大林看來,自己所擔心的外蒙古問題早在幾年前已得到解決,而且目前的國際形勢與五年前已大不相同。
在此期間,為表示對毛澤東到訪的重視,斯大林數次派部長會議副主席莫洛托夫、外交部長維辛斯基等人前往毛澤東住處探望,瞭解毛澤東的願望和想法;雙方應當進一步做些什麼,是否有新的考慮。斯大林還親自打電話給毛澤東詢問有什麼想法。[24]1950年1月2日晚,毛澤東在同莫洛托夫、米高揚的會面中明確表示,中方想同蘇聯簽訂一個新條約,使中蘇關係在新條約上固定下來。[25]毛澤東在稍後與蘇聯外交部長維辛斯基的談話中再次強調中蘇之間簽訂一個新條約,反映了人民革命勝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之間出現的完全新型關係。對現有條約進行重新審查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這個條約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 日本和國民黨已發生了重大變化;日本已經不再是一種武裝力量,而國民黨已經跨臺。此外,眾所周知,中國人民當中的某些人一直對現有中蘇條約不滿,所以簽訂一個新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對雙方都是有利的。[26]根據毛澤東1950年1月2日的具體指示,(恩來準備五天,1月9日從北京動身,1月19日到莫斯科)周恩來一行1950年1月10日凌晨由北京動身,1月20日抵達蘇聯首都莫斯科,就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貸款、通商、貿易等問題同蘇方進行談判。正是由於周恩來出訪莫斯科的工作做得較為充分,加上毛澤東1月2日、3日在致中共中央電報中對周恩來此次訪問的任務加以明確,因此在周恩來抵達莫斯科的第三天,即1月22日,中蘇雙方就有關起草新條約和貸款等協定的各項原則性問題舉行了會談。
斯大林在聽取了莫洛托夫、米高揚、維辛斯基等人關於中方希望簽訂新條約匯報後,改變了原來所堅持的對《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暫不做修改的立場,同意與中方簽訂新的友好條約。斯大林在1月22日的會談中首先發言,認為需要討論的問題可分兩類:第一類是涉及蘇中之間現有的協定;第二類是涉及滿洲、新疆等地的當前事務。關於中蘇條約問題,斯大林表示蘇聯方面認為這個條約應當修改,儘管蘇聯方面從前曾經想這個條約可以保留,但條約的基礎是反對日本的戰爭,既然戰爭已經結束,日本已被打跨,形勢發生了變化,因此這個條約就成了落後於時代的東西。[27]
當斯大林請中方談談對新約的想法時,毛澤東表示中方還沒有具體條約草案,僅有一些設想。斯大林就此回答說:我們可以交換意見,然後再起草相應的條約草案。隨後,毛澤東表示:「考慮到目前的形勢,我們認為應當通過條約和協定鞏固我們兩國現有的友好關係。這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國際關係方面,都會有良好的反應。」毛澤東強調在新約中應當把保證我們兩國繁榮昌盛的東西固定下來,而且還應當規定必須防止日本侵略的重演。因為我們兩國都希望繁榮昌盛,因此不能排除帝國主義國家企圖干擾我們。斯大林對毛澤東的建議表示贊同,認為日本雖然戰敗了,但它的骨幹保留了下來,它們遲早必定會抬起頭來,特別是在美國繼續奉行當前政策的條件下。毛澤東再次強調,新條約同舊條約的根本區別在於國民黨從前僅僅是在口頭上討論友好,而現在情況有所不同,已經具備真正友好合作的一切條件。新條約應當包括政治、文化和軍事合作問題,經濟合作是最重要的問題。[28]在談到中長鐵路問題時,斯大林徵求毛澤東的意見,詢問中方有哪些建議。毛澤東表示:「或許,像旅順口協定那樣,應當在法律上保留中長鐵路協定,而實際上以進行修改的原則作為基礎。」斯大林說:「這不是說,你們同意宣布現有協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而實際上作些適當的修改。」毛澤東認為,中方應當考慮從中蘇雙方共同的利益出發。在斯大林明確表示旅順口協定是不平等的協定後,毛澤東擔心修改這個協定會觸及《雅爾塔協定》的原則,會對蘇方不利。斯大林則表示既然我們採取了修改條約的立場,那就需要進行到底。當然,這樣做會使蘇聯有些難堪,蘇聯方面還要同美國進行鬥爭,但我們對此已經遷就過了。斯大林就此解釋道,蘇聯在抗日戰爭時期簽訂現有條約的出發點是蘇聯軍隊駐紮在旅順口將有利於蘇聯,有利於中國的民主力量。斯大林建議宣布旅順口協定在締結對日本和約前仍然有效,在與日本締結和約後蘇聯軍隊撤離旅順口,或者宣布保留現有協定,而實際上蘇聯軍隊從旅順口撤軍。斯大林表示無論採納何種方案,蘇方均表示同意。[29]毛澤東對斯大林提出的建議持保留態度,雖然表示同意斯大林的意見,但希望中蘇雙方在旅順口進行軍事合作,訓練中國的海軍。毛澤東認為旅順口可以成為中蘇雙方進行合作的基地,而大連則可以成為中蘇雙方進行經濟合作的基地。最後,中蘇雙方就旅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決定新條約由周恩來和維辛斯基負責起草。在具體談到中長鐵路問題時,毛澤東認為在新協定中應當指出共同經營與共同管理的原則今後將繼續執行,但在共同管理問題上中方應起主要作用。莫洛托夫認為在兩國合作和共同管某個企業的條件下,通常規定雙方的股份額度均等,以及領導職務輪換制。雖然在舊協定中規定,鐵路的管理歸蘇聯方面,但蘇聯方面認為今後必須實行領導職務的輪換制。斯大林同樣認為既然是共同管理,那就必須實行領導職務的輪換制,這樣更合乎邏輯。蘇方不反對縮短協定的有效期。就此,中蘇雙方商定有關經濟合作問題由周恩來、李富春、米高揚、維辛斯基負責解決。毛澤東對中蘇談判及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起草工作感到滿意,於1950年1月25日致電劉少奇做如下通報:22日,我們連師哲共六人與斯大林等同志會商,決定各項原則問題及工作方法。23日,周王李[30]三人與蘇方米高揚、維辛斯基、羅申三人會談幾個具體問題。24日,經我們起草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草案送交維辛斯基。現起草第二個文件,即關於旅順大連中長鐵路協定,大約今日可以完成草案,並已決定在三天內準備好第三個文件,即中蘇貿易協定。總之,工作是頗為順利的。[31]儘管我們目前只見到了毛澤東同斯大林兩次會談的紀要,但從雙方會談的內容和各自發言的情況來看,沒有理由認定雙方的會談是不平等和不相互尊重的。
