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商報2010年9月8日報導,9月7日下午4點左右,淮南市田家庵區城管局對一處「違章建築」進行強拆時,負責現場指揮的局長吳建國被人推下二樓,不幸身亡。
報導說「戶主尹某某突然將正在二樓樓頂拆違的吳建國推下樓」,我覺得是很不負責任的。同一篇報導說,「除了確定吳局長經搶救無效身亡外,還有一名重傷人員也同時被送往醫院。據醫生介紹,這名傷者正在ICU重症病房接受治療,身份尚未確定。」既然如何,何以認定凶手就是「經過說服教育」已經停止阻止強拆的戶主尹某?這名重傷者跟吳局長同歸於盡的可能性豈不更大?當然也可能是重傷者跟吳局長發生衝突並被吳局長推下,戶主尹某激憤之下再將吳局長推下。戶主尹某即使承認是自己推的,也很可能是為了掩護重傷者而撒謊。
我這麼推測,當然是考慮到城管是穿制服的「威武之師」,不至於連折二人而無還手之力,更不至於二十多人的強拆隊伍就因戶主尹某這一推而作鳥獸散,連少了個人都不知道。
拆除「違章建築」的報導很多,最近比較有影響的就有郭德綱的柵欄和廣州二沙島的豪宅。沒被報導而拆除的「違章建築」更多,沒被拆除的「違章建築」比已經被拆除的又要多得多——農民的豬圈、牛棚、戶外廁所和城郊農民私自搭建的出租屋都是。
已廢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許是因為拆不完的「違章建築」太多,基於效率的考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取消了這一規定,自此區、縣級政府自己就可以拆除「違章建築」了。考慮到建築物通常價值不菲,尤其是住宅作為所有個人權利的皮膚對人的尊嚴和人身權利影響巨大,我認為把強制拆除建築物的權力交給行政機關並不合適。(理由詳見楊支柱:《強拆「違章建築」須經法院》,新京報2007年0月30日)
但是即便如此,「城鄉規劃法」也沒有把拆除當成處理「違章建築」的唯一方式,更不要說一旦發現立即現場拆除了。所以吳建國的執法並非沒有瑕疵。前一陣廣州最牛違建別墅估值過億被強拆,官員稱「正義無價」,在我看來,其實不過是因為市長發話了,是市長一言九鼎,根本就不是什麼正義無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還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措施可用,難道採取這些措施就是不正義的麼?
雖然在我國大陸蓋房子實行行政許可,但房子畢竟不同於毒品和武器,可以簡單地銷毀了事。比例原則是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違章建築有種種情形,有的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的佔用他人土地,有的污染周圍環境,有的妨礙鄰人通風采光,有的實際上無害於他人而只是沒有規劃手續,對於這些不同的情況當然應該採取不同的措施。即使是有害於他人或社會的建築,也有可能通過賠償(例如受害人同意遷走)或罰款解決問題。一座違章建築的成本少則數十萬元多則數千萬元,拆除本身就是對社會總財富的破壞,還必定造成一定程度的環境污染,當然應該能不拆的就不拆。就連沒收也比強制拆除好,而那些自己購買別墅後翻新的,連沒收都不應該。
購買別墅後拆掉而後在原基地範圍內重建,只要不危及他人安全、不妨礙他人權利,這樣的行為在臺灣被稱為程序違建,補辦手續就可以了。中國大陸因為不允許個人自行蓋房子,才導致無法辦手續,當然也不存在補辦手續的問題。但是無論在臺灣還是在大陸,在自己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違章建築,其所有權並不存在爭議。一個建造違章建築的人雖然有違法行為,但是除非違章建築本身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否則他的財產權利仍然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非基於防衛目的而基於懲罰目的去砸毀一個人的巨額財產,不像是政府應有的行為。無論是從保護個人權利的角度,還是從避免社會財富浪費的角度考慮,拆除違章建築都應該以沒收為前提。如果是依法應當沒收的,沒收之後,政府再考慮是不是需要拆除,有沒有可能不拆除而修整後改作他用。
其實大量的別墅購買者購買別墅之後拆掉重建,本身就說明開發商開發的房子不適合別墅消費者需要,別墅消費者購買別墅其實是買土地使用權和共用設施使用權,卻不得不花更多的錢去買他們不需要的房子,然後當垃圾處理掉。因此政府本應反思自己對土地的壟斷和開發商對建房的壟斷,而不是將業主重蓋的房屋推倒後再讓他蓋回原來的樣子。消費者買房後砸掉再蓋本身意味著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政府把這些房子推倒顯然又造成了另一次巨大浪費。如果業主這時候已經無錢蓋房,那麼好好一棟棟別墅將常年表現為斷垣殘壁,既破壞景觀,又污染環境。
把蓋房權還給公民(自然人),使人們不必非得從開發商手裡買房子,房價高漲的問題自然解決。把蓋房權還給公民(自然人),違章建築減少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