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0-06-29 07:50:17作者:
44歲的羅先生通過別人介紹,與多名初中女生發生性關係,還導致其中一名13歲初一女生懷孕。之後,這名男子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檢察機關批捕。昨日,記者 從(廈門)市中院獲悉,法院最終認定羅先生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賠償受害初一女生經濟損失共4萬餘元。
羅先生1964年出生,原是廈門一家珠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他經一名輟學的初中女生介紹,認識了初一女生阿芳,當時阿芳只有13歲。羅先生許諾事後給錢,分別於2008年6月及2008年9月,與阿芳發生性關係。據瞭解,羅先生還跟多名初中女生發生過性關係,事後這些女生都拿了 錢。
2009年3月,阿芳發現自己懷孕了。當晚,阿芳母親向警方報案。同年3月10日上午,羅先生被警方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羅先生明知阿芳未滿14週歲,強行將其姦淫,致被害人懷孕引產,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羅先生犯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不當,予以變更。
今年4月,一審認定羅先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賠償阿芳經濟損失4萬餘元。
一審後,羅先生不服,向市中院上訴,他稱自己並不清楚阿芳的年齡。與阿芳發生性關係前,都與她事先談妥了嫖資,阿芳與其發生性行為是自願的,原判定性為強姦罪不當,應定性為嫖宿幼女罪。
二審法院認為,阿芳是在校初中學生,並非從事賣淫活動的賣淫女,其與羅先生發生性關係的場所亦非性服務場所,與嫖宿幼女罪中對於犯罪對象和犯罪場所的構成要件不符。據此,市中院駁回羅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