三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在名稱上僅兩字之差,而且文本極其相似,甚至某些條款確有雷同之處,[32]很容易讓人感覺到新約是由舊約演變而來。[33]但當我們仔細比較新舊條約的文本就不難發現,儘管兩條約在文字的表述上有明顯的相似之處,但就其內容和主要原則而言,卻有本質區別。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蘇聯同中國國民黨政府簽訂的一個軍事同盟,其宗旨是雙方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從條約的前四款來看,該條約的主要目的是針對日本作戰和防止日本重新發動侵略。而後四條,則是關於雙方在戰後的合作,以及涉及雙邊關係的原則性立場。儘管條約規定了雙方將在和平再建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合作。」但可以看到,此時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已是在保證外蒙古獨立的情況之下。關於外蒙古問題,在中國政府外交部長王世傑與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的照會中雙方再次確定:「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願望,中國政府應當同意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這實際上對外正式宣布了中方在戰後同意外蒙古獨立。關於中國長春鐵路,雙方商定,該鐵路的所屬權歸中蘇雙方共同所有,並共同經營。關於大連問題,條約規定,宣布大連為自由港,對各國貿易及航運一律開放。除此以外,《關於大連協定議定書》還規定了所有港口工事之一半,無償租與蘇方,租期定為30年,其餘一半由中國留用。港口的擴建與重建,應由中國與蘇聯同意。蘇聯方面為了確保自己在旅大的軍事地位,在該協定中要求中長鐵路由大連通往瀋陽,在旅順口海軍基地區域以內各段,應不受該區域內所設定之任何軍事監督或管制。《關於旅順口之協定》規定了兩締約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基地,其目的是加強中蘇兩國的安全,防止日本再事侵略。同時,協定附件明確劃定了海軍基地的範圍。應當肯定是,《關於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係之協定》在本次條約簽訂中具有積極意義。該協定明確規定了蘇軍進入東北後與中國地方當局的關係、管理許可權等。雖然斯大林不願意在該協定中註明蘇軍應在日本戰敗後3個月內撤出中國東北的文字,但他保證蘇聯軍隊應當在3個星期內開始撤離,其撤退時限最多不超過3個月。
而《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則是蘇聯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一個新型的雙邊關係條約,不僅是一個軍事同盟,更是一個政治同盟。該同盟不僅為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的東山再起,以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之相勾結的國家對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新侵略,更是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的友好與合作,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雙方願以忠誠合作的精神,參加所有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迅速實現充分貢獻自己的力量。特別是條約的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中蘇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問題,均進行彼此協商。鑒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已經結束,遠東地區的形勢發生了根本變化,日本帝國主義遭受到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經被推翻,推行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業已成立,雙方決定重新處理兩國間事務。在新條約中,旅順、大連、及中長鐵路問題已不作為蘇聯為取得某些特殊利益的前提條件,相反蘇聯方面順應國際形勢的變化,保證不遲於 1952年末無償將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力及屬於該鐵路的全部財產轉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簽訂後,但不遲於1952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基地撤出,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相比,在本次條約的簽訂中,中方完全徹底地收回了旅大的主權。
通過以上對兩條約簽訂的背景、談判內容及條約文本的比較,我們就不難對兩條約的性質有一個更明確的認識。《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在中蘇關係動盪不安的大背景下簽訂的,而且有損中國主權《雅爾塔協定》幾乎完全限定了條約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在條約的簽訂過程中,中國國民黨政府不惜以外蒙古獨立為代價,換得蘇聯出兵東北,打敗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結束堅持八年的抗日戰爭。斯大林從蘇聯在遠東的戰略利益出發,向中方提出一系列損害中國主權的苛刻條件,而希望蘇聯早日出兵東北的國民黨政府,幾乎完全滿足了蘇聯方面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條件。如果說蘇方在條約簽訂的談判中還有些讓步的話,那也只是在損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前提下的讓步。然而《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簽訂是在遠東地區形勢發生深刻變化,中國共產黨人奪取全國政權後,與蘇聯簽訂的第一個雙邊關係條約。該條約充分反映出中蘇之間在未來的新型合作關係,所強調的不僅是同盟,更是互助與合作。
