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0-09-26 17:41:13作者:
上圖:林志玲前日出席活動,避談官司的事,反而自曝想接拍臺灣偶像劇。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款共819萬元新台幣(以下同)一案,23日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法官雖然沒有傳訊林志玲,但她意外到庭旁聽,引發騷動。林志玲離開法院時只微笑說「謝謝」,案件定於10月7日上午宣判。
本案是由林志玲提起訴訟,她已委請律師、會計師出庭,合議庭因此未傳訊她。當日是最後的辯論庭,林志玲安靜地坐在法庭內聆聽,庭訊後有人羨慕地問法官:「看到美女後的感覺如何?」法官淡淡地回答:「沒有特別注意到。」
臺北市國稅局調查認定,林志玲從2003年到2005年的所得,分別是226萬餘元、1291萬餘元及2577萬餘元,漏報部分營利及業務所得,須補稅684萬多元,罰款135萬多元。
會計師、律師主張,林志玲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開銷(例如美容、美發所需費用)再報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雇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99%都得繳稅。
當日臨近中午才開庭,林志玲穿著藍色洋裝,薄施脂粉進入法庭。「志玲來了」的消息,很快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裡傳開,不少人慕名趕到法庭親見美女名模,庭裡庭外都很熱鬧,更有民眾逮到機會,在庭訊後請林志玲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