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0-07-23 10:21:25作者:
登封市民政局殯葬管理所所長耿新有,以殯葬管理所的名義收取公墓管理費62萬元(他被提起公訴時,本報曾報導),前日,記者從登封市法院瞭解到,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耿新有有期徒刑12年半。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耿新有利用管理嵩山公墓和少林連天公墓的職務便利,私自以殯葬管理所的名義向嵩山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費22萬元,向少林連天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費40萬餘元。這些錢都被其用於賭博及生活消費。
另外,2009年9月,耿新有以少林連天公墓應交民政協會會費和殯葬管理所車輛需要修理為名,向該公墓索要3萬元,用於賭博及日常生活消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耿新有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