從兩次簽約的談判過程和內容上看,前者突出的是蘇聯、斯大林為確保蘇聯利益而不惜損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損害他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但後者則截然不同,所體現的完全是平等協商與對話的原則。儘管《雅爾塔協定》的內容在中蘇12月16日的會談中被斯大林再次提及,但斯大林此時完全改變了像對待國民黨談判代表那樣的態度,與毛澤東不僅充分協商,而且道出原委,最後並非在中方的壓力下,準確地說,應當是在彼此交換意見的過程中改變了計畫不修改1945年條約的初衷。關於後者仍有兩個問題是當代史學界關注的焦點,一是條約規定蘇聯應在1952年末前撤軍,但直到1954年赫魯曉夫訪華後蘇聯軍隊才撤離旅大;再則是中蘇雙方簽訂的《秘密協定》。以筆者之見,蘇聯軍隊在1954年撤出旅大絕非是赫魯曉夫送給毛澤東的「見面禮」,因為此時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朝鮮戰爭已經結束,蘇聯和日本已經簽訂和約。蘇聯之所以沒有按條約規定的期限撤出旅大,是在中方的請求之下做出的決定。[34]至於《秘密協定》的目的是為防止第三方勢力在東北以及新疆對兩國安全的影響。在兩大陣營對峙的情況下,中蘇雙方做出如此選擇,不僅符合蘇聯的利益,更符合成立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正是有了這個協定,才使中國共產黨人得以在未來的時間裏有足夠的可能和措施保證自己邊疆地區的穩定與安全。
中文版,《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俄文版,《遠東問題》2007年第3期
參考文獻:
[①] 蘇聯政府1929年7月18日單方面宣布與中國斷絕外交關係,同時聲明保留1924年中俄、奉俄協定中的權力。此間,儘管中蘇雙方通過種種外交努力,包括張學良在1929年12月22日同蘇方簽訂了《伯力會議議定書》,就中東路恢復衝突前狀況,中蘇復交與通商達成地區性意見,但南京政府以中方談判代表所籤文件有越權行為由,部分否定了議定書的內容。儘管如此,中蘇雙方還是根據《伯力會議議定書》的相關規定,自1930年10月11日到1931年10月7日間就上述問題進行了談判,但由於中方堅持主張收回中東路,雙方在談判中的想法差距甚大,再加上「9,18」事件的爆發,談判隨之擱淺——作者
[②]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910-912頁。
[③] 參見潘友新:《大使札記,中國1939-1944》,莫斯科1981年版。
[④]《中蘇國家關係史資料彙編1933-1945》,社科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頁。
[⑤] 毛澤東論共產國際和斯大林的對華政策,1956年3月31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10期,第2-6頁。
[⑥] 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全宗45,目錄1,卷宗330,第95-118頁。齊赫文斯基:《中國通向統一
與獨立之路1898-1949》,莫斯科1996年版。
[⑦] 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全宗3,目錄65,卷宗606。《遠東問題》1995年第2期,第100-101頁。
[⑧] 欒景河:《新中國成立前夕蘇聯對華政策剖析》;《當代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06-107頁。
[⑨] 丁明:《戰後國際關係與我國建國初期「一邊倒」方針的形成》;《當代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97頁。
[⑩] 中共中央代表團報告》,1949年7月4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9期,第 27 頁。
[11] 俄羅斯聯邦對外政策檔案館:全宗1,目錄42,卷宗19,第82頁。
[12] 俄羅斯聯邦對外政策檔案館存件。賈丕才:《三個十年,三種政策》,莫斯科1979年版,第29頁
[13] 行政院長宋子文致蔣介石電,1945年6月30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三編:戰時外交》(二)臺北1981年版,第 572頁。
[14] 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全宗45,目錄1,卷宗322,第4頁。《蘇中關係1937-1945》(上),莫斯科2000年版。
[15] 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全宗45,目錄1,卷宗322,第5頁。《蘇中關係1937-1945》(上),莫斯科2000年版。
[16] 指1898年3月27日中俄兩國簽訂的《旅大租地條約》,又稱《中俄會定訂條約》。該條約規定租期25
年,俄國以此取得了旅順口、大連灣及其以北陸地的租借權——作者
[17] 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全宗45,目錄1,卷宗322,第6-7頁。《蘇中關係1937-1945》,(上)莫斯科2000年版。
[18] 行政院院長宋子文致蔣介石電,莫斯科1945年7月2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三編:戰時外交》(二)臺北,1981年版,第576頁。
3.史太林統帥與宋子文院長第四次談話記錄,莫斯科1945年7月9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三編:戰時外交》(二)臺北,1981年版,第609—620頁。
