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記者李甄綜合報導】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北京周世鋒律師事務所程海律師和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梁小軍律師為山西市民李懷玉進行了一場無罪辯護。針對侯馬市公安不准律師會見當事人,以及在開庭前法庭審判員對律師威脅不准為法輪功作定性辯護等行為,兩位律師除了表示侯馬市的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大範圍嚴重違法外,也指出信仰、交流甚至傳播法輪功無罪。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晚,山西省侯馬市法輪功學員李懷玉應朋友支軍之邀去其家中教功時,當地路東派出所警察前去逮捕了李懷玉,侯馬政保科警察隨後到李懷玉家抄家,抄去計算機主機。侯馬市檢察院指控李懷玉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上訴法院。因此李懷玉的妻子聘請來自北京的程海和梁小軍兩名律師為丈夫辯護。
信仰、交流、傳播法輪功無罪
在開庭時,兩名律師指出:「指控李懷玉犯罪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他們在辯護詞中寫到:「證人支軍的證詞和李懷玉當庭供述相一致,證明支軍和李懷玉認識十多年,支軍原來對法輪功就有所瞭解並有好感,因為和妻子吵架,想更好地學習法輪功,改善自己暴躁的脾氣和調適夫妻關係,邀請李懷玉去教他法輪功,沒有危害社會。」依法不構成犯罪。
兩名律師進一步指出,即使李懷玉是主動去傳播法輪功,依法也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危害社會,不是犯罪行為。
律師:檢方指控沒有法律依據
兩名律師在辯護詞中說:起訴書和檢察員庭審引用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和第五款。
律師接著指出: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法定。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刑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和做出法律解釋。控方適用的法律條文,均無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信仰法輪功是犯罪以及上「敵對勢力網站」是犯罪的規定。律師進一步指出:司法解釋不得創法,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全國人大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創設了「製作邪教宣傳品罪」、和「傳播邪教宣傳品罪」兩個莫須有的罪名,法院在判決時不應當予以適用。
在庭審時檢察員郭彩霞又杜撰出一個李懷玉「瀏覽敵對勢力網站罪」,律師指出這「與法無據」。
侯馬的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本案中嚴重違法
(一) 侯馬市公安局 嚴重違法
辯護詞中說:「侯馬市公安局辦案人員趙建林、看守所所長劉瑞平、局長李勝先後拒絕律師會見被告人李懷玉,沒有任何法定理由,破壞刑訴法、律師法和警察法的正確實施,侵犯律師依法執業權、剝奪被告人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兩辯護人向侯馬市政法委、人大、市委、市政府投訴,均沒得到解決。向侯馬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責令侯馬市公安局依法安排律師回見,答覆是不受理。 」
律師還就公安提供的兩份證人的詢問筆錄中在時間上的自相矛盾說明,所謂證詞明顯虛假,同時司法文書未提供作出該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資質證書,應屬於非法鑑定。
(二)侯馬市檢察院 程序違法
兩名律師提到:「侯馬市公安局違法拒絕律師會見李懷玉,我們向侯馬市檢察院監所科和分管副檢察長周顯亮投訴,要求檢察院監督公安局依法辦案,沒有結果,該院不履行憲法、刑訴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所規定的監督公安依法辦案的義務。」律師同時指出:刑訴法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庭審時沒有通知證人到庭。檢察院辦案程序違法。
(三)侯馬市法院 的違法行為
兩名律師也指出侯馬市法院的違法行為:侯馬市公安局拒絕律師會見李懷玉,兩辯護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責令其依法安排律師會見,法院違法不予受理。
開庭時,法警多次粗暴翻搜律師的公文包,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律師不用安檢的規定。
在法庭上開庭前,審判員郭曉龍對兩名律師說,不得對法輪功性質發表辯論意見,否則發言會被禁止,嚴重的還要驅逐出庭,嚴重侵犯律師的辯護權。律師認為這是公然破壞刑訴法、律師法和法官法的正確實施。
把法輪功學員當罪犯 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兩名律師在辯護詞中說:被告人李懷玉在一九九九年以前被政府允許練習法輪功期間就煉習法輪功,煉功的目的是強身健體,因為煉功心臟病、頸椎病、腸胃病均痊癒。雖然二零零零年對他判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他還是在一段時間內放棄修煉,之後身體的毛病復發,故又開始修煉。李懷玉的經驗證明,修煉法輪功對他身心有益,否則煉功的社會環境如此險惡,他不會長期堅持修煉,因此法輪功是有益社會的,沒有危害社會。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練習行為等應當採取寬容的態度。
律師表示把法輪功學員當作罪犯對待,這樣辦案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司法機關應當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真正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和貪污受賄等案件上,促進社會的真正和諧。
最後,程海和梁小軍律師總結說:指控李懷玉犯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判決無罪。
律師的忠告
兩名律師還對法院及法官提出善意忠告:文革已經過去,無法無天的時代應當結束,國家正在推進法治建設,這是全國人民和侯馬市民衷心擁護和期待的。希望法院嚴格依法審理本案,做出對得起法律、對得起人民、對得起自己、經得住歷史考驗的判決。違法裁判者及其行為,不僅會被歷史記載,最終也會被人民追究法律和歷史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