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葉樹養案在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今天由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葉樹養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原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幹部姜海文受賄一案同時宣判,被告人姜海文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葉樹養的贓款人民幣2573萬元、港幣880萬元,被告人姜海文的贓款人民幣2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1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葉樹養在擔任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以及新豐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曾累計先後11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姜海文,幫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為賭博、色情行業提供保護,並通過插手工程建設及其招投標、插手礦山經營等,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孫某榮、陳某健等12人賄賂人民幣964萬元、港幣880萬元。被告人姜海文參與了其中180萬元的受賄行為,分得贓款人民幣28萬元。另外,被告人葉樹養有人民幣1609.13萬多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案發後,被告人葉樹養、姜海文的贓款被全部追繳。被告人姜海文於2008年11月1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河源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樹養受賄犯罪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既貪贓又枉法、主觀惡性程度極深、後果嚴重,且在收受孫某榮賄賂中,主動放出風聲,向對方索賄,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處死刑,鑒於其所得贓款已被全部追繳,認罪態度較好,其死刑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姜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且有投案自首情節,應依法減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