[20] 蔣介石致行政院長宋子文、外交部長王世傑電,重慶1945年8月13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三編:戰時外交》(二)臺北,1981年版,第649頁。
[21] 斯大林同毛澤東會談記錄,1949年12月16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3期,第3頁。
[22] 斯大林同毛澤東會談記錄,1949年12月16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3期,第4頁。
[23] 中共中央代表團報告,1949年7月4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9期,第25頁。
[24] 師哲:《在歷史巨人身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第437頁。
[25]《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第211-212頁。
[26] 毛澤東與維辛斯基會談紀要,1950年1月6日。《黨史研究資料》1998年第5期,第10頁。
[27] 斯大林同毛澤東會談記錄,1950年1月22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3期,第9 頁。
[28] 斯大林同毛澤東會談記錄,1950年1月22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3期,第 10頁。
[29] 斯大林同毛澤東會談記錄,1950年1月22日。《中蘇關係檔案文件選登》第3期,第 11-12頁
[30] 周,指周恩來;王,指王稼祥;李,指李富春。
[31] 《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頁。
[32] 參見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三冊,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1327—1328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
外關係文件集》第1冊,世界知識出版社1957年版,第75-77頁。
[33] 薛銜天先生在《從〈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到〈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一文中認為新約是由舊約轉化而來,雖有繼承關係,內容相似,但本質卻迥然不同。詳見《中共黨史資料》2001年6月版,總第78輯,第88-89頁。
[34] 《中蘇關於延長共同使用中國旅順口海軍基地期限的換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文件集》第2冊,世界知識出版社1958年版,第89-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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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公開的資料表明,當初「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之外,尚有兩個密約,「秘密議定書」:在14年之內,中國向蘇聯出口蘇聯所缺乏的戰略原料鎢、錫、銻,做為償還貸款的一部分。
「秘密補充協定」:規定在蘇聯的遠東和中亞地區、中國的東北和新疆不給予外國人以租讓權利,並不准許第三國的資本或其公民以直接或間接形式所參加之工業的、財政的、商業的及其他的企業、機關、會社與團體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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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950年《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特別協定》
1950年2月12日,在莫斯科,中蘇雙方締結這一秘密" 協定" ,中國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澤東為首、以周恩來為全權代表而簽約。蘇聯方面的主持人,以斯大林為首、維辛斯基出面簽訂。這項秘密協定,幾乎完全順從和維護蘇聯統治者的意旨和權益。此協定1950年7月16日,被美國對外政策協會在紐約公布。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 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為,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係,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安德列(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為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 供給制" 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為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餘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產品作為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里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國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揚) 維辛斯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